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時效規則——以《民訴法解釋》第五百四十五條為中心
根據實踐案例整理,僅供訴訟實務工作者參考。
![]()
摘要
申請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時效問題,是跨境判決流動程序中的關鍵程序要件。2022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將原第五百四十七條調整為第五百四十五條,在保留“申請期間為二年”核心規則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該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并新增“當事人僅申請承認而未同時申請執行的,申請執行的期間自人民法院對承認申請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的規則。本文以新《民訴法解釋》第五百四十五條為規范中心,結合(2020)遼01協外認7號案及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網最新答疑意見,系統分析該二年期間的法律性質、起算規則、時效中斷的認定以及“先承認后執行”分步策略的時效規則,并就實務操作提出具體建議。
關鍵詞:外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申請期間;訴訟時效;民訴法解釋第545條
一、引言:從(2020)遼01協外認7號案談起
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遼01協外認7號案中,韓國首爾南部地方法院判決于2013年12月14日生效,申請人xxx于2020年4月8日才向沈陽中院申請承認和執行,被法院以超過二年期間為由裁定駁回。該案的裁判邏輯清晰——判決生效之日即起算時效,時隔六年再行申請,已然超期。但該案裁定所引用的法條依據為舊《民訴法解釋》第五百四十七條,彼時尚無關于“僅申請承認”情形下執行時效重新計算的明文規定。
2022年修正的《民訴法解釋》將相關條文重新編號為第五百四十五條,既保留了原第五百四十七條的時效核心內容,又新增了分步申請的時效規則。這一調整對實務操作產生了直接影響,需結合最新規范予以系統審視。
二、第五百四十五條的規范結構
修正后的《民訴法解釋》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外國仲裁裁決的期間,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
當事人僅申請承認而未同時申請執行的,申請執行的期間自人民法院對承認申請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一)條文編號與內容的變化
需特別指出,新舊條文在編號和表述上存在以下變化:
對比項舊《民訴法解釋》第547條新《民訴法解釋》第545條
編號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五百四十五條
期間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執行時效重新計算有規定(第二款)有規定(第二款)
新法援引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原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條文編號的變化不影響實質性規則,但實務中提交法律文書時應以新條文號為準。
(二)條文的兩層規范含義
第一,申請期間為二年。 無論當事人申請“承認和執行”還是僅申請“承認”,都應在判決生效后二年內提出。該期間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規則。
第二,分步申請時執行時效重新計算。 這是新增規則的亮點——如當事人先申請承認、后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二年期間從承認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而非從外國判決原生效日起算。這一規則的法理在于:承認是執行的前提,但承認并不必然伴隨執行,兩個期間應當分別計算。
三、二年期間的性質認定
(一)訴訟時效,而非除斥期間
關于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二年期間的法律性質,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答網第十四批精選答問中明確回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而非除斥期間。理由如下:
第一,條文明確指向“時效”。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已使用“申請執行時效”的表述,第五百四十五條亦規定適用該條關于中止、中斷的規定——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
第二,訴訟時效的被動適用規則。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亦明確,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應對時效問題進行釋明。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答網答疑中明確指出,“被申請人未以超期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應主動審查申請承認和執行期間是否屆滿”。
第三,與國內執行時效保持一致。 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申請期間定位為訴訟時效,與國內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時效制度保持體系上的統一。
(二)法院不應主動審查
