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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商人郭廣輝合同詐騙案在大悟縣人民法院開庭。由于前兩天在黑龍江省黑河中級法院開庭,本人特向孝感市中級法院審判長陳軍申請延期,由于黑河中院通知開庭的決定在前,為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此種情況下,孝感中院理應休庭并延期審理。但是陳軍庭長作為審判長對此置之不理。為表示對法庭的尊重,本人甚至放棄吃飯,緊趕慢趕,于今天下午三點趕到設在大悟的法庭。不曾想,大悟縣公安局的警察像抓捕犯人一般,守候在法庭門口,拒絕郭廣輝的辯護人辛本華和我進入法庭。
因為我最近較忙,沒有參與上午的庭審,據說法庭創設了一種庭審新模式——“分時段分別審理”,其實就是分案審理。本案指控涉犯罪有兩項,其中前四名被告人系合同詐騙罪,后兩名被告人系隱匿會計憑證罪。分案將郭廣輝一人單獨審理,將同為合同詐騙罪共同被告人的其余3人與隱匿會計憑證的其余2兩名被告人單獨審理。截至目前庭審仍在進行,據說要開到今晚12點,那么多被告人和辯護人的休息權如何保障?我這才明白通知警察禁止我和辛本律師進入法庭的目的就是為了清除障礙,肆無忌憚地推進庭審。因為,此前4天的庭審中,辛本華律師提出了多項程序異議,法庭均予以駁回,辛律師被認為是訴訟的“絆腳石”。
為了達到他們強推庭審的目的,將第一被告人郭廣輝押送回了大悟縣看守所。本人就陳軍的違法行為與陳電話聯系,指出了其剝奪辯護律師出庭權的侵犯律師執業行為問題。陳軍審判長表示事后我們可以看下午的錄像,被我直接拒絕。因為,同屬于共同被告人的其他人的庭審,為了解他們的供述情況和公訴人出示、宣讀的證據材料,當然有權參加庭審,并發表質證意見。可是,這種不當分案,不但導致犯罪人的審理無法達到查明事實的目的,而且嚴重侵害了辯護人的出庭質證權利。
郭廣輝作為第一被告人,本應首先進行審理,卻將其放在最后面,等待其他被告人審理完畢后再行審理,法庭以被告人已經送看守所羈押為由剝奪律師出庭權,系嚴重的程序違法。可能后面有一只“無形的手”在指揮著法庭,必須完成庭審任務,于是他們必須清除“絆腳石”,加班加點完成有關方面的任務。由于黃麥嶺公司系湖北省國有企業,此前的報案是為了“以刑化民”追回貨款。黃麥嶺公司的內部文件顯示:公安機關辦案的全部費用據由黃麥嶺公司報銷。這可以看出少數公安機關日益“家丁化”,成為保護本地國有企業的“打手”。當時公安機關答復是典型的經濟糾紛,干預此案的湖北省副省長曹某和公安廳副廳長干某已經落馬且被判重刑。在本辯護人看來,這是典型的地方保護,進行“遠洋捕撈”和趨利性執法。
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之一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要求詐騙人必須虛構事實、隱匿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但是郭廣輝不具備上述目的,指控其“做空公司”就是為了詐騙,那么我們看看這一推定是否符合經驗法則和邏輯法則。本案中的合同均由黃麥嶺公司制定,屬于格式合同,并通過OA系統發至合資的德惠公司,無論是德惠公司的總經理武秀濤還是郭廣輝連一個標點符號都不能修改,何況黃麥嶺公司層層把關審核。因此,不屬于本條所說的“在簽訂過程中”實施詐騙行為。那么,接下來我們再看是否屬于“在履行過程中”實施的詐騙行為?
起訴書指控郭廣輝等人犯合同詐騙罪的主要理由是郭將回收貨款用于企業經營或者償還債務,導致公司無償還能力,即所謂的“做空公司”,騙取貨款接近1.2億元。這其實是一種推定,即先證明容易證明的基礎事實,根據基礎事實與推定事實之間的常態聯系,來確定推定事實的成立,以此證明郭廣輝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推定必須符合經驗法則和邏輯法則,也就是符合常識、常情和常理。否則,推定事實就不能成立。
那么,我們來看看基礎事實有哪些?從中可否推出被告人是否有“詐騙”的故意?
