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已正式施行。如果說無人機的規模化應用是低空經濟的上半場,那么以電動垂直起降飛行器(eVTOL)為核心的載人低空交通,就是決定產業天花板的下半場。作為深耕低空經濟法治與刑事合規的從業者,周駿律師始終認為,eVTOL商業化的最大瓶頸從來不是技術迭代,而是制度供給——上位法依據缺失、適航路徑模糊、運營規則空白,讓千億級的城市空中交通賽道長期停留在“示范試飛”階段,資本與產業始終面臨政策變動的底層不確定性。
本次修法首次在國家法律層面為載人新型航空器預留了完整制度接口,從分級適航、空域融合到運營監管完成了頂層法治框架的搭建,標志著我國eVTOL產業正式從“技術驗證期”邁入“商業化合規落地期”。厘清新法框架下的適航取證路徑與運營合規邊界,是所有賽道玩家必須先答好的法治命題。
PART.01
立法底層轉向:告別“套用舊規則”,迎來新業態專屬制度供給
在本次修法之前,我國eVTOL的合規始終處于“借殼”狀態:沒有專門的適航標準與運行規則,只能參照傳統直升機或通用航空的規則類推適用。傳統民航適航體系建立于燃油動力、有人駕駛的時代,審定邏輯重、周期長、成本高,完全無法適配eVTOL電動化、智能化、分布式推進的技術特征,也跟不上產業快速迭代的節奏。企業要么在試點政策下小范圍試飛,要么面臨“產品造出來卻拿不到合法身份”的尷尬。
本次修訂從根源上扭轉了這一局面,核心是完成了兩次立法理念的升級:
其一,確立“基于風險的分類分級適航”法定原則,不再用同一套標準約束所有航空器。新法第26條明確引入設計認證系統制度,將監管重心從單一產品型號審批,前移至設計生產體系的能力認證,為技術迭代快、產品型號多的eVTOL企業松綁。
其二,將新型低空飛行器納入空域管理的法定范疇,明確空域劃分應當適配低空經濟新業態需求,為eVTOL與傳統通航、無人機的融合飛行預留了法律空間,徹底結束了載人低空飛行“空域無依據、航線無規劃”的歷史。
本質上,這是一次對新興產業的“法定確權”:eVTOL不再是民航體系的“例外補充”,而是具備獨立法律地位的民用航空器品類,擁有專屬的適航、運行與監管規則。這一上位法定位的變化,是整個賽道商業化最核心的制度紅利。
PART.02
eVTOL商業化的四大法治突破:從“能飛”到“能商用”
新法搭建的制度框架,系統性破解了制約eVTOL商業化的四大核心痛點,讓城市空中交通從概念走向落地具備了完整的法治支撐。
(一)適航取證:體系化認證替代單品審批,迭代效率大幅提升
適航證是eVTOL商業化的入場券,也是過去最難突破的壁壘。新法重構的適航體系,從三個維度降低了取證門檻、提升了迭代效率:
設計保證系統授權:企業通過設計保證系統認證后,可在授權范圍內自主完成設計小改的合格判定,無需逐次向民航部門報審。這對技術快速迭代的eVTOL行業意義重大——過去一次設計改動就要重新走審定流程,如今企業可在體系內快速優化,產品迭代周期大幅縮短。
分級審定路徑清晰:針對不同載重、不同運行場景的eVTOL,匹配差異化的審定標準。載人場景嚴格守住安全底線,無人貨運場景適度簡化要求,避免用載人級標準過度約束物流類產品,實現安全與效率的平衡。
全生命周期溯源法定化:配合唯一產品識別碼制度,從設計、生產、運營到維修形成完整追溯鏈條,既滿足監管要求,也為企業的產品迭代、安全管理提供數據支撐。
2026年初首張依據新法框架核發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型號合格證(TC)落地,已經驗證了這套體系的落地效率。可以預判,未來2-3年將迎來eVTOL適航取證的密集落地期,率先完成體系認證的企業將占據先發優勢。
(二)空域運行:融合空域法定落地,常態化飛行成為可能
過去eVTOL試飛只能在封閉試點區域內開展,無法形成常態化航線,商業價值大打折扣。新法確立的300米以下低空空域分層管理框架,為eVTOL的常態化運行提供了法定空域基礎:
120-300米低空管制空域,專門適配中低空載人飛行與工業級作業,配套簡化報備機制,常規航線可實現長期備案、常態化飛行;
全國統一低空飛行監管服務平臺的法定建設要求,為eVTOL與無人機、傳統通航的融合飛行提供了技術支撐,可實現動態航路規劃、沖突預警與統一調度;
