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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實施。其中第五十四條如同一顆"深水炸彈":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有權要求未實繳出資的股東提前"掏錢"還債。
一個真實的判決,讓"掛名股東"慌了
廣西的麗麗(化名)與某科技公司打官司,法院判科技公司返還服務費9.8萬元。公司賬上沒錢,執行不下去。更氣人的是,公司股東直接走"簡易注銷"程序把公司注銷了,還承諾"債務已結清"。
股東阿德(化名)辯解:我就是個"掛名股東",早就不在公司干了,注銷也不是我辦的。
法院一句話懟回去:工商登記上寫的是你的名字,債權人憑什么不信? 判決阿德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掛名"不是護身符,新規下誰登記誰擔責
這不是個例。北京通州法院近期也審結了一起類似案件:公司拖欠貨款20多萬,股東認繳1000萬但一分沒實繳。有股東辯稱自己只是"名義股東"、是幫別人代持股份的。法院認定:公司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判決實際認繳700萬元的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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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到底改變了什么?
對比舊規則:2019年《九民紀要》時期,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原則上只適用于"公司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等極少數情形。
新《公司法》:只要"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和公司都有權要求股東提前實繳出資。
門檻大大降低,債權人維權的"最后一公里"被打通了。
給老板們的三條忠告
別把認繳當兒戲:認繳1000萬、期限50年?新規下這1000萬隨時可能"被實繳"
別隨便當"掛名股東":工商登記具有公示效力,出了事你跑不掉
注銷公司別想"蒙混過關":簡易注銷承諾"債務已結清"是玩火,承諾不實要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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