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昝某聚餐飲酒后入住酒店,因急性酒精中毒、嘔吐物窒息死亡。事后,兩名同飲者協(xié)議賠償家屬26萬元。之后,家屬又將當日聚餐的五人及某酒店、某公司訴至法院,索賠150萬余元。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獲悉,近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駁回昝某家屬上訴。此前一審法院認定四名同飲者擔責25%,賠償37萬余元,四人各承擔9萬余元;酒店擔責5%,賠償7萬余元;某公司不擔責。因其中兩名同飲者已協(xié)議賠償26萬元,故判另外兩名同飲者及酒店共計賠償2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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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一審法院認定:2025年1月7日,昝某、劉某、胡某、趙某、谷某、張某等人在某店用餐,其間除張某外的五人飲用白酒。22時許,張某開車與谷某離開,胡某打車將醉酒的趙某、昝某送至某酒店,用其個人身份信息開房,讓酒店人員將趙某、昝某送至房間。
1月8日5時54分、6時07分,趙某撥打120電話;6時13分,趙某撥打110報警電話。6時19分,咸陽市急救中心宣布昝某死亡。1月20日,當?shù)嘏沙鏊鼍摺端劳鲎C明》,載明1月8日轄區(qū)發(fā)生一起公民死亡事件,死者姓名昝某。
另查明,2025年1月15日,甲方劉某、胡某與乙方昝某家屬簽訂賠償協(xié)議,協(xié)議載明甲方賠償乙方26.6萬元。因昝某飲酒死亡一事處理完畢,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張權(quán)利。當日,劉某向昝某家屬轉(zhuǎn)賬26.6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昝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承擔因自己醉酒死亡的主要責任。劉某、胡某、趙某、谷某四人因履行安全注意義務不完善,而應對昝某所遭受的損害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張某未參與飲酒,不承擔侵權(quán)責任。
某酒店未依規(guī)查驗入住人的身份信息,明知入住兩人醉酒,由他人代為登記辦理,仍同意醉酒人入住。酒店在昝某入住后,即與其形成以住宿、保管、服務等為主要內(nèi)容的合同關(guān)系。酒店應合理預見到可能會發(fā)生相應的危險,完整、徹底地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加強必要的關(guān)注與照顧等,但酒店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昝某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對應的侵權(quán)責任。
昝某家屬并未提供有關(guān)證據(jù)證明此次聚餐系職務行為且某公司因此受益,故對于請求某公司承擔侵權(quán)責任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酌定由劉某、胡某、趙某、谷某承擔25%的賠償責任,某酒店承擔5%的賠償責任。經(jīng)認定,昝某死亡造成的損失合計1507576元。劉某、胡某、趙某、谷某四人應賠償376894元,四人各承擔94223.5元。某酒店承擔75378.8元。
對于劉某、胡某與昝某家屬所簽訂的賠償協(xié)議,約定昝某家屬不再就此事向兩人主張權(quán)利,該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當屬合法有效。劉某、胡某已履行的26.6萬元賠償款,系二人自愿履行合同義務,法院予以確認。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趙某支付94223.5元;谷某支付94223.5元;某酒店支付75378.8元。一審判決后,昝某家屬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張尋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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