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
“不是一家人,不進一家門”
湖北省宣恩縣的這對同居情侶
偏偏把這份 “默契”
用在了違法勾當上
男友販毒,女友出賬戶收錢
把販毒當成了 “共同事業”
本以為能瞞天過海
殊不知販毒又洗錢
可謂“刑”上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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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
宣恩縣公安局禁毒大隊
在偵辦案件時
發現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販賣毒品
當即立案偵查
經查
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
李某甲多次向彭某、余某等15人
販賣麻果與冰毒
涉案毒品總計452.755克
非法獲利67萬余元
該筆毒資中
李某甲用本人微信賬戶收款近22萬元
又借用同居女友李某乙的微信賬戶
收取剩余45萬余元
二人將上述販毒錢款
用于日常生活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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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宣恩縣人民檢察院審查時
李某乙曾百般辯解
聲稱自己
“僅提供賬戶
未參與販毒且未直接獲利”
然而承辦檢察官通過調取
微信交易記錄
購毒人員聊天記錄及證人供述
迅速構建起完整的證據鏈
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在確鑿的證據面前
李某乙深刻認識到
“幫忙販毒”的嚴重法律后果
最終自愿認罪認罰
近日
宣恩縣人民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因李某甲系累犯
法院依法
以販賣毒品罪、洗錢罪判處李某甲
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個月
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李某乙
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錢”行為構成洗錢罪的規定,上游犯罪分子實施犯罪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來源和性質的,不再作為后續處理贓款的行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單獨構成洗錢罪。
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更別為毒資提供溫床!
【來源:湖北禁毒】
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提醒您:
珍愛生命 遠離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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