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旭馗
編輯|何小桃 陳旭 杜恒峰 校對|金冥羽
7月21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香港高等法院當天就娃哈哈集團創始人宗慶后家族遺產糾紛案作出最新裁決,駁回被告方宗馥莉(第一被告)及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創投有限公司,第二被告)的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審法官于2025年8月1日作出的資產保全及披露命令。法庭同時下令宗馥莉方支付原告方25萬港元的訟費。
2025年8月1日,香港高院曾公布娃哈哈遺產繼承案的聆訊結果:宗馥莉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有結果前,除非法庭有其他命令,否則不得從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的香港匯豐銀行賬戶提取款項或賬戶任何資產。與此同時,宗馥莉需披露該匯豐賬戶的最新余額、資產去向及收支完整賬目。若在2024年2月2日或之后,戶口內的資產轉至第三方的,被告(即宗馥莉方)亦需交代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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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訴訟在香港高等法院開庭(資料圖)
此次判決結果顯示,截至2024年5月31日,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持有的該匯豐銀行賬戶凈資產值約18億美元,而宗馥莉自2024年2月2日起成為該公司唯一股東及董事。
在香港高院公布娃哈哈遺產繼承案的聆訊結果后,2025年8月15日,宗馥莉方申請上訴許可;2025年9月1日,原告(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提交反對書面陳詞;2025年9月8日,宗馥莉方則繼續提交答辯書。
彼時,宗馥莉方在上訴許可申請中羅列了五項理由。然而,本次香港高院的判詞卻提到,宗馥莉方提出的五項上訴理由均不具備合理勝訴可能性;同時,即便本案上訴依法無需上訴許可,法庭亦不會批準被告延期提起上訴的申請。
這意味著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旗下涉及約18億美元的匯豐銀行賬戶資產保全禁令持續生效,宗馥莉被禁止從中提取或抵押賬戶資產,保全效力維持至杭州中院相關訴訟最終處置完畢,或香港法院另行作出變更、解除保全命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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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院駁回宗馥莉上訴許可申請(資料圖)
具體來看,宗馥莉方提出的五項上訴理由及香港高院的駁斥要點如下:
理由一:宗馥莉方主張,原告方應適用瑪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該禁令是普通法下的一種資產凍結令,旨在防止被告在訴訟期間轉移資產以逃避判決執行)的嚴格標準,需證明存在“資產流失的真實風險”,而原審法官未作此要求。
高院駁斥:上訴庭指出,本案申請的并非瑪瑞瓦禁令,而是《高等法院條例》第21M條下的資產保全令,兩者法律標準不同。資產保全令旨在為域外法院最終可能作出的強制履行令保全相關資產,無需額外滿足瑪瑞瓦禁令的全部門檻。
理由二:宗馥莉方主張,原告方應優先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而非直接來香港申請。
高院駁斥:原審法官已充分考慮雙方專家證據及原告方未在內地申請保全的解釋,該評估并無明顯錯誤,不構成可上訴的理由。
理由三:宗馥莉方主張,案涉文件并未在雙方之間創設信托及信義關系。
高院駁斥:案涉多份文件是否構成信托及信義關系屬于“嚴肅爭議”,應由審判庭最終裁定,不能在現階段下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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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原告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此前提供的證據文件(資料圖)
理由四:宗馥莉方主張,原審法官僅認定存在“一定風險”而非“真實風險”,不應據此作出保全令。
高院駁斥:資產保全令僅要求存在“保全標的財產的必要性”。原審法官基于案涉金額高達18億美元及宗馥莉方未提供相反證據,認定損害賠償不足以作為充分救濟,屬合理裁量。
理由五:宗馥莉方主張,披露命令涵蓋歷史交易信息,范圍過寬,且與杭州訴訟的實體請求重疊。
高院駁斥:披露命令僅為輔助保全令有效執行,而非就案件實體作出裁決。由于保全令本身已明確涵蓋2024年2月2日之后被轉移資產的替代或可追溯收益,要求披露同期交易記錄對確保令狀效力實屬必要。
綜上,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認定宗馥莉方提出的五項上訴理由均不具合理勝訴可能性,故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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