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市場監管部門深入開展保健類食品專項整治工作,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現將4起案件公布如下:
一、日照某惠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發布違法普通食品及保健食品廣告案
日照某惠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在其拼多多平臺店鋪上銷售普通食品及保健食品,對普通食品廣告宣傳過程中暗示具有增強免疫力等保健品功效;對保健食品廣告宣傳過程中,存在廣告內容未經保健食品廣告審查審定批準且未顯著標注“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等內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東港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嵐山區某康復中心違法發布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廣告案
嵐山區某康復中心(個體工商戶)銷售仁和?你好青春?膠原蛋白肽酵素植物發酵飲料”和“筋骨通絡貼”,發布的廣告中含有清理血管等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內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嵐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五蓮縣張某分銷售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案
根據線索移交,五蓮縣市場監管局對張某分銷售的保健類膠囊“純爺們”進行檢驗,所售膠囊二批次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當事人銷售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食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五蓮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五蓮縣公安局。
四、東港區李某玉銷售含有國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的減肥產品案
根據相關案件線索,李某玉銷售的黑色減肥膠囊檢出西布曲明、呋塞米成分。經查,當事人未取得營業執照、未取得預包裝食品銷售備案、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銷售含有國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的減肥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東港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來源:日照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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