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糾紛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往往是爭議焦點。近年來,部分當事人試圖通過轉移存款、低價變賣資產、虛構債務等方式“提前布局”,以為制造出名下無財產的表象即可讓對方少分或不分。然而,蘇州某區人民法院近期審結的一起離婚案件,以鮮明判決提醒公眾:惡意轉移財產,最終只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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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婚姻走向終結,一場有計劃的財產“大挪移”
當事人張某某(化名)與丈夫李某某(化名)結婚九年,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張某某決定提出離婚,卻在梳理家庭資產時發現,家中存款幾近清零,婚后購置的奔馳車在數月前以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過戶給了丈夫的堂弟,而丈夫名下多張銀行卡也頻繁大額取現。更令她意外的是,丈夫在婚姻存續最后半年內,已通過向父母轉賬“還款”、以表弟名義訂購房產、虛構對外借款等方式,將數百萬元共同財產悄然轉移。
張某某回憶,丈夫曾以“統一理財”為由索要她一張閑置銀行卡,又以“生意周轉”為由頻繁處置資產。直到發現丈夫婚外情并著手購房,她才意識到這并非偶然,而是一場蓄謀已久的財產轉移計劃。
法院認定“惡意轉移”成立,轉移方僅分得三成
代理本案的蘇州離婚家事領域律師王敏霞在接手后,迅速梳理了李某某離婚前全部資金流向,并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及調查令,調取了銀行流水、微信轉賬、購房付款記錄等關鍵證據。證據顯示,李某某在離婚前四個月內,向父母轉賬56萬元、取現超80萬元、將市值約35萬元的車輛以10萬元過戶給親屬、以他人名義支付購房首付款,并拿出一張40萬元借條主張夫妻共同債務。
蘇州某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上述行為發生在夫妻關系明顯惡化階段,且李某某無法就大額取現、低價轉讓、借款用途等提供合理說明及客觀憑證,構成《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所規定的“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情形。法院最終判決準予離婚,并將被轉移的存款、車輛差價、代持房產出資額悉數追回納入分割范圍,同時因李某某惡意轉移財產,對其少分財產,張某某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70%。
律師解析:追回轉移財產的關鍵在于“閉環證據”
王敏霞律師在案件審結后介紹,此類案件勝訴的核心并非單純比拼哪一方掌握更多財產信息,而在于能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鎖定“惡意”這一法定要件。具體策略包括:將離婚前半年內的異常交易劃為敏感期,集中呈現;通過多賬戶資金交叉比對,還原從共同賬戶到親友賬戶、再到代持資產的全鏈路閉環;同時,用無對應消費憑證的取現、無借據基礎的所謂“還款”、明顯偏離市場價的轉讓行為,佐證轉移方的主觀惡意。
王敏霞律師指出,蘇州地區法院對于離婚前突擊轉移資產的行為審查日趨嚴格,一旦被認定為惡意轉移,法院可依法判決轉移方少分甚至不分財產。本案中,法院采納了七三開的分割比例,即是對惡意行為的明確否定。
法律紅線:轉移財產非但占不到便宜,反而可能凈身出戶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離婚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司法實踐中,情節嚴重、數額巨大者,直接判決轉移方僅分得極少比例甚至零份額的案例并不鮮見。
王敏霞律師提醒,任何試圖通過轉移財產“先下手為強”的做法,在法律層面風險極高。一旦被法院認定惡意,不僅轉移的資產將被追回,轉移方自身應得的份額也會被大幅扣減。對于發現對方存在類似行為的當事人,第一時間固定轉賬記錄、產權變更信息、交易合同等證據,并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申請財產保全,才是有效止損的正途。(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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