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一個咨詢。當事人告訴我,他背負了冤情。司法機關因為名字的問題弄錯了身份,他當了別人的替罪羊。但是我看他的一審判決書,卻發現他當庭做了罪輕辯護,請求法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或者緩刑。
我問他原因。他告訴我,是他的律師告訴他只能做罪輕辯護,不能做無罪辯護。而且他的律師告訴他,如果做罪輕辯護能夠判決免予刑事處罰,那么他就沒有案底。在他的律師的要求和勸說下,他當庭雖然對指控的事實在早期進行了辯解,但是在庭審的后期卻回到了有罪的指控。僅僅向法庭表示:希望法院從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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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我第一次碰到當事人做無罪辯護,當事人喊冤,而他的辯護律師卻做罪輕辯護。當一個人面對強大的國家機器,被刑事追訴的時候,他唯一可以依靠的就是他的辯護律師。可是當當事人向他的辯護律師訴說自己的冤屈的時候,他的辯護律師選擇了不相信他的當事人,選擇了背他當事人而去。類似這樣的情形,我認為都是嚴重違背律師職業道德的行為。嚴重一點,完全可以說是違反《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違法行為。因為《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明文規定,辯護律師應當為他的當事人做無罪或者罪輕辯護。如果當事人自己喊冤,但是律師卻堅持有罪辯護,那么形同辯護律師在指控他的當事人。這是法庭上絕對不能容許的行為,應當受到行業的公開譴責甚至行政處罰。
正常情況下,當事人做無罪辯解,律師做有罪辯護的時候,法庭應當對辯護律師進行必要的提醒。我們國家實行卷宗中心主義,所有的證據材料法官在開庭前都能夠看到。那么法官之所以需要開庭,主要就是為了聽取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辯解。如果辯護律師調轉槍頭來指控自己的當事人,那么這樣的庭審就會變得毫無意義。從保障被告人辯護權的角度,法庭除了要提醒、制止辯護律師的失序失范行為,還可以提醒當事人可以解除對律師的委托并另行委托辯護律師。一個不盡力維持辯護權的法庭,無法期待其會保障實體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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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首要的執業倫理是忠于當事人,全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然也許有律師同行會問:如果當事人堅持無罪辯解,但是律師經過閱卷和研判案情認為當事人確實是有罪的,這個時候律師該怎么處理?我的觀點是:向當事人充分的闡明律師的觀點。經過充分說明和利弊分析之后,如果當事人仍然堅持無罪辯解,那么律師必須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只能跟著做無罪辯護。如果律師認為做無罪辯護有違自己內心的想法,那么很簡單,律師可以辭去辯護,讓當事人委托其他的律師辯護。也就是說,辯護律師可以拒絕為當事人辯護,但絕對不能指控自己的當事人。
有經驗的律師都明白一個道理:無罪辯護是一種態度,也是一種策略。很多時候,律師做無罪辯護并非真的認為案件無罪或真的相信法院能判決無罪,而只是一種博弈的手段和辯護的策略。所以,不管無罪判決比率有多低,律師都要有做無罪辯護的勇氣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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