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砂石骨料網)
日前,浙江省水利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明確浙江省河湖管理范圍內行政許可職責分工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全省河湖管理范圍內的采砂規劃編制、采砂許可證核發等行政審批職責進行系統性厘清,旨在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壓實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屬地管理與分級負責責任。《通知》將于2026年7月31日起正式實施,原浙水河湖〔2020〕6號文件同時廢止。
《通知》劃定了上級監管紅線:凡涉及省級河道的采砂規劃,在批準前必須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涉及市級河道的,批準前須征得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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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砂規劃編制方面,明確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河湖砂石資源情況,會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編制采砂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對于設區市直管河湖,則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報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
在采砂許可實操層面,浙江實行分級申領制度。在一般河湖管理范圍內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河湖砂石開采權并向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采砂許可證;若涉及設區市直管河湖,則須向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此外,針對河湖范圍內的取土、開采地下資源及考古發掘等關聯活動,也明確了縣級或市級(直管河湖)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會同審批職責。
此次《通知》的出臺,或解決了長期以來河湖管理尤其是采砂審批中可能出現的職責交叉或邊界模糊問題,通過明確“哪級河湖由哪級管、哪級規劃由哪級審”,為浙江砂石行業的規范化、法治化供給提供了清晰的行政指引,有助于從源頭上防范非法采砂與違規審批風險。
來源:浙江省水利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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