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央視網評”發布文章《“連車位都霸占,你還指望他為人民服務?”公職人員的私德真不是小事》。
文章旗幟鮮明提出了幾個觀點:
一個在日常生活中撒謊、耍橫、不把規則當回事的人,到了工作崗位上,能突然變成謙卑服務的公仆?連“不占別人車位”這個最簡單的道理都不認,老百姓憑什么相信他能公平辦事?
一個車位的事看似小,照出的問題卻不小。公職人員的身份,決定了他們的“私德”從來不是純粹的私事,而是民眾看待政府形象的一扇窗戶。
以小見大,這件事也給每一位公職人員提了個醒:公職人員的“私德”連著“公信”。公職人員私德失范,在群眾雪亮的目光下,很容易被放大為對公權力的質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章中規定,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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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好規矩、做好表率,是公職人員的本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有16條“貌似細小”的規定,每一位公職人員必須牢記在心。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一)違反規定向管理服務對象收取、攤派財物的;
(二)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故意刁難、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態度惡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
(四)不按照規定公開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務對象知情權,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務對象利益的行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濫用職權,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誤導、欺騙行為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參與或者支持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參與賭博的;
(四)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五)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的行為。
吸食、注射毒品,組織賭博,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予以撤職或者開除。
公職人員的身份從來不是護身符,而是更高行為準則的承諾書。在人人都有麥克風的時代,面對情緒沖動時,如何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公職人員要牢記這三步:
第一步:深呼吸10秒鐘
情緒上頭前,必須讓自己冷靜數秒,避免沖動發言。
第二步:身份自查
在發言前問自己:“如果這段話配上我的職務頭銜出現在新聞里,我能否承擔后果?”
第三步:法律底線掃描
對照相關規定,是否涉及政治敏感?是否可能被誤解?是否暴露隱私?每一條貌似細小的言行都可能成為呈堂證供。每一次情緒發泄,都可能成為職業生涯的轉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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