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倒賣"明星航班信息"獲利是否構成犯罪
倒賣明星航班信息獲利,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明星的航班信息明確屬于"公民個人信息"的范疇。倒賣行為符合該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倒賣"既包括"出售",即有償轉讓公民個人信息,也包括"提供",即無償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無論是直接從航空公司、機場等內部渠道獲取信息后轉賣,還是從其他渠道購買信息后再加價出售,都屬于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符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客觀要件。構成該罪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情形,都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二、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其航班信息等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和普通人有區別嗎
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確實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這是因為,公眾人物的工作和生活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但是,這種限制是有限度的,并非公眾人物的所有個人信息都可以被隨意公開和買賣。《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五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第六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并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于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這些原則對公眾人物的個人信息處理同樣適用。具體到航班信息這類行蹤軌跡信息,它顯然不屬于應當向公眾公開的信息范疇。明星的工作性質決定了其需要經常乘坐飛機往返各地,但這并不意味著其具體的航班時間、航班號、座位號等信息應當被公開。
三、只是購買明星航班信息自己"追星"使用,不轉賣獲利,也屬于違法行為嗎
即使只是購買明星航班信息自己使用,不轉賣獲利,也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同樣可能構成犯罪。
從刑法規定來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不僅處罰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也處罰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明確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這里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包括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也包括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因此,購買明星航班信息的行為本身就屬于"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如果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同樣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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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利平律師
湖南芙蓉(懷化)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擁有深厚的法學功底和豐富的訴訟經驗,自執業以來為當事人提供專業、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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