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從沒簽過勞動合同,被辭退后維權時,公司卻拿出一份帶著你親筆簽名、紅手印的合同反咬一口。字跡、指印全是真的,百口莫辯怎么辦?
四川審是律師事務所代理的這起勞動爭議案件,就遇到了這樣的棘手局面。一審法院憑借“簽名指印真實”認定合同有效,勞動者不僅拿不到未簽合同二倍工資,還要承擔 4200 元鑒定費。審是勞動工傷律師團隊介入后,穿透證據陷阱、活用舉證規則,最終推動二審法院全面改判,幫當事人全額拿回二倍工資差額,且全部鑒定費由公司承擔。
一審困局:真實簽名成“鐵證”,維權陷入絕境
當事人X某于 2024 年 5 月入職 A 公司擔任庫管,在職期間公司從未與其簽訂正式書面勞動合同。后因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X某提起勞動仲裁,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等多項權益。
仲裁階段,公司曾提交一份《試用合同》抗辯,經司法鑒定確認該合同X某的簽名系偽造,仲裁委據此支持了X某的二倍工資訴求。
案件進入一審后,公司再次提交一份《勞動合同書》,稱雙方簽有正式合同。經法院委托鑒定,合同落款處的簽名、指印確為X某本人所留。一審法院據此認定雙方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判決駁回X某的二倍工資差額訴求,并判令X某自行承擔 4200 元鑒定費用。
拿到一審判決,X 某既委屈又無助:自己明明從未簽過這份合同,為什么簽名是真的?如今有理說不清,帶著最后一線希望,他找到四川審是律師事務所。
破局之道:三步拆解證據陷阱,直擊核心破綻
接受委托后,審是勞動工傷律師團隊沒有被“簽名真實”的鑒定結論困住,通過反復比對證據材料,發現合同落款時間、內容、紙張等存在多個疑點,這些隱藏在細節里的破綻,成為扭轉案件的第一塊多米諾骨牌。
1.揪出合同細節硬傷,鎖定證據核心破綻
審是勞動工傷律師團隊指出,案涉合同存在關鍵形式瑕疵:
合同落款時間模糊不清、無法確認具體簽訂月份;
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工作內容與招聘承諾、實際履行情況嚴重不符;
合同紙張完整性存疑,存在從其他文件中截取簽名頁拼接偽造的高度可能性。
基于上述判斷,審是勞動工傷律師團隊依法就合同紙張是否拼接、內容形成時間與落款時間是否一致等關鍵事項提出專業異議,并正式申請重新鑒定。
2.錨定不誠信前科,強化證據存疑論證
審是勞動工傷律師團隊全面梳理案件流程,精準抓住用人單位在仲裁階段已提交過偽造《試用合同》的關鍵事實,將該不誠信訴訟前科作為核心佐證,向二審法院充分論證:
用人單位此前已有偽造勞動合同的主觀惡意與行為記錄,本案中這份合同是在仲裁敗訴后才逾期提交,提交時機反常,同樣存在為規避法律責任而事后制作、拼接偽造的高度風險;
僅憑簽名、指印真實,不足以倒推合同內容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更不能免除用人單位對合同真實性、完整性的舉證責任。
3.活用舉證責任規則,倒逼關鍵證據出示
針對用人單位持有證據卻拒不配合核查的特點,審是勞動工傷律師團隊精準運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舉證責任規則,向法庭釋明:
勞動合同文本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關鍵證據,對合同紙張、形成時間的鑒定必須以原件為基礎;
用人單位主張合同真實,就有義務提交原件配合核查,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應當直接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審是勞動工傷律師團隊的持續推動下,二審法院依法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提交勞動合同原件以供鑒定核查。最終,用人單位以 “未找到原件” 為由,始終未能向法庭提交合同原件。
終審翻盤:法院全面采納我方意見,案件徹底逆轉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合同的持有與保管方,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合同原件,導致無法對紙張拼接、內容形成時間等關鍵事項進行司法鑒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結合其在仲裁階段提交偽造試用合同的在先行為,足以認定案涉合同真實性存疑,應視為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最終,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16233.94元;一審鑒定費 4200元改由公司全額承擔;違法解除賠償金、欠付工資、加班費等原審勝訴判項全部維持。
簽名真實≠合同真實。在勞動爭議中,勞動合同的形式瑕疵、內容矛盾、來源存疑,均可成為挑戰合同效力的突破口。而一旦用人單位拒不提供原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就是勞動者最有力的武器。
四川審是律師事務所勞動工傷律師團隊深耕勞動爭議領域,擅長從細微處發現證據破綻,通過精準的法律適用與訴訟策略,打破常規裁判認知,為勞動者爭取應有的合法權益。遇到勞動爭議,請第一時間保存好工資流水、考勤記錄、工作溝通記錄等證據,有需要可隨時聯系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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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律師——趙夢潔
律所職務:精英律師&勞動爭議團隊負責人
擅長領域:勞動工傷、合同糾紛、法律顧問、知識產權
執業宣言:讓所有的辯護都通往正義
執業特點:活力創新 專業負責
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舉證責任】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除律師外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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