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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法官培訓學院學報》2026年第3期要目
【專家論壇】
1.掛靠關系下實際施工人的權利救濟
魏磊杰、楊雪(1)
【專題策劃:《民法典》實施五周年】
2.合同解除后“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解釋論展開
童航、盛浩楠(20)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司法認定
李抒波(34)
4.《民法典》第1088條家務勞動補償數額認定探析
于婷暄(49)
【刑事司法】
5.人工智能輔助量刑的系統風險與規制路徑
姚顯森、馬冰冰(66)
6.犯罪事實存疑中的擇一認定裁判規則
孫文達、鄒雪(82)
【民事司法】
7.股東失權救濟路徑的訴的競合研究
宋春龍、劉雨鑫(96)
8.“版權蟑螂”現象的司法治理
張波(112)
9.民事執行依據內容不明的類型化與處置路徑
袁菁(128)
【行政司法】
10.涉民營企業行政爭議實證檢視與化解路徑
趙繼楠、陳超(144)
【司法綜合】
11.類案偏離的實質理由:標準、路徑與規范
陳樹元、蔡曉芳(159)
【案例研析】
12.新業態下行政案件不確定法律概念的理解與適用
(177)
【專家論壇】
1.掛靠關系下實際施工人的權利救濟
作者:魏磊杰、楊雪(廈門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掛靠施工中,實際施工人的權利救濟面臨身份認定存疑、救濟模式爭議及法律適用模糊等困境。基于對相關司法解釋的文義、目的與類推解釋,掛靠人具備實際施工人之法律身份。以此為前提,應以發包人對掛靠事實的主觀認知狀態為基準,構建“明知—未知”二元救濟框架:發包人明知時,掛靠人可基于事實合同關系直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折價補償;發包人未知時則須通過代位權訴訟、債權轉讓或不當得利路徑尋求救濟。事實合同救濟應以發包人明知為核心,采客觀行為推定標準;代位權救濟應立足債權實質確定性;債權轉讓應肯定未結算工程款債權的可轉讓性,但掛靠人原則上不得據此受讓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當得利救濟僅適用于被掛靠人截留工程款之情形,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關鍵詞:掛靠人;實際施工人;事實合同;代位權;建工優先權
【專題策劃:《民法典》實施五周年】
2.合同解除后“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解釋論展開
作者:童航、盛浩楠(浙江農林大學浙江省鄉村振興研究院)
內容提要:《民法典》第566條第1款規定的“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因立法表述模糊抽象,理論界對其性質、內涵與適用爭議不斷,司法實踐中亦分歧頻現。梳理司法裁判的認定思路,發現實名中將其類型化為修理重做更換、替代履行、折價補償三類。根據合同解除效果的折衷說理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性質為債的請求權,其與恢復原狀的功能目的決定二者是原權與救濟權的關系。恢復原狀不能的情形可分為不能返還、返還有瑕疵、不宜返還三類。“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解釋為折價補償、替代履行、修理重做更換三類。為統一裁判適用規則,“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應采四階層理論,即原則上按照修理重做更換、替代履行、折價補償的順序依次展開,例外情形下由法院自由裁量。
關鍵詞: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合同解除;恢復原狀;合同效力理論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司法認定
作者:李抒波(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法典》第14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法律行為無效,在純獲法律利益及日常生活定型化消費場景中,易背離行為能力制度的保護目的。對此,應通過目的性限縮將此類行為排除在絕對無效評價之外。在實體法上,行為能力制度的保護目的兼具行為人保護與交易安全維護功能,對無行為能力人意思能力的判斷須在具體行為類型中采最低限度的實質判斷標準,以彌補絕對無效主義對無行為能力人保護不足的缺陷。在程序法上,純獲法律利益行為與日常生活定型化消費行為屬于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司法認定中有賴于實質化爭點整理程序、主張與證明責任的合理配置以及裁判說理技術的協同運作,方能將不確定法律概念轉化為可審理、可證明、可說理的具體事實。
