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是深化反腐敗斗爭、鏟除權力尋租土壤的剛性要求。基層辦案中出現的降格處置亂象值得高度警惕:吉林省大安市紀委監委查辦朱某某受賄案期間,行賄人史某某多次實施行賄,涉案金額49萬元,已達到行賄罪情節嚴重標準,辦案單位僅以其簽署具結悔過書為由作出非刑罰處置,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筆者認為,此類處置方式違背中央政策、司法解釋與監察法規,必須及時糾偏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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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標政策司法解釋,巨額多次行賄絕不可降格處置
(一)中央文件明確從嚴打擊重點行賄行為
《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劃定從嚴查處清單,將多次行賄、巨額行賄、民生重點領域行賄、重大商業賄賂等列為打擊重點,明文要求對上述情形堅決追責,嚴禁擅自以“情節較輕”為由不移送司法機關。史某某多次、大額行賄,屬于政策緊盯的重點圍獵主體,從政策層面直接排除單純適用具結悔過處置的空間。
(二)兩高司法解釋清晰劃定定罪量刑紅線
結合《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個人行賄20萬元至100萬元,應當認定為行賄罪“情節嚴重”,對應法定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行賄屬于法定從重處罰情節。49萬元涉案金額遠超入罪標準,不存在“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較輕”認定基礎。
具結悔過僅為批評教育手段,認罪悔罪屬于量刑酌定情節,不能單獨作為免除刑事追責依據。
(三)監察法規設置不予移送雙重剛性程序門檻
《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擬對行賄人責令具結悔過、不移送起訴,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行賄情節較輕;二是經本級監委集體研究、層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書面審批,完整留存卷宗備查。監察機關無獨立免除刑責權限,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的法定權限專屬檢察院、法院。本案涉案數額、行賄次數均不符合輕罪認定標準,依法不適用具結悔過替代移送起訴。
二、隨意置換涉案身份,埋下案件質量系統性風險
對應當依法追訴的史某某不予移送,直接將行賄犯罪嫌疑人轉化為指控受賄人的污點證人,衍生多重證據隱患:
一是易形成“免追責換取證言”隱性交易,證言自愿性、客觀性先天存疑,庭審質證階段極易被辯護方抗辯排除,造成受賄案件證據鏈斷裂,出現“只查受賄、放過行賄”的辦案失衡;
二是污點證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存在刻意夸大受賄情節、隱瞞自身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傾向,證言證明力偏弱,若無資金流水、合同等客觀證據完整補強,難以達到“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標準;
三是片面處置造成追責不完整,無法依法追繳史某某通過行賄獲取的非法利益,難以徹底斬斷權錢交易利益鏈條,背離一體推進“三不腐”目標。
三、堅守全面從嚴導向,嚴防執紀執法尺度寬松化
從嚴懲治巨額、多次行賄,是落實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核心抓手。對涉案49萬元的行賄人僅以一紙悔過書了事,會釋放錯誤負面示范,變相降低了市場主體圍獵公職人員的違法成本,消解了群眾對反腐敗工作的信任,損害了監察機關執法公信力。
對于情節嚴重、法定應當移送起訴的行賄案件,違規以教育措施替代刑事追責,辦案人員存在履職失責、濫用職權風險,此類案件應納入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專項評查,對違規處置責任人依規依紀追責問責。
四、健全全流程管控機制,劃清行賄案件處置剛性邊界
一是對標政策司法解釋劃定處置紅線。嚴格落實《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與兩高貪賄解釋(二)要求,建立行賄分級處置清單,對20萬元以上巨額行賄、多次行賄、重點領域行賄主體一律移送司法,認罪悔過僅作為司法量刑參考,不得單獨作為終止案件依據。
二是剛性落實層級審批閉環。凡擬適用具結悔過、不予移送起訴的案件,必須完成集體研討、案件審理室審核、上級監委書面審批全流程,手續不全一律不得作出非刑罰處置,杜絕單人隨意裁量。
三是完善內外監督制約體系。常態化開展行賄案件質量專項評查,依托檢察機關法律監督、12388舉報渠道收集處置不公線索,對違規降格案件嚴肅倒查追責。
四是轉變傳統取證辦案思路。依托銀行流水、書證、物證構建客觀證據鏈,杜絕以豁免刑事責任換取口供;確需行賄人配合調查的,依法移送案件時同步出具從寬處罰建議,由司法機關綜合全案情節裁量,實現取證辦案與雙向追責有機統一。
責令具結悔過是針對輕微行賄行為的柔性教育手段,絕非巨額、多次行賄人員規避刑事追責的“護身符”。大安市監委對史某某多次行賄總計49萬元的違法行為僅作具結悔過、未移送司法一案,暴露出部分基層單位對中央反腐政策、最新司法解釋把握不準、執法尺度把握寬松等突出問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必須牢牢把握受賄行賄一起查工作基調,精準區分教育處置與刑事追責法定邊界,同步從嚴查處受賄、行賄雙方,嚴格規范案件審批流程,持續釋放反腐敗全面從嚴的鮮明信號,不斷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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