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過半,今年的養老金調整通知還未公布,不少退休人員開始擔心今年不漲錢了。
這種憂慮不能說完全沒有道理,畢竟政府報告不像去年那樣明確會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給今年的調整增加了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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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歷史上出現過類似的情形,養老金調整并非一直寫入政府工作報告。另外,“十五五規劃”中有健全養老金調整機制的內容。
因此,我覺得今年會繼續調整養老金,而且這項工作最快在本周便會啟動,即人社部和財政部發布養老金調整通知。
談到養老金調整,就不得不說具體的調整方案。多年來我國已經形成了一套相對成熟的調整模式,按照定額增加、掛鉤增加、傾斜增加給退休人員漲錢。
現在國家要求給中低收入人群增加更多的養老金,所以會把更多資源放在定額增加和傾斜增加上,尤其是前者,因為定額調整越多對低養老金者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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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不意味著掛鉤調整會完全退出歷史舞臺,“長繳多得”、“多繳多得”是養老金發放和調整的基本原則,否則沒法鼓勵職工長期繳費、高額繳費了,也是不公平的。
掛鉤調整又能細分成兩項,包括與繳費年限相關的掛鉤繳費年限增加額,往往采用一年繳費年限增加一定金額的方式體現。
比如,假設某地規定一年繳費年限可以加0.5元,那么擁有20年累計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可以加10元、40年的加20元。
這里會有一個爭議,即非實際繳納社保的年限,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視同繳費年限是不是能價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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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講為何會有視同繳費年限,這其實是歷史遺留問題。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大概是在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建立的,之前職工沒法繳納社保,因為根本沒有制服。
退休金由員工所在單位發放,單位每月會從員工工資里提取一筆勞保金。等社保制度建立起來后,養老金統一由社保機構籌集和發放,單位將勞保金余額降交給社保基金。
由此可見,社保制度建立起來前,職工并不是沒有交過錢,只不過錢是交給了單位的勞保金里,但確實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繳納養老保險年限”。
為了彌補他們的損失,便用視同繳費年限替代,年數基本上就是社保制度建立起來前的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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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已經退休的職工擁有視同繳費年限,部分不存在,關鍵看是在社保制度建立起來之前還是之后參加工作的。
比如,張三1980年參加工作,當地在1995年建立社保制度,之后張三每月繳納養老保險,直到2020年退休,所以張三有15年的視同繳費年限和25年的實際繳費年限。
前面說過,以前有勞保金制度,工人的一部分勞動成果以勞保金的形式交給了單位,社保制度建立起來后勞保金給了社保基金,所以視同繳費年限不是空穴來風,相當于繳費的成果。
理解了這點答案就呼之欲出了,視同繳費年限是能獲得掛鉤工齡增加額的,既公平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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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中的張三,在每年調整養老金的時候都是按照包含了實際繳費和視同繳費的總繳費年限計算掛鉤調整。
若今年當地方案是一年漲0.4元,他這部分能漲16元;一年漲0.6元漲24元,以此類推。
實際上,各地的調整方案細則通知里也會寫清楚計算掛鉤繳費年限增加額時要算入視同繳費年限的。有視同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可以放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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