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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市委關于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部署要求,扎實推進小區物業服務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近期我市聚焦公示不規范、物業服務履約不力等突出問題,依法查處一批物業服務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現將5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非法催繳物業費
基本情況:濱海某物業公司對其服務小區,采取停止供電、供水的方式催收物業費。
法律規定:根據《鹽城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限制通行、限制使用電梯等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方式催交物業費。
處理結果:依據《鹽城市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濱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該物業公司限期改正。
案例二
小區物業公司未按照規定履行交接義務
基本情況:大豐區某物業公司終止小區物業服務后,一直未完成服務期間預收、代收和預付、代付相關費用的交接工作。大豐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其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后,該公司仍逾期未完成整改,未履行交接義務。
法律規定: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約定期限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沒有約定期限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出,并向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履行下列交接義務:結清預收、代收和預付、代付的有關費用。
處理結果:依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并參照《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大豐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擬對該物業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9萬元(玖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小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脫崗
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基本情況:2026年4月,大豐區消防救援局接到來信舉報,經現場核查發現,某小區物業公司在服務管理期間,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存在脫崗行為,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24小時值班制度。
法律規定:根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應當由其管理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名值班人員。
處理結果:依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四款,并參照《江蘇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細則》,大豐區消防救援局對該物業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3600元(叁仟陸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違規出租小區物業用房
基本情況:建湖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轄區小區檢查時,發現小區建設單位違規出租小區物業用房。
法律規定: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處理結果: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建湖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該建設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5萬元(伍萬元整)的行政處罰;對企業法人依規處理。
案例五
招用不符合要求的人員擔任保安員
基本情況:2026年5月,射陽縣公安局在轄區小區檢查時,發現某物業公司在日常運營中招用不符合要求的人員擔任保安。
法律規定: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并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處理結果:依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射陽縣公安局責令該物業公司在十五日內改正,并處警告。
來源:鹽城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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