由此邏輯延伸,法院不應主動審查申請是否超期。然而,在(2020)遼01協外認7號案中,法院在裁定書中主動認定“申請人金知美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請……已超過……規定的期間”——在舊法框架下,法院采取了主動審查的做法。這提示:盡管新法明確了時效的性質,但實務中法院的審查習慣仍可能存在差異,當事人不應依賴法院不主動審查來規避超期風險。
四、時效的起算、中止與中斷
(一)起算規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申請期間的起算遵循以下規則:
判決規定履行期間的:從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判決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判決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在(2020)遼01協外認7號案中,韓國法院判決未載明履行期間,故從判決生效之日即2013年12月14日起計算二年期間。申請人2020年4月8日提出申請,已超期六年有余。
(二)時效中斷的認定
適用訴訟時效規定意味著中止、中斷規則的適用。實踐中需注意:
第一,向外國法院申請執行不構成中國法上的時效中斷。 (2020)滬認復1號案中,上海高院明確指出,債權人向臺灣地區法院申請執行的行為“未在法定期限內向大陸法院提出,故不構成對本案申請時效的中斷”。同理,向外國法院申請執行,不能中斷我國法上的申請時效。
第二,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可構成中斷。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審查典型案例中,申請人向被執行人寄送履行通知并提供了快遞簽收記錄,法院認定該行為構成時效中斷。外國判決的申請承認雖針對法院,但申請人向債務人發送催收函并能夠證明送達的,可援引訴訟時效中斷規則。
第三,時效中斷后重新計算。 中斷事由發生后,二年期間重新計算。但需注意,中斷事由的舉證責任在申請人,需妥善保存相關證據。
(三)時效中止
在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等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三)》中明確,當事人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提出承認和執行申請的,可主張時效中止。待障礙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五、“先承認后執行”的時效規則
(一)新舊規則的變化
舊《民訴法解釋》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二款已規定“當事人僅申請承認而未同時申請執行的,申請執行的期間自人民法院對承認申請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修正后的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二款延續了這一規則,并結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引用,使其法律基礎更為明確。
(二)承認與執行的分離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復函中明確指出:對于外國判決,“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必須一并申請承認和執行,當事人可以選擇僅申請人民法院承認,也可以選擇申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兩者的時效各自獨立計算:
第一,申請承認的二年期間:自外國判決生效之日或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應在該期間內向中國法院提出承認申請。
第二,申請執行的二年期間:如當事人先申請承認,裁定承認后再申請執行的,執行時效“自人民法院對承認申請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分步策略的實務價值
“先承認后執行”的分步策略對申請人具有重要價值:
第一,延長整體保護期限。如被執行人在中國境內暫無財產,可先申請承認判決,待發現財產線索后再申請執行。此時執行時效自承認裁定生效之日重新起算,而非從外國判決原生效日起算,為申請人爭取了更多時間。
第二,降低程序風險。承認申請主要審查判決的形式要件和互惠關系,審查標準相對明確;執行階段則涉及財產查找、保全等更為復雜的操作。分步進行有助于降低程序風險。
六、實務建議
第一,嚴格遵守二年時效。判決生效后應盡早啟動申請程序,切勿因誤以為向外國法院申請執行即可中斷中國法時效而延誤——上海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明確,向域外法院申請執行不構成中國法上時效中斷事由。
第二,善用時效中斷機制。如曾向債務人發送催收函并能夠證明送達的,可主張時效中斷。應注意保存快遞單、簽收記錄、郵件回執等證據。
第三,靈活運用分步策略。如被執行人財產狀況不明,可先申請承認判決,待裁定生效后再行申請執行——此時執行時效自承認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這一策略在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復函中已獲確認。
第四,應對法院主動審查的風險。盡管法理上法院不應主動審查時效,但實務中部分法院仍可能參照(2020)遼01協外認7號案的做法進行審查。申請人不應依賴“法院不主動審查”作為超期的豁免理由,而應確保申請在法定時效期間內提出。
七、結語
2022年修正的《民訴法解釋》第五百四十五條,在延續“申請期間為二年”核心規則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訴訟時效的性質定位,并通過“執行時效重新計算”規則為分步申請提供了制度空間。從(2020)遼01協外認7號案中申請人因超期六年而被駁回的教訓來看,時效管理絕非細枝末節——它直接決定著外國判決能否在中國境內獲得承認與執行的程序命運。準確理解新法框架下的時效規則,既是跨境權利救濟的基本功,也是避免因程序失權而功虧一簣的關鍵防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