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困境】
重型機械或生產設備在質保期內發生核心零部件故障,嚴重影響生產。買方要求賣方履行質保義務進行維修或更換,但賣方以“屬于操作不當”、“非質保范圍內的易損件”為由拒絕承擔,甚至以“工程師檔期排滿”為借口無限拖延,導致買方陷入維修費用自理與停產損失的雙重痛苦中。![]()
【劉敬祝律師深度觀點】
質保期內的糾紛,本質是“質保條款解釋權”的爭奪。很多賣方在合同里寫了“質保一年”,卻對“質保范圍”含糊其辭,這就是給后續推卸責任留下的活扣。
我常提醒買方,買設備時必須簽訂《售后質保協議》,明確列舉哪些零部件屬于質保范圍,哪些屬于人為損耗,并約定明確的“故障響應時間”。如果賣方在約定時間內不響應,應約定“買方有權自行維修,費用由賣方承擔”。在楹庭的實務處理中,一旦出現此類拖延,我們會立即發出書面催告函,并同步啟動停產損失評估。別被賣方的“拖字訣”消耗,如果對方不履行質保,我們要直接追究其賠償因設備無法運行導致的全部經營損失,壓力給夠了,維修效率自然就高了。我是專注工業設備售后糾紛與損失索賠的楹庭律所劉敬祝律師,更多內容請關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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