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征求漁業處罰基準意見,寬嚴相濟守護東海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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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0日,浙江省海洋經濟發展廳正式對外發布《浙江省海洋與漁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征求意見稿)》,面向全社會、沿海漁民、水產養殖企業、涉海工程單位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6年7月22日。這份文件替代2022版舊裁量基準,全面對標2026年5月1日落地實施的新修訂《漁業法》,覆蓋海洋、漁業兩大領域數百項行政處罰事項,徹底解決沿海各地“同案不同罰、畸輕畸重、自由裁量空間過大”執法痛點,一邊大幅抬高電毒炸魚、禁漁期非法捕撈等惡性違法行為處罰上限,一邊細化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柔性執法細則,構建“寬嚴相濟、過罰相當”的現代化海洋漁業執法體系。本文從出臺時代背景、核心修訂邏輯、全文框架拆解、新舊版本重大變化、對漁民/養殖戶/涉海企業影響、公眾參與渠道六大維度完整深度解析,讀懂浙江海洋漁業監管改革新風向。
一、政策出臺多重時代背景:多重法規疊加倒逼,執法公平性亟待完善
(一)上位法重大修訂,原有處罰標準完全脫節
2026年5月1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正式實施,相比舊法處罰力度實現跨越式升級,成為本次修訂最核心動因 。舊法中電魚、毒魚、禁漁期違規捕撈最高罰款僅5萬元,新法直接上調至200萬元,同時新增沒收船舶、吊銷捕撈許可證、限制從業等懲戒手段;漁船進出港不報、無證捕撈、違規養殖尾水排放、非法交易水生保護動物等全部上調罰款區間。2022版浙江裁量基準完全依據舊漁業法制定,罰款梯度、情節嚴重認定標準全部失效,若不及時修訂,全省基層漁政、海洋執法人員將面臨“無法可依、處罰無據”困境,極易出現執法程序違法、行政復議敗訴風險。
除此之外,《行政處罰法》《海洋環境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近年陸續完成修訂,新增養殖尾水治理、海洋碳匯管控、休閑漁業監管、海島生態保護、涉外漁船管理等全新監管條款,原有基準未覆蓋新增違法事項,存在大面積監管空白。
(二)國家頂層政策硬性要求:全面規范行政裁量權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浙江省級政府規章《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明確硬性要求:全省各行政執法領域必須細化量化處罰幅度、統一區域執法標準,杜絕自由裁量權濫用,整治“小過重罰、大過輕罰”亂象 。
此前浙江寧波、舟山、臺州、溫州等沿海地市自主執行2022版基準過程中,暴露出明顯區域差異:同樣噸位漁船禁漁期捕撈,部分地市罰款2萬,部分地市罰款5萬;小型漁船未隨船攜帶證書,有的直接罰款,有的口頭警告,漁民、養殖企業投訴“執法尺度看人下菜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逐年上升。本次征求意見稿統一全省唯一裁量標尺,實現“一類違法、一套標準、同等處罰”。
