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法庭辯論終結后,為查明關鍵事實、核實新證據(jù)而再次組織開庭,且已給予各方當事人充分質證機會的,不構成程序違法。當事人主動放棄參與庭審的權利,事后以未參與二次開庭為由主張原審程序違法的,缺乏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實務問題
法庭辯論終結后,人民法院根據(jù)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調(diào)取新證據(jù),并據(jù)此再次開庭審理,但未參與此次開庭的另一方當事人能否主張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嚴重違法,并以此為由要求撤銷原判?
裁判意見
最高法院認為,法律并未禁止法庭辯論終結后再次開庭。本案中,原告原訴請將35套抵債房屋過戶至其名下,一審法院庭后依申請調(diào)取證據(jù)發(fā)現(xiàn)房屋已部分售出,其訴求客觀無法實現(xiàn),故依法釋明,原告變更訴請后法院再次開庭,此舉旨在查明事實、實質解紛,并無不當。對方當事人拒絕參加庭審,事后主張程序違法,顯失理性,于法無據(jù)。
典型意義
本案對于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理解“法庭辯論終結”與“再次開庭”的關系具有指導意義。它明確了法院為查明案件事實、防止“程序空轉”而靈活安排庭審的正當性,同時強調(diào)了當事人應積極誠信參與訴訟、理性行使訴訟權利的重要性,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實現(xiàn)糾紛的一次性化解。
法律評析
本案核心爭議在于審理程序的合法性問題。民事訴訟法雖規(guī)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但并未禁止在此之后基于審理需要再次開庭。一審法院在審理中發(fā)現(xiàn)原告關于35套抵付工程款房屋的訴求因房屋已售出而客觀上無法履行,根據(jù)“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幫助當事人明確訴訟請求”的原則,主動釋明并組織二次開庭,是對案件事實高度負責的體現(xiàn)。對方當事人以拒絕出庭的方式消極應對,系自行放棄舉證、質證和辯論等核心訴訟權利。在二審中,相關證據(jù)已交由各方質證,其程序性權利已獲充分保障。因此,程序違法的抗辯不成立。這一裁判規(guī)則充分體現(xiàn)了“實體公正與程序效率并重”的司法理念,對警示當事人摒棄投機心理、積極應訴具有重要導向作用。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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