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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商業秘密保護規定》開始施行,旨在加強商業秘密保護、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號公布的《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商業秘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商業秘密保護規定》首次將“數據”“算法”等新型客體納入商業秘密保護范疇。同時,其特別細化遠程辦公、跨境協作場景下的保密要求,明確“權限分級、數據脫敏、操作日志留痕”為合理的保密措施。
2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知識產權檢察廳副廳長劉太宗做客“最高檢廳長”欄目訪談時介紹,依法懲治侵犯核心技術犯罪是知識產權檢察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的重要途徑。2021年至2024年,全國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侵犯商業秘密犯罪1262人,2025年前11個月受理232人。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結的商業秘密案件中,二審改判案件占比高,且判賠金額大幅提高,體現了司法對商業秘密保護的強化力度。這些數據反映了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嚴峻形勢和司法保護的不斷加強。那么,《商業秘密保護規定》的出臺具有什么樣的時代背景與重要意義?它給企業發展帶來怎么樣的變化?其和《商業秘密若干規定》對比,“新”在何處?數字技術如何優化商業秘密保護規定、提升監管效能?企業該從哪些方面完善以更好地保護商業秘密?本刊邀請四位嘉賓展開探討。
——李賢平(主持人)
《商業秘密保護規定》體現治理現代化
羅見(江西省社會主義學院統戰理論教研部講師、管理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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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業秘密若干規定》基礎上出臺實施的《商業秘密保護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社會公共管理的邊界,為市場治理效能的提升奠定了法律基礎,引導行業走向公平公正競爭的正常軌道,為企業合規發展指明了方向。
我國政府管理部門從長期以來采用的“事后懲戒”常規性管理,往“預防性治理”理念升級轉化。這是國家治理能力在改革實踐中形成的經驗結晶,也體現了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發展方向。通過保密制度的不斷完善,在生產經營的保障中,政府既是“執法者”,又是“引導者”和“服務者”,以法律的強制力和執法的人性化,使得企業更加關注商業秘密的應用和保護。
非公領域的商業秘密治理和維權常存在“舉證難、認定難、執行難”的問題。《商業秘密保護規定》從維護人民群眾利益、便利維權等角度出發,采取“實質相同+接觸條件”等規則,降低了維權門檻,將大大提升市場監管的治理效能,增強市場經濟對行政保護的信心。
《商業秘密保護規定》明確了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界定,并就例外的情形進行了規定和說明,讓人民群眾能夠明白哪些行為屬于侵權,哪些不屬于侵權,更便于理解和遵守相關法律。同時,《商業秘密保護規定》對遠程辦公、跨境協作等新型工作場景下的風險挑戰進行了闡釋,鮮明指出技術創新不能以犧牲商業道德為代價。
在商業秘密保護方面,企業將從粗放管理向規范化發展,那些越早建立完善的商業秘密保護管理體系的企業,無疑將獲得合作對象和產品市場更高的認可度。商業秘密的合理考慮,有助于進一步規范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有助于構建更加穩定、誠信的勞資關系。
《商業秘密保護規定》通過構建預防性治理體系、優化行政查處程序、重塑行業競爭格局,為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公平透明的營商環境,為宏觀經濟的高質量發展提供動力,并最終實現社會治理效能與市場活力的雙重提升。
重構商業秘密保護新格局
張澤忠(江西師范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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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于《商業秘密若干規定》,《商業秘密保護規定》名稱之變折射出立法理念的根本轉向——從“被動制止”邁向“主動保護”,是對前者的全面升級與體系重構,其“新”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第一,體例優化,構建全鏈條保護體系。《商業秘密保護規定》由12條增至31條,其中第五條至第九條細化“商業秘密”認定標準,明確客體范疇。其第十條至第十五條明晰“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類型,拓展侵權主體范圍。其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查處程序與行政保護措施。加之其第四條要求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宣傳解讀、專項培訓等方式加強行政指導,《商業秘密保護規定》由此建立起“事前預防、事中指導、事后查處”的系統性保護框架。
第二,數據、算法等新型客體被納入保護范疇。《商業秘密保護規定》第五條將數據、算法、計算機程序、代碼納入保護,回應數字經濟的發展需求。其第七條明確階段性成果及失敗的實驗數據、技術方案同樣具有商業價值,承認研發“試錯成本”的可保護性。其第十條細化電子侵入、越權接觸等數字化侵權手段,精準覆蓋新型違法行為。