(三)浙江海洋漁業產業現實監管剛需
浙江是海洋大省,擁有漫長海岸線、四大漁場、百萬級涉漁從業人員,涵蓋近海捕撈、遠洋漁業、海水養殖、休閑漁家樂、圍填海工程、海島開發、海洋運輸全產業鏈,監管場景復雜多元:
1. 非法捕撈屢禁不止:電毒炸魚、密眼網具、跨禁漁區作業、向違規漁船供油供冰等行為持續破壞東海漁業資源;
2. 養殖生態風險突出:部分養殖戶違規使用違禁漁藥、養殖尾水直排、苗種無證繁育,威脅水產品質量安全與近海水質;
3. 海洋工程污染隱患:圍填海、海上采砂、海洋傾廢、海岸施工未落實生態保護措施,破壞紅樹林、灘涂濕地;
4. 小型漁船、休閑漁業監管薄弱:12米以下小船進出港漏報、船員無證上崗、漁撈日志空白等輕微違法行為量大面廣。
原有基準未區分大型遠洋船、中小型近海漁船、休閑漁船差異化處罰標準,一刀切處罰模式不符合浙江產業分層現狀。本次征求意見稿專門增設船舶噸位、主機功率、漁獲重量、養殖規模、工程體量等量化分級指標,精準匹配不同經營主體實際情況。
(四)包容審慎營商環境改革配套銜接
2025年浙江省海洋經濟發展廳出臺《海洋與漁業領域輕微違法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實施意見》,推出10類免罰清單,落地首違不罰、輕違免罰制度 。舊版裁量基準與免罰清單銜接不暢,本次征求意見稿將柔性執法規則寫入總則,明確不予處罰、從輕、減輕、從重、加重處罰完整適用條件,剛性處罰與柔性教育形成閉環,兼顧生態保護與漁民生存、中小企業經營發展需求。
二、征求意見稿頂層設計:四大核心立法原則,統一全省裁量底層邏輯
原則1:公正公平、類案同罰,壓縮自由裁量空間
全文對每一項違法行為拆分較輕、一般、嚴重三個固定裁量階次,每個階次劃定明確罰款上下限,同時列出客觀、可量化判定標準,徹底杜絕執法人員主觀隨意判定。例如非法捕撈不再依靠“執法人員主觀判斷情節輕重”,而是直接參考:船舶噸位、主機功率、漁獲物重量、是否使用禁用工具、是否在種質資源保護區作業、是否多次違法等硬性數據劃分檔次,所有案卷必須對照基準填寫裁量依據,無正當理由不得突破罰款區間,案卷將納入執法評查重點核查內容。
原則2:過罰相當、寬嚴分層,惡性違法大幅提高懲戒力度
遵循“輕微容錯、嚴重重罰”邏輯分層治理:
1. 輕微初次違法:滿足條件可不予處罰,僅責令整改、普法教育;
2. 一般違法:按中檔罰款,同步督促消除生態危害;
3. 嚴重惡性違法(電毒炸魚、大規模無證捕撈、破壞海洋保護區、暴力抗法):直接頂格處罰,同步配套沒收漁具、漁船、吊銷許可證,涉嫌犯罪直接移送公安、海警部門。
原則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落實包容審慎監管
文件專設通用裁量情節章節,細化從輕、減輕處罰適用情形:主動停止違法、主動放流漁獲、清理污染、配合調查、積極修復海洋生態、受脅迫違法、未成年人從業等,均可下調處罰階次;同時明確免罰硬性門檻,避免“只罰不教”,降低小微漁民、初創養殖企業合規成本。
原則4:全域覆蓋、分類細化,漁業、海洋領域分兩大板塊精準規制
文件整體分為漁業行政處罰裁量、海洋行政處罰裁量上下兩大篇章,分別對應漁政執法、海洋綜合執法兩類執法場景,同時增設通用附則統一裁量規則,既區分行業特性,又保證全省執法標準統一,避免兩類執法尺度沖突。
三、征求意見稿完整框架拆解:五大漁業板塊+海洋全領域細則+通用裁量規則
上篇 漁業行政處罰裁量(漁民、水產從業者重點關注)
本篇章覆蓋近海捕撈、遠洋漁船、水產養殖、漁港安全、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全鏈條高頻違法事項,也是基層執法最常用內容,共分為五大細分模塊:
模塊一:漁業資源保護(打擊非法捕撈核心章節,變化最大)
對標新《漁業法》全面重寫罰款梯度,重點規制12類高發違法行為:
1. 無證從事海洋捕撈作業;
2. 違反禁漁期、禁漁區規定捕撈、停泊;
3. 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毀滅性捕撈方式;
4. 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網具、底拖網等禁用漁具;
5. 捕撈幼魚比例超標、捕撈保護水生生物;
6. 為非法捕撈漁船供油、供冰、收購、轉運違禁漁獲;
7. 在魚類洄游通道攔網、筑壩、采砂破壞繁育環境;
8. 違規垂釣、休閑漁船擅自開展經營性捕撈;
9. 隱匿、銷毀漁獲物、暴力抗拒漁政執法;
10. 跨中日、中韓漁業協定海域違規捕撈,易引發涉外漁業事件;
11. 非法出售、出租、出借捕撈許可證;
12. 攜帶電魚、毒魚器具進入漁業水域。
全新量化裁量標準亮點:按照漁船主機功率(12馬力以下小型船、12-100馬力中型船、100馬力以上大型漁船)、單次漁獲重量(500公斤以下、500-2000公斤、2000公斤以上)、違法次數(初次、1年內2次、1年內3次及以上)三重維度劃分較輕/一般/嚴重三檔。以電魚為例:初次小型漁船無大量漁獲屬較輕檔,罰款20萬以內;多次、大型船舶、造成大面積魚蝦死亡屬于嚴重檔,罰款20萬-200萬,可直接沒收漁船、吊銷捕撈證。
模塊二:漁船、漁港、漁業船員安全生產管理
聚焦海上人身安全監管,覆蓋所有漁船日常合規要求,新增12米以下小型休閑漁船專項裁量細則:
1. 漁船未按規定辦理檢驗、國籍登記、船名號模糊涂改;
2. 漁船進出漁港未按規定4小時前報告、虛假報備、拒不服從漁港調度;
3. 船員無有效證書上崗、未隨船攜帶證書、職務船員配備不足;
4. 未安裝、使用北斗安全救助終端、關閉定位設備逃避監管;
5. 漁撈日志未如實填寫、空白記錄、篡改捕撈數據;
6. 漁港內排放油污、生活垃圾、廢棄漁網;
7. 漁船超核定航區、超載出海作業;
8. 防臺、防汛期間拒不回港避險。
該模塊深度銜接免罰清單:船員忘帶證書、初次漏填漁撈日志等輕微行為,本年度首次查獲、限期補齊材料可不予罰款,僅現場警示教育,大幅減輕小微漁船經營壓力。
模塊三: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
針對養殖、海上施工污染問題,補齊生態處罰量化標準:
1. 水產養殖尾水未達標直排近海、河道;
2. 拆船、漁船維修油污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3. 海上養殖投放違禁藥物污染水體;
4. 施工作業未設置防污屏障,泥沙、廢料污染漁場;
5. 污染事故隱瞞不報、拖延處置擴大生態損害。
根據養殖面積、污染影響水域范圍、是否主動治理劃分處罰檔次,對規模化養殖企業尾水長期超標設置從重處罰標準。
模塊四:水產養殖與水產品質量安全
事關百姓餐桌安全,規范養殖主體全流程經營行為:
1. 無養殖證擅自開展海水養殖;
2. 水產苗種無證生產、檢疫不合格投放海域;
3. 養殖過程使用孔雀石綠、硝基呋喃等違禁漁藥;
4. 水產品獸藥殘留超標流入市場;
5. 養殖生產記錄、用藥記錄虛假、缺失;
6. 非法引進外來水生物種開展養殖。
區分散戶小規模養殖、規模化養殖企業差異化處罰,散戶初次輕微違規以整改教育為主,企業多次違規頂格處罰并抄送市場監管部門聯動懲戒。
模塊五:水生野生動物保護
銜接新版《野生動物保護法》,細化水生珍稀生物全鏈條監管:
1. 非法捕撈、殺害國家一二級保護水生動物(江豚、大黃魚、海龜等);
2. 無證經營、運輸、出售保護水生生物及其制品;
3. 在海洋自然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區干擾水生生物棲息繁衍;
4. 非法收購、販賣野生幼體。
明確涉案生物價值倍數計算罰款標準,情節嚴重直接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責任。
下篇 海洋行政處罰裁量(涉海工程、用海企業、海島開發主體適用)
專門規制海域使用、海洋工程、海島保護、海洋傾廢、海岸帶開發等非漁業涉海違法行為,填補舊版基準部分空白事項:
1. 未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書擅自圍填海、海上搭建養殖平臺;
2. 超批準面積、用途使用海域,擅自轉讓海域使用權;
3. 海上采砂、爆破、海洋傾廢未取得許可、超出許可范圍作業;
4. 海岸工程項目未配套建設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設施;
5. 海島亂挖砂石、砍伐植被、破壞海島自然地貌;
6. 向海洋傾倒建筑垃圾、工業廢料、生活垃圾;
7. 海洋環評未批先建、未落實生態補償方案;
8. 拒不清理海岸線、海域內廢棄網具、海上漂浮垃圾。
按照圍填海面積、采砂體量、生態破壞面積劃分裁量檔次,對破壞紅樹林、濱海濕地等重點生態區域違法行為直接從重處罰。
第三部分 通用附則(全領域統一裁量規則,執法核心依據)
這一部分是整套基準的“通用總綱”,適用于漁業、海洋所有案件,明確所有裁量通用標準,也是公眾判斷自身行為是否從輕、免罰的關鍵:
(一)應當不予行政處罰(完全不罰款、不懲戒,僅責令整改)
1.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無任何生態損害、安全隱患;
2.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極其輕微,當事人主動消除危害;
3. 超過法定追責時效的違法行為;
4. 當事人不滿14周歲;
5. 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無主觀過錯、被脅迫參與違法。
(二)可以從輕/減輕處罰(下調1-2個裁量階次,減少罰款)
1. 主動停止違法,主動放流漁獲、清理海上污染物;
2. 配合執法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檢舉他人重大違法;
3. 積極開展海洋生態修復、增殖放流彌補資源損失;
4. 老年人、低收入小微漁民,家庭唯一收入來源,確有經濟困難;
5. 在共同違法中僅起次要、輔助作用。
(三)應當從重/加重處罰(上調1-2個裁量階次,頂格罰款,可吊銷證照)
1. 12個月內同類違法行為被處罰2次及以上,屢教不改;
2. 在禁漁期、魚類繁育期、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實施違法;
3. 使用毀滅性、大規模破壞資源的工具(電魚機組、多層密目網);
4. 暴力阻礙執法、撕毀執法文書、威脅毆打執法人員;
5. 隱匿、轉移、銷毀漁獲物、違法工具、篡改證據;
6. 造成大規模水生生物死亡、重大海洋污染、涉外漁業糾紛;
7. 規模化團伙非法捕撈、企業長期違規排污。
(四)多行為合并處罰、一事不再罰規則
1. 同一漁船單次檢查存在多項違法,分別裁量后合并執行,但總罰款設置合理上限,不重復過度懲戒;