第一個是眾望興農公司與黃麥嶺公司合作長達12年,試問合同詐騙罪能騙取一個長期打交道的老客戶嗎?根據經驗法則,詐騙騙取的通常是陌生人,難道合資德惠公司要找一個合作了12年的伙伴來騙嗎?
第二個是眾望興農公司在郭廣輝被刑事立案后仍繼續經營,這屬于以騙取貨款為目的的立馬注銷公司的情形嗎?
第三個是2021年1月郭廣輝與黃麥嶺公司簽訂了三份“擔保協議”,為回收貨款提供了擔保。僅因調價問題和2021年約定的6萬噸化肥沒有全部發出而沒有實際履行。
第四個是郭廣輝將貨款用于支付預售保利款本金和利息以及公司借款,這屬于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難道作為實際控制人的郭廣輝不能支配自己公司的資金嗎?
第五個是郭廣輝于2021年4月初除要求黃麥嶺公司調整價格外,其主動制定了回款計劃,這進一步反映出這是一起經濟糾紛,而非詐騙犯罪。
第六個是起訴書指控郭廣輝“2017年—2020年銷售年度眾望公司利潤為負值”,由此推出其無回款能力。事實上,上述四個年度郭廣輝均完成了回款。做公司有賠有賺,難道利潤為負值就可以認定沒有支付能力?試問,從2017年至2020年,這四個年度郭廣輝是如何還上貨款的?這種推定顯然不符合生活常識。
第七個是2020年12月湖北省黃麥嶺聯投審計法務部出具了《關于黃麥嶺生物科技(德惠)有限公司賒銷風險法律管控意見》后,黃麥嶺公司仍陸續發出化肥10000噸。說明黃麥嶺公司明知這種賒銷模式存在一定的風險,仍然自愿發貨,從而也證明并非郭廣輝的過錯導致黃麥嶺公司陷入錯誤認識。
第八個是本案中之所以郭廣輝沒有及時向黃麥嶺公司回款,主要是因為化肥價格在銷售季下跌,按照補充協議約定和往年慣例,黃麥嶺公司一方應當下調價格。對此,郭廣輝于2021年4月初多次強烈要求黃麥嶺公司方調整價格,并主動制定了回款計劃。黃麥嶺負責銷售的領導陳昊和負責銷售的副總劉顯成均通知郭廣輝回款調減782萬元,后因黃麥嶺公司領導變動,導致調減計劃流產。事實上,《購銷合同》除了化肥數量的約定成立外,后續根據市場行情又簽訂了“補充協議”,明確了價格、付款方式、回款時間等實際執行事項。前述《購銷合同》僅具有“預備合同”的性質和效力。盡管《購銷合同》規定第二個年度的5月25日完成回款,但是2017年7月30日延期回款完成,2018年7月31日完成回款,2019年12月22日回款完成,2020年9月11日完成回款。若不是黃麥嶺公司一邊商榷調價,一邊向公安機關報案,因公安機關介入立案偵查,凍結了上下游客戶數百個賬號,使得郭廣輝的資金鏈斷裂導致履行不能,那么按照過去每一年度的回款慣例,郭廣輝也會延期付款。即便是郭廣輝延期回款,這也屬于經濟糾紛,而非合同詐騙。畢竟,郭廣輝沒有將資金用于揮霍、潛逃或者投資風險極大的炒股等。
第九個是黃麥嶺德惠公司的總經理武秀濤的工資是由眾望興農所發,哪有為了騙取對方錢財而甘愿自討腰包的呢?這是郭光輝為了降低成本,完成黃麥嶺公司下達的利潤指標所為,這進一步證明雙方之間系經濟糾紛,而非合同詐騙。郭將銷售貨款用于預售保利的退款,據補充偵查卷郭玉文證言:回款是由四個部分構成,其中預售保利款和當季的貨款是主要的回款資金來源。我們不禁要問:難道收款天經地義,那么還款就是做空公司進行詐騙嗎?
