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閘落桿砸車
雙方各執一詞
引發賠償爭議
近日,仁懷市人民法院駐市綜治中心速裁庭充分發揮訴調銜接、簡案快審職能,成功調解一起充電站閘桿砸車引發的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糾紛,實質性化解雙方矛盾,真正實現“矛盾只進一扇門、群眾最多跑一地”。
案件回顧
2026年2月晚間19時許,羅某駕車至某公司運營充電站充電,繳費離場時,出入口道閘閘桿落下砸中車輛尾部行李架及后車門上方,造成車輛受損。羅某當場報警,民警現場調解后,雙方意見分歧巨大,協商未果。后羅某訴至法院,案件分流至法院駐市綜治中心速裁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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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駐點速裁精準發力,法理并用巧化對立
因考慮經營場所設施致財產損害糾紛的特殊性,承辦法官提前閱卷,理清侵權法律關系與案件核心爭議,做好庭前全流程準備,保障案件高效處理。
庭審當日,法官先行對接雙方當事人,摸清各自核心訴求與矛盾根源。
原告羅某主張充電站作為經營場所管理者,未盡場地設施維護、車輛通行安全保障義務,要求全額賠償車輛維修費810元。
被告充電站公司當庭抗辯,主張羅某車輛在閘桿下方停留,閘桿下落時車輛向前滑行,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為還原事故全貌,庭審聚焦閘桿砸車事發經過組織舉證、質證,逐項核對現場細節。經過法庭詢問與事實復盤,雙方緊繃的對立情緒漸漸平復,能夠客觀冷靜看待本次糾紛,法官擇機選擇休庭處理。
02
釋法析理促調解案結事了獲點贊
休庭后,承辦法官持續跟進調解,緊扣《民法典》經營場所安全保障義務相關規定,向雙方逐條釋明法律責任邊界:一方面明確充電站作為經營性公共場所管理者,負有場地設施日常檢修維護、保障進出車輛通行安全的法定義務;另一方面客觀分析車輛駕駛人通行觀察、安全避讓的自身注意義務。同時厘清舉證標準、講明訴訟成本利弊,引導雙方互諒互讓。
最終在法官法理兼顧、耐心疏導下,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充電站公司當場向羅某支付車輛損失賠償款400元,糾紛一次性化解。雙方當事人對駐市綜治中心速裁庭高效暖心的司法服務深表認可,原本負氣對立而來,最終平和滿意而歸。
03
駐點速裁解民憂訴調聯動賦效能
仁懷市人民法院常態化選派速裁團隊進駐市綜治中心,整合立案與訴訟服務、先行調解、速裁快審、司法確認一體化職能,推動司法服務下沉基層治理前沿。針對財產損害、小額侵權、消費服務等簡易民商事糾紛,推行“庭前預溝通、庭審查事實、庭后持續調”工作模式,充分發揮綜治中心多元聯動平臺優勢,最大限度縮短辦案周期、降低群眾維權成本,從源頭減少訴訟增量。
下一步,仁懷市人民法院將持續深化“法院+綜治中心”訴調對接機制,以小案件釋明大法理,實現“審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以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夯實基層平安治理根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過失相抵】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供 稿:仁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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