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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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程序中,不少被執行人為規避執行,將自有資金存入他人賬戶,或借用他人賬戶進行消費、經營,試圖以此逃避法院強制執行。很多申請執行人誤以為,賬戶登記在案外人名下,就無法執行賬戶內資金。
那么,被執行人借用他人賬戶消費或經營,可以執行該賬戶資金嗎?
最高院在《順新公司、薛某某再審案》中明確:
銀行賬戶資金的權屬認定,并非僅以賬戶登記名稱為準,需結合賬戶設立、資金來源、實際使用情況綜合判斷;被執行人借用他人賬戶,賬戶內資金為其自有資金的,法院可依法凍結、扣劃該資金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義務。
一、核心依據:最高法明確賬戶資金權屬認定規則
若賬戶是被執行人借用案外人名義設立,且賬戶內資金來源于被執行人的經營收入、借款等,實際由被執行人支配使用,應認定被執行人為賬戶資金的實際權利人。
上述裁判觀點打破了“賬戶登記誰名下,資金就歸誰所有”的片面認知,明確了執行程序中“實質重于形式”的認定原則,為申請執行人維權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有效遏制了被執行人借用他人賬戶規避執行的行為。
二、典型案例:借用賬戶資金可依法執行
本案中,涉案賬戶由案外人順新公司設立,但該賬戶是依據被執行人春泉公司與政府簽訂的《借用專項資金協議書》約定設立,賬戶內資金除來源于春泉公司向政府的借款外,還有春泉公司的售房款、物業費等經營收入,實際由春泉公司支配使用。
最高法經審查認為,案外人順新公司僅以賬戶登記在其名下為由,主張其為賬戶資金權利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最終認定被執行人春泉公司為該賬戶資金的實際權利人,法院可依法對該賬戶資金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三、實操要點:申請執行人如何舉證維權
申請執行人若發現被執行人借用他人賬戶消費、經營,需收集相關證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賬戶資金,核心證據包括:
一是賬戶設立相關材料,如借用賬戶的協議、相關約定文件,證明賬戶是被執行人借用案外人名義設立;
二是資金來源憑證,如銀行流水、轉賬記錄,證明賬戶內資金來源于被執行人的經營收入、借款等;
三是資金使用憑證,如消費記錄、經營支出憑證,證明賬戶內資金實際由被執行人支配使用,用于其日常消費或經營活動;
四是案外人與被執行人的關聯證明,如親屬關系證明、合作關系證明,佐證借用賬戶的事實。
周軍律師提醒,執行程序中,“實質重于形式”是認定賬戶資金權屬的核心原則,也是破解被執行人借用他人賬戶規避執行的關鍵。申請執行人發現此類規避執行情形,需及時收集相關證據提交法院,精準維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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