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人民法院報)
車輛未發生碰撞卻引發人傷車損的結果,肇事方是否擔責?近日,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妥善調結一起涉外交通事故糾紛。該案件中,雙方駕駛的車輛全程無接觸,被告以“無接觸即無責”為由拒絕賠償,而受害人又亟待賠償款紓解生活困境。案件承辦法官細致梳理案情、精準釋法明理,促成雙方調解,同時明確普法:無接觸交通事故,肇事方也需依法擔責。
無接觸避讓事故引糾紛
2025年7月26日清晨6時30分,越南籍人士黃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經順慶區雙橋鎮某村村道時,與唐某駕駛的重型貨車相向相遇。該路段路面狹窄、會車空間局促,面對迎面駛來的體型龐大車輛,黃某某頓時心生畏懼,情急之下操作處置不當,連人帶車墜下山崖,造成自身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
事故發生后,黃某某入院治療17天,產生醫療費用2.3萬余元,后經司法鑒定,其傷情構成八級傷殘。該交通事故被交管部門認定為,無接觸交通事故,黃某某與貨車駕駛人唐某對事故發生均存在過錯,雙方應當承擔同等責任。
拿到責任認定書后,雙方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26年3月,黃某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貨車駕駛人唐某及涉案車輛保險公司一并訴至順慶區法院,主張對方全額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7萬余元。
“無碰撞即無責”?法官抽絲剝繭解紛爭
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各執一詞,爭議較大。被告唐某及涉案車輛保險公司堅持“無碰撞即無責”的抗辯主張,認為雙方無接觸,涉案事故純屬意外,自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而原告黃某某因傷殘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家中有老人和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迫切希望盡快拿到賠償款緩解生活壓力,案件審理一度陷入僵局。
其間,承辦法官深挖糾紛深層癥結,發現矛盾根源兼具兩層因素:一方面是各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規則存在普遍認知偏差,另一方面系外籍原告黃某某因傷殘陷入生活困頓,亟需賠償款緩解家庭壓力。若一判了之,既無法實質性消解對立,還易衍生涉外相關矛盾隱患。為真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承辦法官跳出就案辦案的局限,立足全案事實,運用穿透式審判思維撥開“無碰撞即無責”的表象迷霧,精準開展釋法明理工作。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以物理接觸為必備要件,評判核心在于行為人過錯行為與損害后果是否存在法律因果關系。本案中,唐某駕駛重型貨車途經狹窄村道,未盡審慎觀察的通行義務,誘發了黃某某在避險中墜崖致殘的結果,其行為與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清晰。在各方未能提交充分證據推翻交管部門出具的同等責任認定的前提下,唐某和保險公司所持無碰撞即可免責的抗辯不能成立。”承辦法官結合路況、危險成因、避險常識及事故認定書厘清侵權責任邊界,完成法理層面釋法明理,同時跳出單一權利義務爭議,穿透案件表象,體察外籍原告傷殘致困、需撫養家屬、涉外維權存在阻礙的現實難處,引導保險公司在合法賠付范圍內適度傾斜保護弱勢群體,既嚴守法律尺度,又彰顯保險社會責任擔當。
經過法官多輪耐心溝通協調,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涉案車輛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付黃某某各項損失29萬余元,駕駛員唐某另行賠付5000元。目前,唐某個人賠償款5000元已當庭履行,保險公司的賠付款已于2026年7月7日足額支付。
【案后余思】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以物理接觸為追責前提
道路交通領域中,“無碰撞即無責”的固化思維,是無接觸交通事故糾紛頻發、道路交通爭議多發的重要誘因。道路通行權責統一、義務相伴,機動車屬于高風險交通工具,駕駛人負有高于普通交通參與者的審慎觀察、減速禮讓、風險防控義務,該法定安全義務不因未發生物理接觸而豁免。單純以是否碰撞界定責任,割裂了駕駛行為與道路危險的內在聯系,屬于對交通法治規則的片面認知。
本案是典型的鄉村道路避險型無接觸事故,雖無直接車輛碰撞,卻造成當事人八級傷殘的嚴重后果,警示意義深刻。鄉村道路路面狹窄、路況復雜、避險空間有限、安全容錯率低,是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的薄弱環節。駕駛人行經村道、窄路、彎道等復雜路段,應主動預判風險、減速慢行、禮讓通行,主動消除道路安全隱患,而非被動應對突發險情。任何未盡安全注意義務的駕駛行為,一旦誘發道路危險、造成他人損害,即應依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司法裁判的價值,不僅在于個案定分止爭、填補損失,更在于以案釋法、樹立規則、引領社會行為。本案作為涉外道路交通糾紛,始終堅持中外當事人平等保護原則,以柔性調解方式實現實質性化解矛盾。裁判明確,交通事故責任評判的核心是過錯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而非物理碰撞與否,有效破除了社會普遍認知誤區。此案警示廣大駕駛人摒棄僥幸心理,嚴守安全駕駛底線,自覺履行文明禮讓義務,從源頭防范此類事故發生,助力構建安全、有序、文明的城鄉道路交通環境。
法官提醒,司法實踐中,“無碰撞即免責”是道路交通領域普遍的法律認知誤區,也是無接觸交通事故糾紛頻發的核心癥結。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嚴格遵循過錯責任與因果關系原則,物理接觸并非事故追責的法定前置條件,核心在于駕駛人是否存在交通過錯、是否創設道路危險,以及該行為與損害后果是否存在直接法律關聯。本案中,貨車駕駛人行經狹窄鄉村道路,未依法履行減速禮讓、謹慎通行的高度安全義務,不當通行行為制造道路險情,迫使非機動車駕駛人緊急避險墜崖致殘,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形成完整因果鏈條,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本案作為涉外交通糾紛,法院堅持中外當事人司法平等原則,以法理為支撐、以調解為抓手,柔性化解矛盾、保障弱勢當事人合法權益。本案明晰無接觸事故責任邊界、統一裁判尺度,有效破除社會認知偏差,彰顯涉外司法公正惠民的法治底色,警示廣大駕駛人摒棄錯誤認知,嚴守安全通行義務,做到文明審慎駕駛、依規通行避險。
![]()
人民法院報·6版
記者
姜鄭勇
通訊員
張蓉萍
漫畫
穆依
辛九慧
(010)67550730
fzk@rmfyb.cn
段茜茜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