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鄭州7月14日電 (記者于思遠)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懾作用,7月13日,河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第七批涉危險廢物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文某某、趙某某等三人非法傾倒危險廢物被刑事處罰案
2025年8月27日,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接群眾舉報,反映華夏大道某段存在明顯農藥氣味,立即指派執法人員赴現場核查。執法人員沿路排查氣味來源,在華夏大道路邊一雨水管道入口處發現明顯廢液傾倒痕跡。經調取道路視頻監控,發現一輛罐車于8月27日0時30分在此處停留約1.5小時,具有較大嫌疑。生態環境部門立即啟動行刑銜接機制,聯合公安機關開展進一步調查。
經查,2025年8月,文某某、趙某某、虎某某為非法牟利,為開封市美鴻化工有限公司處置化工廢水,并達成每噸廢液360元的口頭協議。8月26日晚,文某某等人雇傭罐車從該公司運出約33噸化工廢液,運至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華夏大道附近,全部傾倒入路邊雨水管道內。經鑒定,雨水管道傾倒點廢液與開封市美鴻化工有限公司污水處理站中間水池的化工廢液主要有機成分相同,屬危險廢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文某某、趙某某、虎某某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于2025年9月4日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于當日立案偵查。2025年12月31日,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虎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涉案開封市美鴻化工有限公司另案處理。
案例二:
李某、丁某等三人非法傾倒危險廢物被刑事處罰案
2025年5月17日,許昌市生態環境局建安分局接群眾舉報,反映稱新元大道某路段雨水管網散發不明氣味,立即指派執法人員赴現場調查,在新元大道南北兩側雨水管網窨井內均發現墨綠色、農藥味不明液體。綜合現場情況,執法人員判斷存在偷排污染廢水違法行為,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到場聯合開展調查。
經查,2025年5月,李某、丁某、張某等人為非法獲利,在無任何合法資質和處置能力的情況下,通過抖音發布處理化工廢液廣告,在與駐馬店新蔡縣某無證化工廠取得聯系后,安排罐車先后兩次將共計60噸化工廢液從新蔡縣運輸至許昌市建安區,并傾倒至雨水管網和露天干溝內。經鑒定,涉案化工廢液屬危險廢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李某、丁某、張某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許昌市生態環境局建安分局于2025年5月30日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于6月4日立案偵查。2025年12月17日,許昌市建安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李某、丁某、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涉案無證化工廠違法犯罪行為另案處理。
案例三:
劉某某非法經營無名電鍍廠利用滲坑排放廢水涉嫌犯罪案
2026年3月13日,鄭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對新密市來集鎮巡飛檢查時,在某電鍍廠房院內發現一處黑褐色污水坑,疑似存在非法排污行為。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檢查,發現該電鍍廠系劉某某經營,無任何環保審批手續及營業執照,未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酸、廢堿液等廢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通過車間內水槽排至一處長5.7米、寬5.7米、深約5米,且未采取任何防滲漏措施的坑內。
經鑒定,坑內廢水鋅、鉻污染物濃度分別超出《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0-2008)限值的23.6倍、6.7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6〕4號)第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劉某某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鄭州市生態環境局于2026年4月2日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于當日立案偵查,并對直接責任人劉某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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