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對信訪事項的化解,應當堅持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和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多措共舉化解矛盾糾紛。
信訪事項如何化解?除通過辦理、復查、復核三級程序自上而下內部糾錯外,主要有以下辦法。
(一)合意終結
簡單說,就是通過協調、調解、和解這些方式來解決行政爭議。它的好處是不光能解決當事人反映的那個爭議,連帶著其他相關的糾紛也能一并處理,最后做到案結事了。比如一個人反映拆遷補償事項,很可能會連帶著反映土地承包、宅基地申請等問題,最后會“打包式”解決。這種辦法各行各業都有人推薦,實務部門也很喜歡用。
比如有些法院要求在審理某些行政案件時,要把爭議實質性化解貫穿全過程,把協調化解和依法裁判結合起來。有人把這解讀為協調化解在解決行政爭議里排在了優先位置。另外,行政復議法也說了,只要不違法、不違背自愿原則、不損害公共利益,行政復議案件也可以調解。所以合意終結模式不光信訪在用,行政復議、訴訟階段也能用。
![]()
但這種模式的問題也很明顯:
在協調的時候,有時職能部門往往會更看重趕緊結案,至于方案對當事人是不是最優,不是首要考慮的問題。更麻煩的是,協調結案后當事人如果覺得不公平,想再走復議、訴訟等程序繼續投訴,由于已經簽訂調解、和解協議,而且被訴行政機關必定會將協議拿出來作為實質化解依據,這樣勝訴的難度就大了。
此外,對協調結案的信訪事項,過程和結果一般都不公開。雖然個案解決了,但沒法給同類案件提供參照,短期看是案結事了,長期看會讓部分信訪人覺得行政救濟只會和稀泥,無視調解、和解結果,會繼續就同一事項再次反映,要求繼續調解、和解,目的是獲得不當利益。
總的來說,合意終結模式能一并解決關聯爭議,有助于快速結案,但不一定能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二)實體裁決終結
簡單說,就是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法院通過作出復議決定或裁判,直接回應當事人的實體訴求,把案結事了建立在法律效果的基礎上。
實體裁決模式的好處是,協調調解的過程和結果一般不公開,但復議決定和法院的判決裁定都得依法公開。當事人對公開的裁決接受程度更高,也會更信任行政救濟制度。而且針對實體問題的裁決能有力監督行政機關,還能為同類案件確立規則,從源頭上減少爭議。
但問題在于,實體裁決只能針對當事人提出的訴求。如果當事人表面反映的是一個事,真實訴求是另一個事,或者還有其他關聯爭議,那就算針對他的訴求作出了裁決,也未必真能解決問題。比如有人表面上申請了一堆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開拆遷政策,要求公開土地征收情況,要求公開村組收支情況, 真實目的是想多拿拆遷補償,這時候光裁決信息公開的事,意義不大。另外,當事人訴求合理但缺少法律依據時,復議機關和法院也很難辦。有些案件成因復雜、涉及政策變遷,作出實體裁決難度更大。甚至有時候裁決了也解決不了問題,比如遇到的某個行政協議案,法院判原告勝訴,但原告拿到貨幣補償的同時,這個補償根本不是原告想要達到的金額,他還會堅持繼續反映,爭議依然存在。實體裁決模式雖然符合行政救濟居中裁判的定位,但回應訴求的范圍有限,容易造成程序空轉。
![]()
(三)多元糾紛化解模式
單獨用一種模式,或者在不同階段固定用不同模式,都有問題。那不如根據個案情況靈活選擇,該判就判,該調就調。
實際上,前面幾種模式都承認在特定階段某一種方式更有效。但個案千差萬別,提前預設用哪種方式,難免跟實際情況不匹配。靈活使用顯然更合理。
當然,靈活使用也得有個基本標準,不能隨心所欲。什么時候該裁決,什么時候該協調,得有個大致方向。否則要么陷入無序,要么又回到單一模式的老路上去。實踐中協調化解更受青睞,某種程度上就是靈活適用帶來的結果。所以缺少指引的靈活使用模式,也很難發揮預期作用。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