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7月15日訊 為深入規范網絡餐飲市場經營秩序,切實保障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濱州市市場監管系統嚴格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深入貫徹省、市食品安全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部署,聚焦平臺管理缺失、“幽靈外賣”、無堂食外賣、入網餐飲提供者經營不規范等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深入開展風險隱患排查整治。6起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一:濱城區星媛快餐店未經許可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活動及健康證明超過有效期案
2026年4月8日,濱州市市場監管局對濱城區星媛快餐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店的經營地址為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市西黃河五路渤海十三路大學文化城104號商鋪,與該店《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地址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市西黃河五路渤海十三路大學文化城112號商鋪不一致,且經營者的健康證超過有效期。當事人經營地址遷移、未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經營者的健康證明超過有效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濱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
案例二:濱城區沸騰小吃點經營使用超期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案
2026年4月28日,濱城區市場監管局對濱城區沸騰小吃點進行現場檢查。經查,執法人員在該店后廚操作間查獲2袋濃縮鮮香粉,其中1袋已拆封使用,該批食品原料與店內其余食品原料混雜存放,現場未查獲其他同類型濃縮鮮香粉。經核實,該批次濃縮鮮香粉已超出保質期限。當事人經營使用超期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濱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依法作出沒收非法財物、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濱州市沾化區琦森面食坊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案
2026年3月30日,沾化區市場監管局對沾化區琦森面食坊開展監督檢查,當場在當事人配料間發現已開封的配料包含“檸檬黃”“亮藍”的復配著色劑,用于制作卷餅。沾化區市場監管局于2026年4月8日對卷餅抽取樣品進行檢驗,經檢驗,檸檬黃、亮藍項目不合格。沾化區琦森面食坊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沾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依法作出沒收非法財物、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無棣縣蔡記熟食店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5月28日,無棣縣市場監管局對無棣縣蔡記熟食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超過保質期的紫薯花生1盒(已拆封)、麻辣鮮調味料1包(已拆封)。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無棣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惠民縣芳超快餐店地址變更未重新辦理許可證件案
2026年4月24日,惠民縣市場監管局對惠民縣芳超快餐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搬遷至新的經營場所后仍然使用原地址辦理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惠民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博興縣阿秀老豆腐店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3月20日,博興縣市場監管局對博興縣阿秀老豆腐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餐廳內采購的1桶已用至一半的液體食品原料,其外包裝無任何標簽標注,當事人無法當場說明進貨時間和進貨來源;在當事人的操作間發現有1桶已開封的蒜蓉辣醬、2瓶蠔油(其中1瓶已開封、1瓶未開封)、1袋未拆封的油潑底料,以上食品原料皆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博興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
閃電新聞記者 陳帥 濱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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