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認同就投訴,不順著我就鬧到底”——這句掛在嘴邊的話,如今在基層工作中越來越常見。不管事情本身對錯,只要處理結果、化解方案沒達到自己預期,張口就是“我要投訴”,12345、紀檢監察、作風辦、上級單位,能想到的渠道全部投一遍,甚至有些律師也通過自媒體幫著出“餿主意”,把指引無依據的投訴當成職業。
幾年前曾遇到有位信訪人反復在網上投訴同一件事,內容是為一個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親戚要求征地進保。由于多次投訴內容完全一樣,系統自動認定為重復信訪事項。屬地街道有一次收到后,按流程在系統里作了“存”處理,沒有出具書面答復。信訪人正好找了北京律師準備打官司,律師“指點”他,不僅繼續各種投訴,還就街道這次未答復的行為提起了行政復議和訴訟。結果街道得加班寫答辯狀、整理證據、編證據清單去應訴。可實際上,重復信訪事項按“存”處理,是符合操作規范的。但就因為一個程序上的“沒有書面回復”,對方抓住不放,硬是折騰出一場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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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前陣子復旦大學沈奕斐副教授在直播時說了一句“孩子之間的小擦小碰不是校園霸凌”,結果被一位“護犢”家長揪住不放,連投訴兩個月,說她“言語不當”“工作失職”。一個部門不受理就換另一個,多個部門輪番投訴。沈教授被迫停下工作,反復寫檢討說明材料,身心俱疲。好在學校還了她清白,但兩個月的精力和精神損耗,誰給她補償?
在信訪窗口,被投訴幾乎是家常便飯。回復意見不滿意——投訴;領導未接待——投訴;要求沒滿足——投訴;協調方案不理想——投訴。可問題是,回復意見、協調方案甚至被投遞的判決結果都不是信訪部門作出的,但被投訴的對象永遠是信訪部門。不少人的邏輯很簡單:到了信訪窗口,你沒按我的意思辦,就是你的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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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原本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是監督社會運行的有效手段,投訴是建立在法律認可的有效事實基礎上的。可不知從什么時候起,它變了味。有些投訴不是為了糾正過錯,而是為了發泄情緒;不是為了維護權益,而是為了施壓逼迫;不是基于事實,而是憑個人猜想。更麻煩的是,這種投訴幾乎沒有成本,動動手指就能發出,被投訴的一方卻要花大量時間寫材料、作解釋、應對檢查。有時,對方在平臺投訴了無理由的事實,平臺要求你的回復還必須要讓對方表示滿意。對于投訴人來說,贏了,自己沒損失;輸了,自己換個理由再來。一來二去,認真做事的人被拖垮,敷衍了事的人反倒省心。
這種胡亂投訴的風氣正在悄悄侵蝕整個社會的信任基礎。老師不敢管學生,怕一句批評被投訴差別對待;醫生不敢說診療結果,怕一個診斷被投訴誤診;窗口服務人員小心翼翼,生怕一句語氣不對被差評;專業人士也不敢堅持判斷,怕意見不合就被舉報“立場有問題”。當每個人做事都先想著自保,當堅持原則變成“高危行為”,最后的結果就是大家一起躺平、敷衍、不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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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的初衷永遠是守護公平、糾正偏差,它不是給少數人用來綁架他人、消耗公共資源的手段。降低投訴門檻是社會善意的體現,但善意不能被濫用。遇到問題,先溝通、講事實、守底線,比一上來就“我要投訴”要管用得多。對惡意投訴不要理睬,讓認真做事的人得到善待,我們這個社會才能少些無謂內耗。這個社會,并不是“誰鬧誰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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