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評論員/ 仙哥 |
2026年7月14日,本人就"精彩生活"執行案件與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熊某電話溝通。溝通過程中,對方有如下表述:"這個問題實際上你說的那個問題啊,我不管以前是哪個院長、哪個副院長說過這個話,我們認為所有個人領導針對本案接待作出的表態,如果沒有通過正式法律文書蓋章確認,那只能代表他個人意見。原先精彩生活案件事實清晰,省高院刑事判決對涉案財產性質已有定論,當年我們也向中院刑庭發函核實相關財產認定問題。此前你方提起過執行異議,刑庭也針對財產處置相關問題向你作出過解釋。"
這番說辭,表面看是強調法律文書的形式要件,實則把司法裁判與信訪接訪兩類不同性質的履職行為混為一談,對接訪制度、領導包案制度的理解值得進一步商榷。該表述與《信訪工作條例》精神、司法為民工作要求存在出入,對相關履職邊界的認識有待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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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厘清法理:終局裁判文書 ≠ 信訪接訪履職承諾,二者效力標準本就不同
嚴格從裁判層面講,具備強制執行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必須以加蓋法院公章的正式文書為唯一載體——無文書、無公章,自然不能作為執行依據,這一點沒有爭議。
但領導接訪、政法委多部門聯席會議的溝通表態,不屬于終局裁判文書,而是政法機關履行群眾工作、矛盾化解職責的履職行為,不能簡單套用"無公章則無效"的單一標尺。
《信訪工作條例》第十九條明確,各級領導干部定期接訪、聯合接訪是法定職責;接待群眾時,工作人員應如實記錄訴求、記錄單位答復意見,完整留存接訪筆錄、在場佐證材料。時任南昌中院分管副院長譚紹木在信訪接待窗口、以法院領導身份就本案作出的承諾,相關過程留有完整記錄,屬于法院履職留痕材料;政法委牽頭多部門聯席會議形成的處置共識,是多家政法單位共同確認的工作口徑,即便未單獨出具蓋章裁定書,也絕非"領導個人隨口意見"可以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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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職人員在崗履職表態,權責歸屬于單位,不能隨意切割為"個人意見"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明確:領導干部在履職范圍內對接訪案件作出處置意見,屬于單位公務行為,而非私人言論。
譚紹木副院長作為當時分管執行的院領導,在法院官方信訪接待窗口接待當事人,針對涉案資金處置作出明確承諾——身份是公務身份、場所是公務場所、事項是公務事項,對外代表的是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并非私下個人交流。
熊某在7月14日溝通中,以"無蓋章文書=個人意見"全盤推翻此前院領導接訪承諾,本質是割裂了公職人員履職行為與單位責任的綁定關系。若在崗公務表態事后都能以一句"無公章、僅個人意見"否認,群眾對政法機關的信賴根基將受影響,領導接訪、聯合接訪制度的嚴肅性也會打折扣,這與《信訪工作條例》"壓實屬地、單位化解責任"的要求并不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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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法委聯席會議意見具備內部處置約束力,是案件核查的重要佐證
針對"精彩生活"這類涉眾型重大案件,黨委政法委組織法院、公安、檢察等多部門召開聯席會議、統一涉案資產處置方案,是常態化的矛盾化解機制。會議形成的共識記錄由多家單位工作人員參會佐證,屬政法系統內部統一處置口徑,即便未轉化為單獨蓋章執行文書,也具備內部約束效力,是紀檢監察、上級法院核查案件處置合規性的關鍵書證。
本案中,涉案資金處置方案早已在多部門聯席會議中統一明確,南昌中院后續卻出具時序倒置、與會議意見相悖的53號系列執行裁定;如今執行局工作人員又以"無蓋章文件"否定前期接訪與會議共識——前后行為自相矛盾,既無視多部門協同處置成果,也無視信訪接待全程留痕的原始記錄,客觀上導致群眾合法訴求長期未能化解,與"實質化解"的工作要求不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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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履職認識上的誤區:機械套用文書形式,忽視信訪工作"實質化解"的法定責任
司法與信訪工作的核心,是實質性化解群眾合理訴求,而非機械拘泥于書面公章形式。現行規則從未要求"所有信訪口頭答復、接訪意見必須出具蓋章文書才有效"——僅明確具備強制執行力的裁判文書須書面蓋章;與此同時,信訪接待筆錄、會議記錄、溝通錄音等材料,均可作為認定機關履職行為的有效證據。
本人目前持有完整的接訪筆錄、7月14日此次通話錄音及文字整理稿、政法委聯席會議記錄,足以證明當年院領導的承諾真實存在,相關意見是法院對外作出的公務承諾,法院應秉持誠信履職原則落實處置口徑,而非事后以"缺少公章"為由全盤推翻。熊偉此番將法規作片面化解讀、否定單位前期接訪承諾的表述,放大了文書形式要件、回避了單位應承擔的信訪化解責任,不利于矛盾化解,也易影響司法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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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公章是終局裁判文書的法定必備要件,但絕非認定公職人員接訪履職行為效力的唯一標尺。領導干部在公務場景作出的信訪接待承諾、多部門政法委聯席會議形成的處置共識,依托完整筆錄、錄音、參會人員佐證,具備法定證明效力,不能簡單以"無蓋章文書"歸為個人意見而全盤否認。
政法工作人員宜準確區分裁判文書與信訪履職材料的效力規則,摒棄機械、片面的法條解讀,正視領導接訪制度的法定效力,直面群眾合理訴求,主動落實前期接訪承諾,以實質化解矛盾的行動維護司法公信,而非以片面說辭推諉回避。
針對7月14日溝通中涉及的對法規理解存有偏差、接訪承諾未被接續落實的相關情況,本人已整理完整錄音及文字材料,將按程序向南昌中院相關部門、上級法院及紀檢監察渠道同步反映,依規申請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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