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用人單位未及時轉出離職勞動者專業資格證,如何處理?
「法律解答」
對此,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之立法目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即用人單位應及時給予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不得人為設置障礙,阻止勞動者再就業或迫使勞動者失去工作機會,那么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就意味著為勞動者及時辦理專業資格證關系的轉出手續,屬于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解除后的附隨義務。
【裁判摘要】 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并在合理期限內為勞動者辦理專業證件轉移手續。用人單位不及時辦理上述事項,致使勞動者在再次就業時無法辦理相關入職手續,或者無法出示相關證件,嚴重影響新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作態度和職業能力的判斷,從而導致勞動者不能順利就業,損害勞動者再就業權益的,應對勞動者的未就業損失進行賠償。
參考案例:蔡玉龍訴南京金中建幕墻裝飾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最高院公報勞動爭議案例裁判規則匯總(2004-2020)之三
另外,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不配合辦理專業資格證關系轉出時,也負有合理的減損義務。因此,勞動者要積極行使權利督促用人單位辦理轉出手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故勞動者可采取的合理減損措施,例如書面催告、或自行辦理強制注銷手續、變更注冊手續、或向勞動監察舉報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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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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