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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糾紛的審查,因涉及財產(chǎn)權轉移與成員權變動的雙重屬性,合同效力的判斷不僅取決于對價是否公允、意思表示是否真實,還需兼顧公司內部治理秩序、其他股東利益保護、特定行業(yè)準入監(jiān)管以及國有資產(chǎn)交易規(guī)范等特殊因素。實踐中大量爭議恰恰產(chǎn)生于這一交叉地帶:侵害優(yōu)先購買權是否導致合同無效;配偶或親屬代簽行為在何種條件下可被認定為有效代理;以股權轉讓為名行擔保之實,是否因違反禁止流押而歸于無效等。
本文選取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5件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聚焦股權轉讓的效力認定問題,梳理法院的認定邏輯。
關鍵詞: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優(yōu)先購買權;表見代理;讓與擔保
一、裁判審查思路
法院在審查股權轉讓合同是否無效時,通常從以下四個層面逐步展開:
第一,效力性與管理性強制規(guī)定的區(qū)分。當事人以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為由主張無效的,法院首先區(qū)分該規(guī)定屬于效力性強制規(guī)定還是管理性強制規(guī)定。前者如外商投資準入限制中的禁止類項目,違反將導致合同無效;后者如特定行業(yè)備案要求,違反則不影響合同效力。這一區(qū)分是合同效力判斷的基準性工作。
第二,民法典規(guī)定的具體無效情形。判斷當事人主張的無效事由是否屬于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惡意串通需提出主張的一方承擔較一般民事訴訟更高的舉證責任,待證事實需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通謀虛偽表示,需審查雙方是否具有真實的意思表示,虛假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相關規(guī)定處理。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這一表述雖在民法典中不再單獨列項,但該情形可歸入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違背公序良俗或通謀虛偽表示等條文進行評價。
第三,權利瑕疵與效力瑕疵的甄別。并非所有影響合同履行或損害他人權益的情形都構成合同無效事由。侵害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公司法司法解釋已明確將其救濟路徑確定為其他股東主張購買而非確認合同無效。無權處分,依照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則,處分權欠缺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受讓方應通過違約救濟主張權利。這些情形不涉及合同效力的根本否定,但常被當事人作為無效抗辯提出,法院需予以甄別。
第四,合同履行情況與誠信原則的考量。對合同是否實際履行、當事人是否以違背誠信的方式主張無效等整體情況進行考量。合同已實際履行、交易目的已實現(xiàn)后,當事人再以締約階段存在瑕疵為由主張無效的,法院將以違反誠信原則為由不予支持。
二、核心裁判規(guī)則概覽
裁判規(guī)則
對應案號
侵害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不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其他股東應主張按同等條件購買
(2020)最高法民終1253號
股權代簽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的,合同對股東具有約束力
(2019)最高法民終424號
無權處分不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受讓方可依約主張違約責任
(2021)最高法民終354號
違反外商投資禁止類規(guī)定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2021)最高法民終332號
以股權轉讓為名的讓與擔保不當然無效,但不得約定流押條款
(2017)最高法民再136號
三、案例解讀
案例一:侵害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與合同效力的關系
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1253號
案件爭點
某鐵路公司股東某甲公司通過產(chǎn)權交易中心公開掛牌轉讓股權。另一股東某乙公司主張某甲公司未充分履行通知義務,且轉讓方與受讓方私下變更支付方式,侵害其優(yōu)先購買權,請求確認《產(chǎn)權交易合同》無效。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轉讓方在掛牌前已向某乙公司送達書面轉讓通知,掛牌后再次送達行權通知,明確了轉讓數(shù)量、價格、支付方式等同等條件,并給予了三十日的法定行使期間,某乙公司未在期限內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部分款項以匯票背書方式支付,與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存在形式差異,但不構成對價款同一性的實質性變更,不影響優(yōu)先購買權的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受侵害時,其他股東的法定救濟路徑是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股權,而非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只要不存在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情形,股權轉讓合同本身應認定為有效。
裁判規(guī)則啟示
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受侵害時,其他股東若僅提出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而未同時主張按同等條件購買,法院將不予支持。超過三十日或一年的行使期間,優(yōu)先購買權將無法獲得保護。股東在收到轉讓通知后應及時作出是否購買的明確意思表示,單純的異議或拒絕不足以構成權利行使。
