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財訊
《山西省統籌煤炭行業發展和安全新規十七條》即將發布,現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擬加強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建設。強化省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全省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安全許可及業務指導工作,強化對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程標準情況、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的監管執法。各產煤市、產煤縣結合實際,優化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職能,加強安全風險實時監測預警能力建設和采礦、通風、地質等監測監管隊伍建設。
同時,擬改革煤礦安全監管人員派駐制度。按照“國家指導、省級統籌、市級組建、縣級主用”的原則,實行煤礦安全派駐巡查制度,采取高風險特殊時段駐礦盯守、不放心礦井常態化派駐巡查等分級分類差異化監管模式,落實“駐礦吹哨、部門報到、接訴即辦”工作機制。實行派駐巡查全員短期輪崗制,同一駐礦安全監管組和同一駐礦安全監管人員在同一年度對同一煤礦連續派駐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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