為加強警示宣傳,近日,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公布近年來辦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例。案例涉及固體廢物污染、土壤污染、廢水污染等多領域。
為深入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設,嚴格壓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讓破壞生態環境者付出相應代價,市生態環境局結合日常監督檢查、專項檢查、環保督察、行政處罰等工作,多措并舉、持續發力,辦理了一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體現了生態環境部門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一步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困局的堅定決心和堅決態度。
案例一:大連某環境清潔有限公司排放污水損害生態環境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3日,大連市甘井子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辛寨子街道執法大隊接到線索,發現大連某環境清潔有限公司在萬科翡翠四季西側偷排化糞池污水。2024年9月5日,區城管執法局對該公司偷排生活污水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同時,該單位行為涉嫌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甘井子生態環境分局與區城管執法局共同啟動了生態環境損害追償工作。
處理結果
經鑒定評估機構現場踏勘,確認該單位拉運生活污水排入雨水井內,最終排入水庫。2024年5月12日至2024年6月21日共計排放125車污水,共計2500噸。該單位偷排污水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采用水污染虛擬治理成本法進行損害價值量化,計算出損失數額為193162.5元。根據評估報告,經磋商,甘井子生態環境分局與賠償義務人簽訂了損害賠償協議。2025年3月,賠償義務人按協議要求繳納了相關費用。
典型意義
一是部門間協同合作,高效開展索賠。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對企業偷排生活污水行為依法依規予以查處,并將該案作為損害賠償線索與生態環境部門進行信息共享,同時屬地街道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材料,合力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生態環境部門發揮了損害賠償工作牽頭抓總作用,及時組織開展評估與磋商,促進制度順暢銜接。
二是注重教育引導,發揮制度優勢。在磋商環節,生態環境部門詳細講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具體要求,積極引導涉案單位認識到推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意義,強調損害賠償制度的特殊性質,促進企業主動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積極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三是拓寬線索來源,強化警示作用。企業偷排污水的違法行為,嚴重侵害公眾環境權益,易產生投訴舉報等問題。將此類案件納入損害賠償線索,及時啟動追償程序,有利于警示同類型企業,增強企業環保意識,減少類似違法行為的發生,助推區域環境質量的不斷提升。
案例二、樊某利用滲坑逃避監管排放污水損害生態環境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3日,大連市甘井子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樊某在其租用廠房內從事廢舊塑料回收、加工業務。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將收購的廢舊塑料粉碎清洗,并將產生的污水由清洗槽排放到廠區內一水池中。經核實,該水池側壁破損,有土壤裸露,已起不到防滲作用。經檢測,西北側滲坑內廢水檢測出鎘0.66mg/L,超標5.6倍;滲坑北側壁土壤檢測出鎘2.82mg/kg,滲坑底部檢測出鎘0.64mg/kg。樊某利用滲坑排污的行為造成了土壤環境損害。
處理結果
賠償義務人將水池周邊清挖出的土壤委托廢棄物處理廠進行處理。經第三方檢測公司檢測分析,義務人清挖出的污染土壤共2噸,損害賠償費用共計10800元。經修復評估,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清除,生態環境得到有效恢復。
典型意義
一是強化雙重責任意識。義務人應當對其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后果“買單”。積極推動行政處罰案件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一案雙查”,有利于提高賠償義務人對自身環保責任的重視度,主動減輕其生產環節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不斷提升自身污染處置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將“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作為不可逾越的行為底線。
二是聚焦環境修復效果。生態環境部門積極督促義務人通過委托專業處置三方主動開展修復,使污染物得以及時、徹底清除,防止環境損害進一步擴大。以最直接的方式修復環境,讓維護環境效益成為案件處理的直觀成果,形成“確認損害—直接修復—產生效果”的完整閉環。
案例三、胡某非法排放有毒物質損害生態環境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0日,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在檢查中發現,在生產經營中,胡某使用三氯化鐵等溶液在酸洗池內對金屬標牌進行腐蝕清洗。對于產生的廢液,可以反復使用的暫存在塑料桶中;不能反復使用的直接排放到市政污水管網。公安機關對現場3個點位取樣檢驗檢測,在酸洗池內檢測出重金屬鉻、鎳、鉛、砷數值分別超標4373.3倍、32.3倍、17.8倍、2.44倍。胡某非法排放有毒物質的行為造成了生態環境損害。
處理結果
評估機構采用水污染虛擬成本法進行環境損害價值量化計算,本案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共計23815.5元。根據評估報告,經磋商,甘井子生態環境分局與賠償義務人成功簽署了賠償協議,義務人按照協議要求及時繳納了相關費用。
典型意義
一是采用虛擬成本法實現損害責任量化。針對義務人非法排放重金屬廢液對水環境造成的損害,采用虛擬成本法將環境損害科學量化為具體數額,在無法直接修復的情況下,為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落實提供了清晰、可執行的替代賠償路徑,使“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原則得以有效落實。
二是構建“刑事+賠償”責任同步追究機制。本線索由公安機關發現、檢察院移送,體現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與刑事司法程序的有效銜接。在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同步通過磋商程序追究其損害賠償民事責任,促使義務人及時簽署賠償協議并主動賠付,體現環境法律責任追究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有利于警示其他生產經營者應嚴守法律底線,切實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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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蘇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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