案例二:股權轉讓中表見代理的認定
案號:(2019)最高法民終424號
案件爭點
某公司數(shù)名股東的股權由他人代簽轉讓協(xié)議。事后,相關股東以簽字人未獲授權為由主張協(xié)議無效。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確認了無權代理的事實。股權處分應由股東本人或其明確授權的人行使,親屬關系不構成有效授權,某股東之夫代其簽字、另一股東之父代其簽字,均缺乏法定授權基礎。但法院認定該無權代理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夫妻一方處置對方巨額財產(chǎn),對方完全不知情不符合生活常理;雙方此前已簽訂一份內容相近的協(xié)議同樣由他人代簽,公司據(jù)此發(fā)布債權債務公告,各股東應屬知情;協(xié)議簽訂后,有股東代表公司接收了受讓方支付的款項;代簽人持有公司公章。綜合上述事實,受讓方有理由相信代簽人有代理權,代簽行為有效。
裁判規(guī)則啟示
表見代理的認定重在考察相對人是否善意且無過失。公司公章管理是否規(guī)范、此前交易中是否存在類似代簽模式、股東是否對交易知情,是法院判斷相對人信賴是否合理的主要依據(jù)。對股東而言,妥善保管公章、及時對未經(jīng)授權的簽字行為提出書面異議,是防止因他人代簽而被認定協(xié)議有效的必要措施。
案例三:無權處分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案號:(2021)最高法民終354號
案件爭點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受讓方簽訂產(chǎn)權轉讓合同,約定轉讓公司全部股權及資產(chǎn)。公司另一股東主張該法定代表人無權處分其股權,據(jù)此認為合同整體無效。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區(qū)分了不同情形。關于該公司另一股東所持股權的轉讓,該股東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明確授權法定代表人全權處置公司資產(chǎn),包括股權轉讓事宜,構成對法定代表人處分行為的追認,該部分約定有效。關于其他股東所持股權,法定代表人確無處分權,但處分權欠缺不影響合同效力。當事人以出賣人締約時對標的物無所有權或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整體上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應認定為有效。
裁判規(guī)則啟示
無權處分不導致合同無效,這一規(guī)則在股權轉讓糾紛中同樣適用。處分權欠缺影響的是合同能否順利履行、受讓方能否取得股權,而非合同本身的成立與生效。受讓方不能以無權處分為由主張合同無效,但可依據(jù)合同約定主張違約責任,或在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時主張解除合同。
案例四:違反外商投資準入限制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案號:(2021)最高法民終332號
案件爭點
某香港公司與轉讓方簽訂協(xié)議,受讓某中學的舉辦者權益。該中學辦學范圍涵蓋初中和高中教育,包含義務教育階段。轉讓方主張外資受讓義務教育機構權益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無效。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查明,《外商投資產(chǎn)業(yè)指導目錄》將普通高中教育機構列為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限于合作、中方主導),將義務教育機構列為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該中學的辦學許可載明其辦學內容為初中、高中普通教育,包含義務教育階段。法院認定,香港公司受讓該校舉辦者權益,違反了義務教育機構禁止外商投資的強制性規(guī)定,雙方簽訂的收購協(xié)議無效。
裁判規(guī)則啟示
禁止類項目的外商投資合同通常認定為無效;限制類項目若未滿足合作模式或中方主導等法定條件,同樣面臨無效風險。當事人在涉及教育、新聞出版、電信等存在外資準入限制的行業(yè)進行股權交易時,應將審查目標公司所處行業(yè)的外商投資政策作為盡職調查的首要事項。
案例五:以股權轉讓為名的讓與擔保合同效力
案號:(2017)最高法民再136號
案件爭點
某房地產(chǎn)公司與某投資公司簽訂房屋定購合同,約定房地產(chǎn)公司某股東將其持有的50%股權變更登記至投資公司指定的某個人名下,待房地產(chǎn)公司將約定房產(chǎn)過戶至投資公司名下后,再將股權返還該股東。該股東主張約定名為股權轉讓實為擔保,違反禁止流押規(guī)定,應為無效。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認定當事人真實意思并非終局性轉讓股權,而是以股權作為房地產(chǎn)公司履行房產(chǎn)過戶義務的擔保,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應認定有效。同時,擔保權人僅在擔保權存續(xù)期間在有限范圍內行使股權,而非終局性取得股權。若房地產(chǎn)公司履行了房產(chǎn)過戶義務,股權應返還該股東;若不能履行,投資公司實現(xiàn)擔保權的方式應為拍賣、變賣股權,而非直接取得股權。本案雙方未約定債務不能清償時擔保物所有權直接歸債權人所有,不構成流押。
裁判規(guī)則啟示
讓與擔保的效力審查核心在于合同是否包含流押條款。約定債務不能清償時擔保物所有權直接轉移給債權人的,該約定無效;約定通過拍賣、變賣等方式處置擔保物的,合同有效。以股權讓與方式提供擔保的,應明確約定清算條款,擔保權人行使股權的范圍亦應明確限定。
四、實務提示
對于股權轉讓的受讓方
1. 簽約前應要求轉讓方提供目標公司同意本次轉讓的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并取得其他股東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書面聲明。如轉讓方無法提供,應評估合同后續(xù)履行受阻的風險。
2. 轉讓方委托他人代簽協(xié)議的,應要求代簽人出示經(jīng)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核實委托權限是否涵蓋股權轉讓事項。僅憑代簽人與股東之間存在親屬關系,不宜當然認定其具有代理權。
