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某局干部彭某某,
將自己的車,
停在他人產權車位上8天。
后與車位主人發生爭執,
鬧得沸沸揚揚,
幾乎是全民皆知。
處在物業企業的角度講,
這中間值得反思之外,
顯然就在于,
地下產權車位,
到底該怎么管理?
嚴格執行一位一車,
還是沒有車位的車,
也可以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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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江西網友“小煤球必勝”爆料稱:
在江西興國縣某小區,業主購買房子的時候,開發商送了業主一個人防車位的停車權限。
但業主家有兩輛車。
業主希望物業服務企業,能把兩輛車,同時錄入停車管理系統。
但物業企業拒絕,表示執行一位一車制度,不能錄入沒有車位的車。
業主不服,把物業服務企業給投訴了。
相關部門調查協調以后,表示:
物業公司已經妥協,同意錄入兩部車牌,讓業主家的兩輛車輪換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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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情況的人,大概都知道,在停車管理系統中,一位錄入兩輛車,兩輛車輪換停放,這是可以實現的。
兩輛車都錄入,如果系統識別到有一輛車在場內,則另一輛車,無法同時進入。
如果系統識別結果,是兩輛車都不在場內,兩輛中,隨便哪一輛均可進入。
但有一輛一旦進入,另一輛的權限則會被鎖死。
這是小區地下車庫,全部為業主產權車位,沒有任何一個公共停車位時,最簡單省事的管理辦法。
但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小區地下車庫,是有公共停車位的。
這時候,如果業主只有一個車位,另一個車,也可以設置同時進入,但一般物業企業,會按照月租車收費(公共停車位足夠),或者按照臨時車收費(公共停車位也相對緊張)。
處在物業公司的角度講,物業企業,他們恨不得讓所有車都可以進入車庫,然后按照臨時停車費標準收費。
公共車位不夠的時候,有些業主的私人停車位,可能也會面臨被占用作臨時停車位。
這也就是一些車主,發現自家的產權車位,總是被其他人占用的根本原因所在。
具體到興國縣這個小區,很明顯的是,小區地下停車位,可能是全部為產權或者租賃車位,而且一位一車,相對車位緊張。
因為,連投訴業主自己的車位,也是開發商贈送的,而且是人防停車位。
也就是投訴業主自己,并沒有這個車位的產權,只有使用權。
人防車位是不允許出售甚至贈送的。
開發商把使用權贈給業主,也從側面說明了,小區地下車庫并無多余車位,甚至沒有公共停車位。
因此,物業妥協讓步后,要求業主兩輛車需要輪換停放,明顯已經是最底線的要求了。
一位一車是車位基礎管理標準;
一位多車,一般會要求輪換停放,有任何一輛車進場,該位置的其他車輛均不能進場;
無車位車進場,前提必須是車庫內有足夠的公共停車位。
物業管理與服務企業,一般不會在這個問題上,刁難業主。
希望一些車主,也能夠多一些理解:您有一個車位,想停多輛車,甚至想著反正鄰居家車位空著,我為什么不能臨時停一下?
這從感情上,可以理解。
但處在物業的角度講,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如果人人都是一個車位,都想停多個車,那么最終我們每一個人的車位,都有可能被其他人占用。
如果對方講理,打個電話,他挪走車了事。
但如果對方是彭某某,不僅物業面臨管理失職的可能,你自己,是否同樣也會面臨利益和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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