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廣西柳州一起兒童泳池溺亡糾紛一審判決書。一名4歲女童在小區泳池深水區溺水長達6分5秒,多次浮沉掙扎卻未被值守救生員發現,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認定泳池經營方存在重大安全管理漏洞,承擔80%賠償責任,需賠付女童父母86萬余元;女童父母監護存在疏漏,自行承擔20%損失,涉事小區物業、臨時看護女童的叔叔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遇難女童小英(化名)出生于2021年7月,2025年8月1日17時30分,小英在母親梁某、叔叔羅某陪同下,持套票進入柳南區某小區游泳訓練基地,同行還有另外兩名兒童。下水一段時間后,梁某先行離開泳池回家做飯,三名孩童交由羅某一人看管。18時14分,小英獨自從1號救生觀察臺下方過道進入深水區,因身高不足且未穿戴救生防護裝備很快溺水,在救生崗正前方角落反復浮沉掙扎。負責看護的羅某全程低頭觀看手機,完全沒能察覺孩子遇險,而值守1號崗的工作人員屬于無證頂崗人員,缺乏專業施救與險情識別能力,即便女童就在觀察崗下方掙扎,也始終沒有發現異常。
直至18時16分小英沉入池底才被旁人救起,累計溺水時長6分5秒。現場人員第一時間開展急救并撥打120,女童送醫后歷經多次搶救,情況始終沒有好轉,8月19日醫院確診其腦死亡8月24日家屬簽署告知書放棄全部治療。
后續司法鑒定出具意見,小英的死亡原因為溺水引發缺血缺氧性腦病,進而造成中樞性呼吸循環障礙,溺水是導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事故參與度達96%至100%。
涉事泳池由柳州某公司負責運營,該公司持有游泳高危體育項目經營許可,場地總面積 255 平方米,按照相關規范,250平方米及以下泳池至少配備3名持證救生員,該場館面向兒童開放,安全要求更高,但事發當天僅有兩名持證救生員在崗,1號值守人員請假后,場館違規安排無資質人員頂崗。溺水發生地點距離無證救生員僅一米左右,工作人員未接受專業培訓,無法及時發現水域險情,致使女童錯失黃金救援時間。泳池雖張貼有兒童看護警示、入池管理規定,但經營方未落實救生人員持證上崗、全員在崗巡查等核心安全制度,安全保障義務嚴重缺位。
小區物業公司僅將場地出租給運營公司,事前完成相關資質審核,不參與泳池日常經營管理,場地安全改造也不屬于雙方合同約定內容,法院認定物業不存在過錯,不用承擔侵權責任。
事故發生后,小英父母將泳池運營公司、小區物業以及臨時看護孩子的叔叔一同訴至法院,提出總計108萬余元的賠償訴求。
法院審理指出,游泳屬于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性泳池需要履行高標準安全保障義務,足額配備持證救生員、不間斷巡查水域是硬性經營要求,涉事場館使用無證人員值守關鍵觀察點位,是造成本次悲劇的主要過錯,應當承擔八成賠償責任。小英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幼兒,父母是法定監護人,帶低齡兒童參與涉水高危活動時,沒有全程親自看護,還將三名孩童一并托付他人看管,本身存在監護疏漏。女童叔叔出于親情無償幫忙照看,雖因玩手機未盡到注意義務,但不存在主觀故意與重大過失,監護責任不會因臨時委托發生轉移,相關監護過錯由女童父母自行承擔剩余兩成損失。
經法院核算,女童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鑒定費等各項物質損失合計103萬余元,另酌情判定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柳州泳池運營公司賠償小英父母各項損失共計86萬余元,其總公司在該運營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同時駁回原告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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