3. 可在股權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轉讓方取得其他股東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書面聲明系合同生效或受讓方支付首期款的前提條件,并約定轉讓方違反該義務的違約責任,以便在交易受阻時向轉讓方追責。
4. 建議在簽約前向目標公司調取股東名冊,核實轉讓方持有的股權數(shù)量、出資情況,確認股權是否存在質押、凍結等權利限制。存在權利限制的股權在轉讓后可能無法辦理變更登記。
對于轉讓方
1. 對外轉讓股權前,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其他股東,通知中應載明受讓方主體、轉讓數(shù)量、價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同等條件。建議采用快遞郵寄、電子郵件等可留存記錄的方式送達,保留送達憑證,以免爭議發(fā)生時無法證明已履行通知義務。
2. 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但建議進一步取得其書面放棄聲明。若其他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應按其主張的條件與其簽訂轉讓協(xié)議,否則后續(xù)可能被追究侵害優(yōu)先購買權的責任。
3.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設有特別規(guī)定的,應先行審查章程約定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章程的限制條件具有約束力。國有獨資企業(yè)或國有控股企業(yè)股權轉讓,還需完成資產(chǎn)評估、審計、進場掛牌交易等程序,未經(jīng)評估或進場交易的,合同可能在審批環(huán)節(jié)受阻。
4. 應建立公章使用和授權委托的管理制度。未經(jīng)股東本人授權的代簽行為,若被認定構成表見代理,可能導致股東受合同約束。對未經(jīng)授權的簽字行為,應在知曉后及時以書面方式向相對方提出異議。
對于公司其他股東
1. 收到轉讓方股權轉讓通知后,如不同意轉讓并有意購買,應在三十日內向轉讓方發(fā)出書面購買要約,明確表示按通知載明的同等條件購買。單純的反對或不贊成,法律上不構成阻卻轉讓的有效意思表示。
2. 優(yōu)先購買權受侵害的,應及時向法院主張權利。行使期限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同等條件之日起三十日,或自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一年,超過任一期限將喪失權利。
3. 向法院起訴時,應將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股權作為訴訟請求,僅請求確認合同無效而不主張購買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若能證明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存在惡意串通,可依據(jù)惡意串通另行主張合同無效。
五、實務中容易混淆的幾個問題
1. 侵害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是否無效?
不因此無效。優(yōu)先購買權受侵害時的正確救濟路徑是主張購買,而非確認無效。但轉讓方與受讓方存在惡意串通等影響合同效力的情形時,合同仍可能因該事由被認定為無效,此時無效的原因并非侵害優(yōu)先購買權本身,而是惡意串通行為。
2. 他人代簽股權轉讓協(xié)議,合同是否必然無效?
不一定。代簽屬于無權代理,但如構成表見代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代簽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法院會綜合考量公司公章管理是否規(guī)范、此前交易中是否存在類似代簽模式、股東對交易是否知情、公司是否接受合同履行利益等因素。
3. 以股權轉讓為名提供擔保,合同是否因違反禁止流押而無效?
不因此導致合同整體無效。法律禁止的是流押條款本身,即約定債務不能清償時擔保物所有權直接歸債權人所有的部分,該約定無效,但不影響合同其他內容的效力。合同應明確約定清算條款,即需通過拍賣、變賣等方式處置股權以清償債務。
4. 轉讓方無處分權,股權轉讓合同是否無效?
不因此無效。出賣人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不影響合同效力。受讓方不能以無權處分為由主張合同無效,但可依約主張違約責任或解除合同。
結語
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認定,其核心在于準確識別影響效力的根本瑕疵與僅影響履行的權利瑕疵之間的邊界。從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實踐來看,優(yōu)先購買權侵害、無權處分等情形已被明確排除在無效事由之外,分別歸入購買權救濟和違約救濟的范疇。真正導致合同無效的,是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觸及合同效力根基的情形。當事人以違反誠信的方式在交易完成后主張合同無效的,法院將基于誠信原則予以駁回。實務中應據(jù)此調整訴訟策略和交易結構,而非固守以確認無效為核心的救濟思路。
*本文僅供法律實務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
邱富民
上海市建緯(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合規(guī)與風控業(yè)務部 負責人
- 邱富民律師團隊深耕建設工程、公司股權、金融爭議及重大商事爭議解決領域,邱律師執(zhí)業(yè)十八載,近兩年代理總標的額突破170億元。
- 團隊憑借卓越的專業(yè)素養(yǎng),打造了多起行業(yè)標桿案例:代表性業(yè)績包括涉案39.15億元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第239號指導性案例的新型爭議案;以及標的額達百億元并獲得一、二審全面勝訴的股權顯名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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