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賣房是活騙!浙江寧波,老人被銷售人員帶至山東選購海景房,銷售全程勸其隱瞞子女“給驚喜”,老人在誘導下簽協議辦貸款買下59萬房子,后因無力還貸逾期,開發商按合同算出近400萬違約金,記者核算發現單日違約金多寫一個0乘了十倍,老人兒子稱銷售誘騙不妥,訴求取消合同收回錢款,目前正維權。
(案例來源: 1818黃金眼,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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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2日,1818黃金眼把鄭先生母親遭遇異地旅游購房糾紛的事捅了出來,說鄭先生之前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母親實在扛不住經濟壓力才得知家里背了套山東海景房的貸。
據鄭先生講述,他母親前陣子參加某種旅游活動或者被銷售邀約,被相關銷售人員一路帶去山東看海景房,整個過程銷售都在耳邊吹風,勸老人先別跟家里子女說,瞞著把房子定了,回頭給家里人一個驚喜。
老人上了年紀,對房產交易、貸款償還、合同條款這些復雜東西判斷力本來就弱,在銷售一輪輪推介和“驚喜論”裹挾下,沒跟兒子商量就簽了購房相關協議,還配合辦了貸款,全款59萬元的海景房就這么落到了自己名下。
剛開始老人可能想著能瞞一天是一天,或者用退休金硬撐房貸,但沒多久就發現自身經濟能力根本撐不住按期還款,利息加上本金每個月壓得喘不過氣,只能一拖再拖。等到實在無力承擔的時候,才把買房的事抖落給兒子鄭先生。
這一逾期可不得了,老人很快收到開發商相關通知,里面白紙黑字寫著因為還款逾期產生了高額違約金,按照合同標注的方式算下來金額接近400萬元。
這個數字砸下來全家都懵了,鄭先生第一反應是哪里出了岔子,于是記者介入采訪核實,現場對著違約金相關款項數額重新核算,這才揪出問題:合同及違約金計算里存在數字標注錯誤,單日違約金本來應該是合理的一個數,結果多標了一個“0”,直接乘了十倍,算到224天的時候滾到了396萬左右。
經記者這么一提醒,鄭先生才反應過來自己盯著合同也沒留意那個多出來的零。
鄭先生認為對方通過誘騙老人消費、勸瞞家人這種方式賣出房子行為很不妥,中間的一些損失他可以不追究,但目前最核心的訴求就是取消合同,把已經交出去的錢款收回來。
其實在此之前,媒體也報過不少老人被誘騙買房的案例,多是打著旅游看房、養老地產、低價團名義把老人拉到異地,在封閉環境里推銷,勸別跟子女說,利用老人信息差和親情顧慮下單。
這事一出,也再次給中老年消費者提個醒,異地置業千萬謹慎,簽任何合同前務必跟家里人溝透,把合同款項、違約金計算標準、解除條件這些全部條款逐字看明白,別輕易信什么驚喜和瞞著家人的好處,不然到最后驚喜沒來,驚嚇和天價賬單先上門了。
此事從法律上該如何看?