2. 同一違法行為已被海警、市場監管等其他部門處罰,不再重復罰款;
3. 區分“自然人為生計輕微違法”與“企業經營性牟利違法”,差異化裁量,杜絕一刀切。
四、對比2022版舊基準,五大顛覆性核心修訂(頭條重點干貨)
修訂1:全面對標新《漁業法》,惡性違法罰款上限提升數十倍
舊版非法電魚、禁漁期捕撈最高罰款5萬元,征求意見稿嚴重情形直接提升至200萬元,同時新增“沒收船舶”硬性懲戒措施;漁船未進出港報告舊法最高罰1萬,新法上限10萬,基準同步拉高對應階次罰款區間。所有漁業資源破壞類違法行為全部重劃梯度,大幅提升違法成本,對常年頂風作案的非法捕撈團伙形成強力震懾。
修訂2:細化分層分類標準,區分大船/小船、企業/散戶,杜絕一刀切
2022版僅簡單劃分輕重情節,未區分船舶規模、經營主體類型,小型休閑漁船和百噸遠洋漁船共用一套罰款標準,小微漁民反映處罰壓力過大。本次征求意見稿新增多重量化分級指標:
- 漁船維度:12米以下休閑小船、12-24米中型近海捕撈船、24米以上大型遠洋船分檔;
- 漁獲維度:500公斤、2000公斤、5000公斤三個重量節點劃分危害程度;
- 主體維度:個體散戶、家庭漁業、規模化養殖企業、涉海工程公司設置兩套裁量梯度,散戶輕微違法優先適用免罰、輕罰。
修訂3:打通免罰清單與裁量基準,柔性執法規則法定化、標準化
2025年浙江出臺的輕微免罰清單此前屬于單獨文件,執法中存在銜接模糊問題。新版征求意見稿直接將首違不罰、輕微免罰完整寫入總則,明確免罰適用全部硬性條件、整改期限、文書規范,基層執法人員不再自由把握免罰尺度,既防止“隨意免罰”縱容違法,又避免“一律罰款”缺乏溫度,實現執法有力度也有溫度。
修訂4:新增新型監管事項,填補休閑漁業、海洋生態碳匯監管空白
近幾年快速發展的休閑海釣、海上露營、海上光伏、海洋碳匯項目、養殖尾水治理等新業態,舊版基準無對應處罰條款,長期處于監管空白。本次征求意見稿新增數十項新型違法裁量事項:休閑漁船私自載客捕撈、海上光伏平臺污染海域、養殖企業未配套尾水處理設施、碳匯項目破壞灘涂植被等,緊跟浙江海洋經濟新業態監管需求。
修訂5:統一全省執法口徑,消除沿海地市處罰差異,實現類案同判
此前舟山、溫州、臺州、寧波各地自行解讀舊基準,同類案件罰款差距最高可達3-5倍。本次征求意見稿作為全省唯一官方統一標準,正式實施后,所有沿海市縣漁政、海洋執法案卷必須嚴格套用本基準,執法案卷常態化開展交叉評查,同區域、同噸位、同情節非法捕撈,罰款金額誤差控制在極小區間內,徹底解決漁民反映強烈的“各地罰不一樣”痛點,提升執法公信力。
五、對三類核心群體的實際影響解讀(漁民、養殖戶、涉海企業必讀)
(一)近海捕撈漁民、休閑漁船從業者:容錯空間擴大,紅線懲戒更嚴厲
1. 利好(柔性包容):初次忘帶船員證、漏填漁撈日志、少量幼魚誤捕、單次少量違規漁獲,本年度首次查獲,主動整改可不予罰款,僅普法警告;區分小型生計漁船與大型牟利漁船,散戶家庭唯一收入來源違法可申請減輕罰款。
2. 風險(高壓紅線):電、毒、炸魚、禁漁期大規模捕撈、多次屢犯、向違規漁船供油供冰,處罰力度空前提高,最高罰200萬、沒收漁船,涉嫌犯罪直接移交公安;跨海區、中韓/中日協定海域非法捕撈極易引發涉外事件,一律從重頂格處罰。
3. 實操提醒:嚴格執行漁船進出港4小時報備,配齊北斗定位終端,禁用密眼網,捕撈漁獲及時區分幼魚放生,保留完整漁撈日志,避免疊加多項違法行為加重處罰。
(二)海水養殖散戶、規模化水產企業:小微企業容錯,大企業嚴監管
1. 散戶初次未及時更換養殖證、少量尾水超標、未完整記錄用藥,主動整改可免罰;
2. 規模化養殖企業長期直排尾水、濫用違禁漁藥、苗種無證繁育,直接從重處罰,罰款大幅提升,同時抄送市場監管限制水產品上市;
3. 新增養殖尾水處理配套設施強制監管,未配套設施投產直接劃定嚴重違法檔次。
