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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19歲的大一學生走進中華遺囑庫上海靜安分庫訂立遺囑,將其名下約2000萬元財產全部遺贈給相伴多年、彼此信任的好友。
此事引發網友熱議:有人驚嘆其年紀輕輕便有如此豐厚的財富,也有人對其人身安全狀況表達了憂慮。
據了解,當事人表示,父母離異并各自重組家庭后,親子感情較為淡薄。加之自己熱衷于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的極限運動,他擔憂若不幸遭遇意外,名下財產將依法由父母及其再婚配偶繼承,這完全違背了其個人意愿。然而,作為一名剛成年不久的大學生,其訂立如此巨額財產遺囑的行為,是否具備法律效力,也引發了外界的廣泛關注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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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華遺囑庫廣東項目負責人-鄭梓鋆:
我國《民法典》第1143條規定,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反過來說,只要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都可以立遺囑。這位同學已經19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權獨立處分自己的個人合法財產。但需要特別提醒的是:處分的必須是個人合法財產。如果財產中有與他人共有的部分,比如這個案例,與父母共有房產中父母的份額,那么遺囑對共有部分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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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雖然該做法在法律上完全可行,但仍有許多細節需要注意。例如,將財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在法律上稱為“遺贈”而非“遺囑繼承”。僅一字之差,接收遺產的手續和方式卻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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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華遺囑庫廣東項目負責人-鄭梓鋆:
主體不同:遺囑繼承人是法定繼承人,也就是配偶、子女、父母等,而受遺贈人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組織,比如這位發小。接受方式不同:遺囑繼承人只要不明確表示放棄,就視為接受繼承;但受遺贈人則完全相反——根據《民法典》第1124條,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60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的表示;如果到期沒有表示,則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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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主任表示,實踐中因錯過“黃金60天”而喪失受遺贈權的情況并不少見,受贈人對此要特別注意。此外,接受遺贈的方式則十分靈活,書面、口頭、公證乃至實際占有遺產均可。但為妥善保留證據,建議優先采用書面通知、公證或微信記錄等可查證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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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華遺囑庫廣東項目負責人-鄭梓鋆:
遺囑并非“一立定終身”。《民法典》第1142條明確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內容抵觸的遺囑,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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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19歲大學生立遺囑贈2000萬元財產給好友”的熱搜事件背后,折射出立遺囑正逐漸打破傳統觀念,呈現出普遍化與年輕化的新趨勢。“80后、90后、00后”立遺囑的比例顯著上升,數據背后既是源于年輕人獨立財產意識的增強,也體現了其風險防范意識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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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遺囑庫白皮書(2025年度)》,立遺囑人平均年齡連續13年下降,從77.43歲降至67.6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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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華遺囑庫廣東項目負責人-鄭梓鋆:
立遺囑不是追求個性的潮流,而是一件非常嚴肅的法律行為,有嚴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年輕人當然可以立,但需要深思熟慮,最好在專業機構或律師指導下完成,避免因形式瑕疵或疏忽導致意愿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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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劉睿珺、張婧瑜(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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