第十個是黃麥嶺公司決策擬在東北尋找合作伙伴,經考察最后選定了郭光輝,對郭光輝一直以來的經營模式也是清楚的,決定合作,背調是最基本的操作。
第十一個是自2017年至2020年,德惠公司因連年超額完成利潤指標,多次受到表彰,說明他們合作關系較好。試問哪有詐騙犯自愿將多余的錢交給被騙方的?
第十二個是自2021年5月以后,眾望興農仍積極籌款,向黃麥嶺公司支付回款1434萬元。假如郭廣輝意圖詐騙,怎可能后續又向黃麥嶺公司支付數額較大的款項呢?
第十三個是在郭廣輝與武秀濤的微信聊天中,郭廣輝曾說:“武總正常采購原材料,絕不轉賬,在他們眼皮下花掉。他們問怎么回事,我的理由是先保證BB肥生產。我準備答應他們,在一周之后,再有款全部給他們(黃麥嶺公司)還款。
第十四個是2021年7月12日-8月8日郭廣輝與大悟縣經偵李警官的微信對話,郭廣輝出示湖北省聯合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紅頭文件《關于成立推動黃麥嶺公司貨款回收逾期風險化解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文件明確了貨款回收逾期需要妥善協商解決。說明黃麥嶺公司清楚的知道這就是債權債務的經濟糾紛。郭廣輝與大悟縣經偵李警官的對話,李警官表明只要郭廣輝回款5000萬元就可以放人撤案,郭廣輝何來的詐騙故意?
郭廣輝在履行合同中并無《刑法》第224條規定中所認定為合同詐騙的五種情形。即便是該法條的兜底條款“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也必須是與“虛構”“偽造”“隱匿”性質等相同的行為。合同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具有詐騙罪的一般特征,即虛構事實、隱匿真相,請問在整個合同履行過程中,郭廣輝的上述行為是什么?郭廣輝具有履約能力,其經營的公司并非“空殼公司”,也無以劣質債權抵債的目的。
郭廣輝實際控制的眾望興農公司每年生產和銷售BB肥僅2021年營業收入已達2.07億元,完全可覆蓋2021年向黃麥嶺公司的貨款1.2億元。且郭廣輝不但提供了擔保,制定了還款計劃書等,而且賬上還有2.9億元的“應收款”——債權。這2.9億元的債權中,有0.8億元是法院終審判決認定的債權,另外1億1千萬元是有收據作為保障的真實債權關系,將此兩筆款項掛在其“否則應收款”上合理合法,為了羅織罪名,怎能將其硬說成是“劣質債權”呢?認定“劣質債權”是否經過評估程序?這1.8億元足以覆蓋2021年欠黃麥嶺公司的貨款。且郭廣輝未實際履行回款義務,并非是沒有履約能力,而如前述是因與黃麥嶺公司方面協商的調價未成所導致。
對于預收保利款的返還是為了降息減少財務成本所為,并且郭家人及部分核心員工已二次投資,共計1500余萬元,正常情況下張晶華和其他人見此情況,應該陸續跟投,畢竟降息后也比銀行的利率高,但由于公安機關的插手,導致人心惶惶,張晶華及其家人的3000余萬分文未投,還使已二次投資的人紛紛退款,形成擠對,這充分證明刑事手插手經濟糾紛所導致的還款不能。
我作為辯護人參與此案后,真切感受到被告人及其家屬的艱辛,明知無罪獲得無罪宣判的艱難;感受到作為辯護律師的無奈抗爭;真是有“哀民生之多艱”的慨嘆!希望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能夠排除阻力,尤其是排除地方保護主義,本著對歷史負責的態度客觀公正處理本案,將該案辦成經得起歷史檢驗的“鐵案”,真正成為設在孝感的“人民的法院”,避免日后有關人員被追究司法責任或者更重的責任。
(文章作者:韓旭,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本案被告人郭廣輝辯護人之一。首發于刑者無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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