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莒縣某慶熟食加工坊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案
莒縣市場監管局對某慶熟食加工坊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當事人生產的豬皮凍中“胭脂紅”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2:莒縣某陽火燒店假冒肉制品案
莒縣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部門依法對莒縣某陽火燒店進行檢查,發現店外懸掛有“驢肉火燒”的牌匾。經查,當事人將購進的熟制驢肉制品摻雜熟制豬肉制品,制作成“燜子火燒”“香辣驢肉火燒”,用帶有“驢肉火燒”字樣的紙袋包裝后通過外賣平臺進行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肉制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3:莒縣某肉食品加工廠生產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案
莒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莒縣某肉食品加工廠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生產的產品未能如實標注產地,生產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4:莒縣徐某某零售店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檢疫的豬肉案
莒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莒縣徐某某零售店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豬肉無檢驗檢疫印章,也不能提供該批次豬肉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涉案物品、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5:日照某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日照某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醬香肘(肉制品)經檢驗“誘惑紅”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莒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6:莒縣某久面館未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案
莒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莒縣某久面館進行檢查調查,發現該店食品經營許可項目中不含冷食類食品制售,但在外賣平臺上售賣冷食類食品涼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對當事人做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7:莒縣某坤板面館無防蠅設施案
莒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莒縣某坤板面館進行現場檢查調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未設有防蠅設施,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之規定,莒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8:莒縣李某銷售非法添加保健品案
莒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莒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李某銷售“蟲草強腎王”、“蟻粒神”等保健品,經鑒定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當事人因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莒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案例9:莒縣某大藥房虛假宣傳案
2026年3月30日,莒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莒縣某大藥房經營場所監督檢查,當事人在其經營的小程序商品購買頁面宣傳某運動營養食品適合經常感冒、咳嗽的人群,改善過敏性鼻炎、牛皮癬等免疫相關的疾病,該商品描述與其包裝標識上的描述不一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規定,其行為構成了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來源:莒縣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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