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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除了武漢發布的沈陽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也發布了沈陽 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提報的《沈陽市低空經濟促進條例(草案)》并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意見反饋 截止時間為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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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包括總則、安全保障、基礎設施、產業發展、應用場景、促進措施、附則共八章43條,明確沈陽市低空經濟發展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安全有序、創新驅動的原則。。在應用場景方面,明確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主動開放和培育場景需求,按照先載貨后載人、先隔離后融合、先遠郊后城區的原則,推廣成熟場景市場化、規模化、集約化應用,推動潛力場景培育壯大;其中,低空物流方面,明確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商務、郵政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推動低空物流發展,推進大載重無人機貨運、城市末端配送和偏遠地區低空運輸、無人機冷鏈物流等示范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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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條例(草案)》還提出穩慎發展低空交通出行,探索在沈陽都市圈城市之間開展低空載人運輸。推動低空旅游消費發展,穩步開發空中游覽、體驗飛行、航拍直播、無人機表演、低空廣告等新業態。建設低空應急救援體系,在低空應急通信、險情災情偵察監測、力量物資投送、救援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等領域應用。搭建空地一體化醫療救護服務體系,在醫療救護、醫療配送、醫療轉運等領域應用。
在低空基礎設施方面,《條例(草案)》明確按照市域統籌、區縣(市)協同、集約高效、共建共享的原則,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推進低空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鼓勵在符合條件的水域、核心商務區、樞紐港站、園區、景區、公園、學校、醫療衛生機構、體育場館、高層建筑等區域和場所,依法建設低空飛行起降設施。市級低空智能網聯系統應當為開展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飛行活動協助、航空情報、告警提示、協助救援等服務。此外,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推進低空飛行器攔截反制等安防設施建設。公安機關和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設用于警務活動和應急救援的臨時起降設施。
以下為征求意見稿全文:
征求意見稿
沈陽市低空經濟促進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促進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和重要影響力的低空經濟發展新高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低空經濟發展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個人非商業性低空飛行活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低空經濟,是指依托低空航空活動帶動相關產業創新和場景應用形成的綜合性經濟形態。
第三條 低空經濟發展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安全有序、創新驅動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低空經濟發展的領導,研究解決低空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并將低空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托省低空空域協同管理機制,加強與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的對接,推動解決低空空域劃設、飛行服務保障、飛行活動監管等重大問題。
第五條市和區、縣(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和指導低空經濟發展促進工作,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低空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等。市和區、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推動通用機場等低空起降基礎設施建設以及綜合立體交通融合發展工作。市和區、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推動低空制造產業體系建設。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違反飛行管理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低空飛行違法行為,并協同做好低空飛行安全管控工作。
教育、科技、財政、金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管執法、水務、農業農村、商務、文旅廣電、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國資、市場監管、體育、國防動員、數據、郵政管理、氣象、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低空經濟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低空經濟領域行業協會、商會、產業促進會、產業聯盟等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規范機制,在政策宣傳、信息共享、標準制定、技術交流、市場拓展、培訓服務、爭議協調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促進低空經濟安全健康發展。
第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低空經濟發展的宣傳引導,普及低空飛行相關知識,開展低空安全宣傳教育,為低空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通過刊播公益廣告等方式開展低空經濟公益宣傳,提高社會公眾對低空飛行的認可度、接受度和參與度。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沈陽都市圈發展等國家戰略要求,推進低空基礎設施網絡協同、產業創新聯動、應用場景共建、要素保障統籌、長效協作運行等區域低空經濟合作發展。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九條 本市低空空域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授權范圍進行使用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劃設的低空空域,并動態調整。在保障國家重大活動以及其他大型活動期間,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發布臨時管制空域信息。
本市統籌規劃、科學設置低空公共航路。經批準設置的低空公共航路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開展低空飛行活動,依法需要提出飛行計劃申報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有權部門提出。飛行計劃申報的材料和時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低空航空器的實名登記和操控員身份識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組織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低空航空器及其操作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和飛行前檢查,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低空航空器飛行發生異常情況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置。
第十二條 從事低空飛行以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收集、存儲、處理和使用飛行數據、任務數據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術和管理措施,保障數據安全。
禁止利用低空飛行活動非法采集、傳輸、處理和使用涉及國家秘密、軍事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數據。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數據泄露、損毀、丟失等安全事件時,從事低空飛行以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履行告知義務,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低空航空器安全應急管理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健全信息互通、協同配合的應急處置工作機制。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制定有關民用低空航空器飛行安全管理的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使用低空航空器從事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制定飛行緊急情況處置預案,落實風險防范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四條 開展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鼓勵開展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投保其他商業保險。