(三)圍填海、海上采砂、海岸開發企業:生態破壞違法成本暴漲
涉海工程企業未批先建、破壞濱海濕地、隨意傾倒建筑垃圾,按照施工面積、生態損毀程度大幅提高罰款,同時強制要求開展生態修復,拒不修復可疊加處罰;海上采砂超許可范圍、破壞漁業洄游通道,直接沒收采砂設備,情節嚴重吊銷海域使用許可。
六、公眾參與渠道:普通人、漁民、企業如何提交修改意見(實操指南)
1. 征求意見有效時限
2026年7月10日至2026年7月22日,逾期提交意見不予采納,僅剩十余天反饋窗口期。
2. 三類反饋渠道(線上+線下均可)
1. 線上渠道
- 浙江省海洋經濟發展廳官方政務服務平臺留言板塊提交;
- 文件附件內指定專用反饋郵箱,發送Word書面意見;
- 政務互動留言板塊直接留言建議。
2. 線下渠道
打印書面意見紙質材料,郵寄至省海洋經濟發展廳執法監督處室,注明聯系人、聯系電話、姓名/企業名稱。
3. 有效意見書寫規范
1. 明確寫明對應條款序號、原文內容;
2. 清晰提出修改建議,例如“小型休閑漁船禁漁期誤捕漁獲500公斤以下,建議下調罰款下限”;
3. 寫明修改理由,結合漁民生產、企業經營、基層執法實際闡述;
4. 留下聯系方式,便于主管部門溝通核實。
4. 哪些意見容易被采納?
- 貼合浙江沿海漁業生產實際,針對小微漁民過重處罰條款提出調整;
- 針對新業態(休閑海釣、海上養殖)空白裁量條款補充完善建議;
- 基層執法實操性差、量化標準不合理的修改意見;
- 生態保護與產業發展平衡的合理化優化方案。
七、政策長遠價值:三重意義重塑浙江海洋漁業治理體系
(一)法治層面:完善海洋漁業行政執法制度,建設法治浙江
本次基準修訂落實國家規范裁量權改革要求,構建“法律+省級裁量基準+免罰清單”完整執法規范體系,壓縮權力尋租空間,減少行政復議、訴訟糾紛,實現執法全過程標準化、可追溯、可監督,是浙江海洋領域法治政府建設標志性文件。
(二)生態層面:強力養護東海漁業資源,守護近海海洋生態
通過大幅提高惡性非法捕撈處罰上限,形成強大法律震懾,遏制電毒炸魚、禁漁期偷捕等毀滅性捕撈行為;細化海洋工程污染、養殖尾水處罰標準,倒逼涉海經營主體落實生態保護責任,助力東海漁場修復、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支撐浙江藍色碳匯、海洋生態可持續發展戰略。
(三)產業層面:包容審慎監管優化海洋漁業營商環境
區分生計型小微從業者與牟利型企業實施差異化處罰,推行首違不罰、輕違免罰,避免“一刀切重罰”打擊漁民生產積極性,平衡生態監管與涉漁群眾民生保障,規范行業經營秩序,淘汰無序非法經營主體,推動浙江海洋捕撈、海水養殖、濱海旅游產業高質量、規范化發展。
八、總結與行業提醒
《浙江省海洋與漁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征求意見稿)》是浙江緊跟新《漁業法》實施推出的重磅監管文件,呈現“兩極化監管”清晰導向:對破壞海洋生態、非法掠奪漁業資源的惡性違法行為從嚴從重、頂格處罰,對初次、輕微、無危害后果的小微經營行為柔性包容、容錯免罰。
目前文件仍處于公眾征求意見階段,廣大沿海漁民、水產養殖企業、涉海工程單位可結合自身經營實際,在7月22日前提交合理化修改建議。文件正式落地實施后,全省所有海洋漁業執法將統一執行這套新標準,所有涉海從業者務必提前梳理合規風險,嚴守禁漁、捕撈、養殖、用海法律紅線,兼顧合法經營與海洋生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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