第三,新增間接侵權類型,明確非侵權例外。《商業秘密保護規定》第十三條將教唆、引誘、幫助他人侵犯商業秘密納入規制。其第二十條確立“實質相同+獲取可能”的推定規則,降低權利人舉證門檻。其第二十九條增設域外適用效力,對境外侵權擾亂境內市場秩序者可依法追責。同時,其第十五條規定獨立研發、反向工程等不構成侵權的例外情形,為經營者提供明確的“安全港”規則。
第四,大幅提升侵權成本,強化法律震懾。《商業秘密保護規定》第二十四條顯著加重對侵犯商業秘密保護行為的處罰力度,一般侵權罰款下限由《商業秘密若干規定》的1萬元提高至10萬元,上限由20萬元提升至100萬元,嚴重情形可達500萬元。
總之,《商業秘密保護規定》以強化產權保護、鼓勵自主創新為目的,針對競爭實踐中的突出問題予以細化和指引,對維護商業誠信、凈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數字技術賦能商業秘密保護
胡順如〔北京中銀(南昌)律師事務所監事會主席、二級律師,江西省律師協會公司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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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保護規定》直面數字經濟下新型侵權痛點,首次將數據、算法、源代碼、實驗參數等數字資產納入法定保護范疇,并明確遠程辦公、跨境協作場景下“權限分級、數據脫敏、操作日志留痕”三類技術保密措施,以數字化規則打通企業合規、行政監管與司法維權全鏈條。
作為法律工作者,我認為過去的商業秘密保護存在兩個“老大難”。一個是數字資產到底算不算商業秘密,心里沒底。比如,公司的推薦算法、用戶行為數據甚至研發失敗的實驗數據,被員工偷偷拷貝或被爬蟲抓取。公司去報案,憑什么說這是商業秘密?另一個是線上泄密太隱蔽,后臺一點痕跡轉眼就傳遍全網,靠傳統的合同、臺賬根本鎖不住證據。《商業秘密保護規定》用數字化手段打通了這兩個堵點。
第一,把技術措施定成了“法定標配”,企業照做就能自證清白。《商業秘密保護規定》明確,權限分級、數據脫敏等就是合理的保密措施。企業只要做到核心數據按最小權限開放、對外協作時把敏感信息脫敏處理、所有訪問下載操作都留下不可篡改的日志。一旦出現意外情況,這些日志、權限記錄就是最硬的證據。
第二,把不正當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明確了。以前有的法律條文跟不上技術,電子侵入、爬蟲抓取、超權限下載、往云端私傳,算不算侵權?這在實踐中經常扯皮。《商業秘密保護規定》明確這些都屬于不正當獲取商業秘密。這樣一來,監管機關依靠企業留存的數字操作記錄就能精準追蹤到人,可以線上線下一起管。
第三,數字證據讓行政處罰、民事索賠、刑事追責“一條龍”打通。操作日志、加密記錄這些電子材料,行政機關辦案能用,打民事官司能用,移送公安追刑責也能用。加上民事懲罰性賠償、失信公示,違法成本一時提到很高。
說到底,數據和算法是企業的核心家底。《商業秘密保護規定》用數字化規則給商業秘密保護搭了新架子,既幫企業守好家產,也給監管配上了“現代化武器”。
企業完善商業保密管理體系的路徑
徐計嬌(江西凌帆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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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搭建完整的商業保密管理體系,我建議企業應當對照《商業秘密保護規定》條款,從涉密資產梳理、軟硬件管控、人員與合作方約束、泄密應急維權四個維度出發。
第一,全面摸排涉密信息,建立分級分類管理臺賬。《商業秘密保護規定》明確將經營數據、算法、研發試驗資料等納入商業秘密保護范疇。企業需系統梳理技術配方、生產工藝等涉密內容,劃分為核心、重要、一般三級密級。完整規范的涉密信息清單,是認定商業秘密成立的基礎要件,符合《商業秘密保護規定》第九條關于區分管理涉密信息載體的法定要求。
第二,內部管理制度與數字化管控技術同步落地,落實法定保密舉措。依據《商業秘密保護規定》第九條列明的合規管理措施,企業同步完善軟硬件雙重管控機制。企業常態化組織員工開展保密法治培訓并留存完整培訓記錄,把涉密實驗室、生產車間實行分區隔離管理。針對泄密高發場景,落實數字化管控手段,對云存儲設備、辦公終端設置文件外發、拷貝權限限制,滿足《商業秘密保護規定》對數字化辦公場景保密措施的評判標準。
第三,建立從業人員、合作主體全周期書面約束機制。對內,企業在勞動合同中增設商業秘密保密條款;員工離職時完成涉密資料、電子設備返還等手續,以書面形式確認離職后持續承擔保密義務。對外,與外包服務商、上下游合作企業簽訂商事保密協議,明確涉密信息使用邊界、泄露商業秘密的違約責任。《商業秘密保護規定》認可內部制度公示、書面保密告知等均可作為認定保密義務的依據,企業妥善留存相關告知憑證,可作為后續追責的關鍵證據。
第四,建立常態化保密自查、證據固定與多元維權流程。企業定期開展內部商業秘密風險自查。若遭遇員工竊密、第三方非法獲取等泄密情形,則第一時間固定聊天記錄、系統操作日志等證據,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投訴材料,對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員工同步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原載2026年第11期(6月上半月刊)《職工法律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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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 《職工法律天地》編輯部
值班編校:張鵬晨、徐貴保
值班二審:劉星
值班編委:黃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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