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信息:
- 金藝成挪用公款案終審落定,大法院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和公訴駁回
- 法院認定24.3億韓元挪用難證故意,IMS投資款相關指控未成立
- 其余關于5家公司資金侵占指控,也被認定不屬特別檢察調查對象
- 特別檢察組曾追查“管家門”,并對金藝成申請國際刑警紅色通緝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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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大法院第二審判庭16日就金藝成涉嫌違反《特定經濟犯罪加重處罰法》的挪用公款等罪名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閔重基特別檢察組提出的上訴。
所謂“管家門”,核心指控是:金藝成借與金建希關系密切之名,在其參與設立的租車企業IMS Mobility(現A1 Mobility)中,通過私募基金綠洲股權合伙公司,從Kakao Mobility、HS孝星等大型企業獲得184億韓元的不當投資。特別檢察組認為,金藝成通過向IMS Mobility代表趙永卓轉賬的方式,從中挪走24.3億韓元,并以違反《特定經濟犯罪加重處罰法》的挪用公款罪名將其起訴。
起訴內容還包括另一項指控,即金藝成將以借名法人著稱的Inovest Korea等其經營的5家公司的資金挪作個人用途,涉嫌違反《特定經濟犯罪加重處罰法》的挪用公款罪和業務侵占罪。
一審就金藝成挪用公司24.3億韓元的指控判其無罪。一審認為,“IMS Mobility在吸引投資過程中,先從趙代表處借來資金以促成投資,此后為償還該債務,又借出部分股票買賣款項,不能認定為挪用公款”,“也難以認定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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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其余指控,一審認為,這些事項不屬于《金建希特別檢察法》第二條規定的特別檢察調查對象,因此裁定駁回公訴。
《金建希特別檢察法》第二條第一款第1至15項,明確列出15項調查對象;第16項則規定,在調查第1至15項過程中發現的“相關犯罪行為”也屬于調查范圍。一審就業務侵占等指控說明稱,“看不出與金建希存在關聯”,并表示“不能僅因被告相同等理由,就認定屬于相關犯罪行為”。
二審駁回特別檢察組上訴,維持與一審相同的判斷。對于被判無罪的部分,特別檢察組主張,“被告以虛假借款名義向趙代表轉賬,并挪用于償還趙代表個人債務”,“一審誤解了一人公司中挪用公款罪及非法占有故意的相關法理”。
對于被裁定駁回公訴的部分,特別檢察組則主張,依據特別檢察法第二條,這些事項屬于“相關案件”或“以共同證據物為基礎的犯罪”,因此構成“相關犯罪行為”。
不過,二審認為,“難以認定被告具有挪用公款的故意”,因此維持無罪判斷。對于駁回公訴的部分,二審也表示,“在公訴事實中,只有被判無罪部分的犯罪人是被告這一點相同,挪用對象本身也與本案投資款無關”,并指出,“被告個人侵占受害公司各項資金的行為,不屬于《金建希特別檢察法》第二條第一款第1至15項中的任何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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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同樣駁回上訴,作出相同判斷。大法院表示,“原審判斷不存在錯誤”,“不存在違反邏輯和經驗法則、超出自由心證主義界限,或誤解《金建希特別檢察法》調查對象等相關法理的情形”。
特別檢察組在調查“管家門”時,對金藝成立案偵辦。該案的核心內容是,金藝成借與金建希的親近關系,在相關公司獲取不當投資。調查過程中,金藝成前往越南后,特別檢察組甚至申請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通緝令對其追蹤。
不過,在這一指控上,特別檢察組最終未能將金建希一并起訴,只以挪用公款罪起訴金藝成,因此也曾受到“另案調查”的批評。
作者:李敏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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