第三章 基礎設施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低空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協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構建本市低空基礎設施體系。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低空起降基礎設施納入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內容,并做好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有序推進低空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六條 本市按照市域統籌、區縣(市)協同、集約高效、共建共享的原則,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推進下列低空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一)低空航空器起降、中轉、停放、能源補充、飛行測試、維修保養以及貨物裝卸、乘客候乘等地面設施;
(二)覆蓋低空空域的通信、導航、監視、氣象、監管處置等飛行管理服務保障設施;
(三)具備計劃申報、航路規劃、飛行控制、通信感知、監管處置等功能的市級低空智聯網系統;
(四)其他低空飛行基礎設施。
支持社會資本依法參與低空飛行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鼓勵社會資本建設的低空飛行基礎設施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進通信、監視、導航等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實現通信網絡對低空空域的全覆蓋。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低空氣象監測基礎設施規劃和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監測預報預警服務體系,組織低空氣象監測預報預警技術研發,為低空飛行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推進低空飛行器攔截反制等安防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具備低空飛行計劃申報、航路規劃、飛行控制、通信感知、監管處置等功能的低空智能網聯系統,加強與國家級和省級平臺以及企業數據端的連接,實現數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數據等部門,應當構建低空數據底座,為市級低空智能網聯系統提供信息支撐。
市級低空智能網聯系統應當為開展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飛行活動協助、航空情報、告警提示、協助救援等服務。
第十九條鼓勵在符合條件的水域、核心商務區、樞紐港站、園區、景區、公園、學校、醫療衛生機構、體育場館、高層建筑等區域和場所,依法建設低空飛行起降設施。
公安機關和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設用于警務活動和應急救援的臨時起降設施。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低空基礎設施的安全監管。
低空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范和標準,定期開展維護保養和升級改造工作,保障低空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低空經濟發展水平和稟賦條件,提升技術創新能力和低空服務水平,壯大低空制造業規模,推動低空經濟產業集聚發展。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低空制造安全、智能、綠色發展,強化低空制造產業鏈、創新鏈和供應鏈聯動,集中布局前沿技術、先進產能,健全完善產業技術創新體系、共性基礎技術供給體系。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檢驗檢測認證、適航審定、產業投資、創新研發、企業培育、行業咨詢、飛行培訓等低空經濟有關服務機構的建設。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產業發展需求,統籌推進低空經濟產業集聚區規劃和開發建設,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和綜合服務。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低空產業與材料、能源、汽車、電子設備、通信、人工智能等產業協同發展。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人工智能技術賦能,提高無人機智能感知、決策、控制、作業等能力,支撐低空空域動態分配、飛行路徑自主擇優、多任務高效協同等功能實現。
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動低空經濟產業創新發展,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和企業等,對關鍵共性技術、航空器裝備技術、地面保障設施技術、空中交通管理技術、安全防控技術等核心技術攻關。
第五章 應用場景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主動開放和培育場景需求,按照先載貨后載人、先隔離后融合、先遠郊后城區的原則,推廣成熟場景市場化、規模化、集約化應用,推動潛力場景培育壯大。
第二十八條 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推廣低空農林作業應用,在條件適宜區域有序推廣農情監測、播種施肥投餌、病蟲害防治等應用,在重要生態區域開展森林草原防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治、航空護林護草等作業。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推廣低空巡查巡檢應用,在公路網、城市軌道交通網、水網、電網、油氣管網等基礎設施建設管理養護環節應用推廣。
第三十條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氣象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推廣低空測繪勘探應用,在地理測繪、地質勘探、氣象探測、土地管理、河湖管理、林草植被監測、生態環境監測監管、河道地形測量等方面應用推廣。
第三十一條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推廣低空城市治理應用,在城市管理、交通巡查、大型活動監控、突發事件監測等領域應用。
第三十二條應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應當建設低空應急救援體系,在低空應急通信、險情災情偵察監測、力量物資投送、救援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等領域應用。
第三十三條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搭建空地一體化醫療救護服務體系,在醫療救護、醫療配送、醫療轉運等領域應用。
第三十四條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商務、郵政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推動低空物流發展,推進大載重無人機貨運、城市末端配送和偏遠地區低空運輸、無人機冷鏈物流等示范應用。
第三十五條交通運輸等部門和機構應當穩慎發展低空交通出行,探索在沈陽都市圈城市之間開展低空載人運輸。
第三十六條 文旅廣電、商務、體育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推動低空旅游消費發展,穩步開發空中游覽、體驗飛行、航拍直播、無人機表演、低空廣告等新業態。
第六章 促進措施
第三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低空經濟產業特點和需要,綜合運用財政、金融、土地、科技、人才、知識產權等政策,推進低空經濟產業發展。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動投入保障機制,發揮政府投資基金作用,引導社會資本參與低空經濟產業投資,加大對企業的投資力度。
鼓勵金融機構在貸款額度、貸款期限、還款方式等方面匹配低空經濟領域項目融資需求。
鼓勵保險企業逐步建立覆蓋低空研發試驗、生產制造、飛行運營、基建配套等全產業鏈保險服務體系。
第三十九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發展低空航空器補能、維修、回收等專業化服務,拓展低空經營性租賃和融資租賃業務。
第四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低空經濟產業發展需求,建立和完善人才引進、評價與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企業培養引進創新型、復合型、應用型、技能型等低空經濟發展急需人才,并為其創新創業等提供便利條件。
鼓勵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開展低空經濟相關支撐學科建設。鼓勵企業和高等學校共建人才培養和實訓基地。
第四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低空經濟領域知識產權保護,鼓勵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企業自主創新、聯合創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和服務。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沈陽市政府網站、沈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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