地方政府可依法劃定低空飛行走廊、布局垂直起降場,城市空中交通的航線網絡建設有了上位法依據。
這意味著,eVTOL的運行場景將從“封閉園區試點”拓展到“城市跨區通勤”,低空旅游、城際接駁、應急救援等場景的商業化閉環將快速跑通。
(三)運營準入:簡化資質邏輯,適配規模化運營需求
針對載人低空運營的特點,新法優化了通用航空的準入邏輯,避免用傳統重運輸航空的標準過度約束新業態:
簡化經營許可與運行合格審定的銜接流程,針對低空短途載人、空中游覽等場景優化審批要件,降低企業的資質獲取成本;
明確運營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邊界,將合規重心放在運行安全管理體系上,而非僵化的人員、設備數量要求;
為自動駕駛、遠程操控等新型運行模式預留了制度空間,適配eVTOL未來的智能化發展方向。
(四)責任閉環:配套風險分擔機制,破解載人場景賠償難題
載人飛行的核心痛點是責任風險高,一旦發生事故,企業可能面臨天價賠償。新法配合《關于推動低空保險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構建了“強制保險+企業主責+民事賠償”的責任閉環:
載人類低空飛行器納入強制責任保險范疇,投保作為運營審批的前置條件,事故后優先由保險賠付,隔離企業直接風險;
明確生產、運營、地面保障各方的責任劃分,避免事故后權責不清、推諉扯皮;
配套梯度化的懲戒機制,區分技術故障、管理失職、故意違規的不同情形,實現過罰相當,避免一次事故就壓垮一家創新企業。
PART.03
窗口期eVTOL企業的合規卡位策略
制度紅利的窗口期有限,行業格局的定型往往只在兩三年之間。對eVTOL企業而言,當下不能只埋頭搞技術研發,必須同步推進合規布局,將技術優勢轉化為合規優勢。
第一,適航前置,同步研發與審定。摒棄“先做產品再取證”的傳統思路,從產品設計階段就引入適航團隊,對接民航審定部門的技術標準,用設計保證系統的思路搭建研發體系。前期多投入一份合規成本,后期就能節省數倍的取證時間。
第二,場景先行,用半封閉場景積累數據。優先落地低空旅游、應急救援、園區通勤等半封閉場景,在相對可控的環境下積累運行數據與安全經驗,既可以快速實現商業變現,也能為后續城市常態化運行的資質申請提供數據支撐。
第三,綁定基建,卡位垂直起降場資源。主動對接地方低空經濟規劃,參與垂直起降場、低空飛行走廊的布局與建設。低空基礎設施是稀缺資源,提前鎖定核心點位,就等于提前鎖定了未來的航線運營權。
第四,風險閉環,搭建合規+保險的安全網。載人場景的刑事與民事風險遠高于無人機場景,必須從一開始就搭建全流程合規管理體系,搭配足額的商業保險與強制保險,形成完整的風險對沖機制,避免一次事故終結整個企業。
PART.04
獨到觀察:eVTOL的競爭終局,是標準話語權的爭奪
很多企業認為eVTOL的核心競爭是技術與續航,但從法治視角看,賽道的終局競爭是標準與規則的話語權。
當前,eVTOL的適航標準、運行規范、安全要求仍在細化過程中,新法只搭建了頂層框架,大量實施細則與技術標準尚未落地。頭部企業如果能深度參與行業標準、審定規則的制定,將自身的技術路徑與實踐經驗轉化為法定標準,就能建立最高維度的競爭壁壘——后來者不僅要追趕技術,更要適配你制定的規則。
同時必須警惕的是,載人場景的安全紅線遠高于無人場景。任何一次安全事故,沖擊的都不只是一家企業,而是整個公眾對低空載人交通的信任。對eVTOL企業而言,合規不是發展的剎車,而是量產商用的前提;安全不是成本項,而是企業的生命線。
小結
新《民用航空法》的正式施行,為載人低空經濟打開了法治的閘門。從技術驗證到商業落地,中間隔著完整的合規體系與制度生態。萬億級的城市空中交通賽道才剛剛起跑,最終能跑通商業化的,一定是那些既懂技術創新,更懂規則布局的企業。
低空的天幕之下,屬于eVTOL的時代,正隨著新法的施行徐徐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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