第一點,銷售人員勸老人隱瞞子女購房這一行為,在法律評價里很可能踩到欺詐性誘導的紅線,進而讓這份購房合同站在可被撤銷的邊緣。
我國民法典第148條寫得清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這里的欺詐不光是瞎編房源、偽造產權那么直白,也包括通過系統性的話術控制信息、隔絕外界理性判斷,故意讓對方在意思不自由的狀態下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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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作為特殊群體,對房貸長期負擔、違約金條款放大效應、異地房產流動性的認知本就有限,而銷售明知道買房是重大家庭財產處分,涉及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債務安排,卻刻意要求她“不要告知家里人”“給個驚喜”,本質就是把老人從家庭共同決策、子女專業把關的防護網里拽出來,放到一個封閉、單向、被情緒烘托的環境里快速成交。這種做法已經超出正常商業推銷的邊界,帶有明顯的欺騙與誤導屬性。
如果能證實銷售同時還存在夸大海景房升值空間、隱瞞高額違約金計算方式、不解釋貸款逾期后果等情節,那就更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
就算法院最后不按欺詐定,也可以民法典走第151條的顯失公平路徑: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受損害方同樣可以請求撤銷。
鄭先生現在主張取消合同,并不是拍腦門鬧情緒,而是有法可依的。實務里這類旅游看房、異地推銷、勸瞞家人案件,一旦能把銷售的微信聊天、錄音、同行證人固定下來,證明“勸隱瞞”這一事實存在,撤銷合同的勝算并不低,因為法律從來不支持用信息封鎖和話術操控去收割弱勢群體的重大財產決定。
第二點,合同里蹦出來的近400萬違約金,既有數字多寫一個0的載明錯誤問題,也有違約金標準本身過高必然被司法調減的規則兜底,千萬別被對方用書面合同嚇住就不敢動彈。
先看那個多寫的0,如果真實約定單日違約金是1770元,合同里誤寫成17700元,這屬于典型的條款記載錯誤或者重大誤解情形,按照民法典第147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相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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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合同前后文、磋商記錄、行業慣例能證明確實多標一個0的,這十倍計算出來的396萬左右的數字本身就不具備法律約束力,最多按真實意思表示來算。
再說即便拋開筆誤不談,按原本沒寫錯的日違約金標準來折算,每日3‰意味著年化超過100%,而開發商因購房者逾期還款所遭受的資金占用損失,在司法認定里通常參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也就是每年3%到4%左右來計算,兩者相差幾十倍。
根據民法典第585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精神,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實務中一般以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為合理上限來把握。
也就是說即便按正確數字算出來的39萬余元,在法院眼里大概率也是過高,會依職權或依申請砍到幾萬塊的水平,更別提那個接近400萬的驚悕數字,真要鬧到訴訟階段,法官第一眼就會把明顯不合理的條款拉回公平線。
很多時候開發商或銷售方把違約金寫得天花亂墜,甚至順手多摁個0,目的不是真按這個收,而是用恐怖的數字嚇住不懂法的當事人,讓你不敢解約、不敢維權、乖乖繼續還貸或被逼額外賠一筆“和解費”,這一點必須看穿。
第三點,想要把合同撤掉拿回錢,得盯緊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同時把行政舉報和民事維權兩條線一起用起來,別單打獨斗。
因欺詐產生的撤銷權,要在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從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就消滅,這叫除斥期間,不像普通訴訟時效那樣可以中斷、重啟,過期就徹底沒了。
鄭先生母親是近期才把買房和違約金的事告訴他,媒體曝光后這才發現多寫一個0,這個時間點就是關鍵的起算點,必須盡快發律師函、起訴或申請仲裁,把撤銷權在法律期限內鎖死,別拖來拖去把自己拖過期了。
另一方面,這種低價旅游團引流、異地看房、封閉宣講、勸瞞子女的操作模式,往往牽涉房地產經紀機構違規承攬、未取得預售或代銷資質、虛假宣傳等問題,完全可以同步向市場監管部門、住建部門、消費者協會舉報其違反《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通過行政調查施壓,讓對方拿出完整的合同原件、銷售過程記錄、推介話術材料來對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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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如果被撤銷,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也就是說合同撤了以后,開發商要退還已收的房款,老人這邊如果確實短時間實際居住過產生點資金占用費或折舊,可能分擔一小部分,但絕不是天價違約金,而且主要過錯明顯在銷售方誘導欺詐的前提下,責任天平會向其傾斜。
碰到這種“驚喜買房”的坑,先別被對方發來的高額違約通知單嚇破膽,把合同里的日息、倍數、小數點逐位核對一遍,再回想簽的時候有沒有人被故意支開、有沒有人反復勸你瞞著家里,這兩樣抓牢了,法律留給普通人的撤銷通道一直開著,別自己先關上門。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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