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6日21時52分許,隨縣交管大隊三中隊執勤民警在吳山鎮通村公路開展集中夜查時,發現一輛號牌為贛H****0的輕型多用途貨車行駛異常,民警當即示意停車檢查。經對駕駛員周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顯示其體內酒精含量為64mg/100mL,已構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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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進一步核查發現,周某某并非初犯,分別于2011年1月17日醉駕、2023年2月15日酒駕被處罰過。此次已是周某某第三次因酒駕被查。
7月16日公安交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依法對周某某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拘留5日、罰款20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來源:隨縣公安
編輯/整理:錢偉 出品:隨州派(隨州門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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