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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特別關注欄目第166期
元芳 :需要說明的是兩點,1.通過媒體公開報道,可以證實這家醫院確實發生了這個事,時間、經過、醫生姓氏都能對得上,但是,這個賬號是不是醫生本人的,沒法驗證。2.本號不發表觀點,只是關注。
一自媒體發文如下:
各位朋友:
大家好。我叫韓杰,是撫州健強第五醫院兒科執業醫師,也是本案當事人。事件發生至今,我始終沒有在網絡平臺發布過任何回應。最初我寄望于醫院能夠依法依規妥善處置本次醫療糾紛,妥善厘清診療相關責任,但事情最終走向完全超出我的預期,我本人被認定構成醫療事故罪,背負刑事追責,這樣的結果讓我難以接受。
接下來,我完整客觀還原當年患兒就診全過程。
2024年2月17日凌晨三點左右,患兒家屬帶孩子前來我院急診就診。家屬自述孩子已經連續嘔吐兩天,直接提出開具藥物、輸液治療,自行判斷病癥為急性腸胃炎,并攜帶了2024年2月16日上午在撫州市市立醫院完成的血常規檢查報告,報告顯示各項指標無明顯異常。
結合孩子當時的臨床表現,我判斷需要拍攝腹部立位片,排查腸梗阻風險。患兒父親當時情緒較為急躁,表示自己通過網絡檢索相關癥狀,認定僅為普通腸胃炎,不認可拍片檢查的必要性,隨即抱著孩子離開。后續患兒奶奶單獨返回診室,表示家屬商議后同意完成影像檢查,拍片結果提示患兒存在腸梗阻。
我當場調取電子影像膠片,向家屬詳細說明孩子的病情,并結合當時身體狀態制定初步治療方案:先通過輸液補液、對癥緩解不適,采取保守治療持續監測身體變化;如果病情持續加重,則立刻轉診至上級醫療機構。家屬商議后同意先在我院接受保守治療。患兒辦理入院手續后,我同步安排血液生化、電解質相關抽血檢查,各項檢驗結果均未提示明顯異常。
因就診時段為凌晨,醫院B超檢查科室無值班工作人員,且孩子當時沒有腹痛、嚴重腹脹等相關表現,綜合當時情況,當時未安排B超檢查。
當日早上七點,患兒奶奶告知醫護,孩子排出大量綠色稀便。
上午八點多,我完成與下一班醫師的交接工作。接班醫師先在院電腦里調取患兒病歷、全部檢驗報告,隨后帶領我們前往病房統一查房。上級醫師現場查看患兒狀態后,指示延續原有補液方案緩解脫水癥狀,持續觀察病情發展。
查房工作結束后,我回到辦公室完成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書寫,隨即打卡結束值班,此后便不再知曉患兒后續診療情況。家屬提及孩子病情突發變化時未能找到醫護人員,該情況我從未收到醫院任何通知,直至次日到崗上班,我才得知患兒已經轉往其他醫院救治。
這名患兒從入院至轉院,在我院停留時長僅有十小時左右。我的法定值班時段為2024年2月16日早八點至2月17日早八點,當日下班打卡記錄均可查證。
以上是我全程接診、處置該名患兒的完整客觀事實。今天完整還原整件事經過,我并非想要規避自身應當承擔的相應責任,我認可本次診療過程中我存在處置疏漏,但始終無法認同自身行為達到觸犯刑法、構成醫療事故罪的嚴重程度,這樣的刑事判決結果令我難以理解,也懇請社會各界客觀評判整件事件。
在此,另需要說明的是,本案并未對患兒進行尸檢,無法精準確定患兒確切死亡原因。江西省兒童醫院出具的最終死亡診斷包含五項:1.呼吸心跳驟停(驟停時長不超過20分鐘);2.感染性休克;3.腸梗阻;4.嵌頓性腹股溝疝;5.多臟器功能衰竭。
結合完整診療全過程,以及省級三甲醫院出具的死亡診斷,我存在多項疑問,這些問題在一審、二審庭審過程中均未得到清晰、完整的答復,在此向公眾提出,希望大家同理性分析:
第一個疑問:我已經完成交接班、按時下班離崗,后續從未接到醫院任何患兒病情變動通知,依照行業規范,我是否還需要對患兒后續病情變化承擔責任?這樣的追責方式,讓我切實體會到無妄追責的沉重。
第二個疑問:能夠引發腸梗阻的病因有很多,為何司法機關直接判定本次病癥根源為嵌頓性腹股溝疝?同時,該嵌頓疝的發作時間無法確定,不能區分是患兒入院前、入院治療期間,還是轉運途中產生。
當日早間上級醫師共同查房評估,并未要求立刻轉診外科,依舊安排在兒科保守觀察,這是否能夠說明查房當時患兒并未出現嵌頓疝癥狀?但一、二審法院均直接認定患兒入院時就已經出現嵌頓疝,該結論缺乏實質證據支撐。
另外,當日下午兩點,外科值班醫師是最后接觸患兒的醫護人員,當時患兒是否存在嵌頓疝相關癥狀,尚無明確說明。家屬自行駕車耗費近兩小時將孩子送往省兒童醫院,并未選擇距離更近的市第一人民醫院,患兒當時的身體條件是否支持長途轉運?以上關鍵問題,當日外科值班醫師、辦案機關均未給出合理解釋。
第三個疑問:關于醫師首診負責制的界定。我僅是患兒就診環節其中一名首診醫師,患兒此前就診過撫州市市立醫院,后續又轉入江西省兒童醫院接受救治,為何全部診療責任只集中歸咎于我一人?判決結果是否存在私立醫療機構與公立醫療機構區別對待的考量?我無法接受僅由我獨自承擔全部負面后果。我的行為是否能構成醫療事故罪?
此前媒體報道:
綜合鑒定意見和專家意見,小航癥狀體征典型,診斷并不困難,及時手術治療預后良好,醫方漏診實屬不該,法院最終酌定被告健強第五醫院在本案中承擔85%的過錯責任。
陸先生告訴記者,除了追究醫院的責任,他更要追究在這次醫療事故中毫無底線、喪失醫德的醫生韓某與羅某的責任。陸先生告訴記者,事后他向當地衛健委進行舉報,不過對于撫州市臨川區衛健委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陸先生則認為這一處罰決定無關痛癢,僅予以警告并責令暫停6個月執業活動的行政處罰。
2024年6月14日,當事醫生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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