關鍵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最低限度意思能力;目的性限縮;司法認定
4.《民法典》第1088條家務勞動補償數額認定探析
作者:于婷暄(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內容提要:《民法典》第1088條取消夫妻財產制限制后,家務勞動補償制度活力得以激發,但補償數額認定標準模糊、數額偏低等制約制度效用發揮。通過對《民法典》施行后的實證考察發現,司法適用面臨兩重困境:一是“負擔較多義務”要件認定標準尚不統一,舉證困難制約補償前提的判斷;二是補償數額認定方式各異,與離婚財產分割界限模糊。破解上述困境,可依托間接證明與職權探知主義,明確“負擔較多義務”的認定路徑;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21條所列考量因素進行功能分層,構建補償內容確定與補償數額核算雙層分析框架;同時厘清家務勞動補償與離婚財產分割的制度邊界,采用另行補償模式剔除重合部分。通過解釋論路徑的優化,可有效實現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規范目的。
關鍵詞:家務勞動補償;負擔較多義務;補償數額;離婚財產分割
【刑事司法】
5.人工智能輔助量刑的系統風險與規制路徑
作者:姚顯森、馬冰冰(河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人工智能輔助量刑在提升量刑質效的同時,亦誘發多重系統性風險。基于系統論的理論范式,相關風險主要呈現三種樣態:一是量刑價值取向單一與算法運作機械,使法律系統陷入認知封閉;二是科技、商業、政策系統對法律系統越界侵蝕,疊加法律系統對其他社會子系統的不當干預,引發系統間功能邊界紊亂;三是算法黑箱的存在與解釋機制缺失,引發科技與法律系統間的連接“短路”。對此,應明確人工智能量刑的輔助地位,推進多元參與以實現法律系統的認知開放;通過嚴格限定技術適用范圍、阻斷商業力量不當介入、優化政策考核指標、遏制法律系統過度擴張,維護法律系統運作封閉;從程序設置與技術設計雙維度,構建系統間有效耦合機制,實現科技賦能與司法公正平衡。
關鍵詞:人工智能;輔助量刑;系統論;量刑規范化
6.犯罪事實存疑中的擇一認定裁判規則
作者:孫文達、鄒雪(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
內容提要:犯罪事實存疑案件中,當證據足以排除無罪可能,但無法精確判定行為屬于何種非位階關系罪名時,機械適用疑罪從無將導致已證不法行為無法被合理歸責,而僅適用于位階關系罪名的罪疑從輕則缺乏適用基礎。擇一認定作為例外裁判規則,允許在不法內涵等價的互斥罪名間選擇輕罪定罪,其正當性源于實質正義、罪責原則與訴訟經濟的統一。擇一認定有明確適用條件,應以不法核心同一性作為允許適用的實質判斷基準,這不僅要求不同犯罪侵害相同的個人法益,而且要求侵害法益程度相當,且擇一認定的罪名不得超出指控的犯罪事實范圍。據此構建“三步審查法”:先確認事實有無,再審查位階關系,最后判斷不法核心同一性,為處理此類疑案提供可操作的裁判路徑。
關鍵詞:擇一認定;不法核心同一性;存疑有利于被告
【民事司法】
7.股東失權救濟路徑的訴的競合研究
作者:宋春龍、劉雨鑫(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股東失權可能侵害股東自益權、共益權及公司整體利益,對應救濟路徑包括股東直接訴訟、股東資格確認之訴、決議效力瑕疵之訴、股東代表訴訟與失權異議之訴。五種訴訟在訴的主體與原因上存在競合。主體競合時,失權股東可適用全部五種路徑,其他股東僅可適用失權異議之訴、決議效力瑕疵之訴與股東代表訴訟。原因競合時,主張“對失權有異議”可適用失權異議之訴與股東資格確認之訴;主張“決議存有效力瑕疵”可適用前三者;主張“董事均違法履職”可適用全部五種路徑。競合時,股東先后提起前三類訴訟中的任意兩者構成重復起訴;而提起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或先提起前三類訴訟之一再提起后兩類,不構成重復起訴。
關鍵詞:股東失權;訴的主體競合;訴的原因競合;重復起訴
8.“版權蟑螂”現象的司法治理
作者:張波(山東省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內容提要:近年來,“版權蟑螂”已呈泛在樣態,司法實踐面臨權屬認定模糊、訴權濫用規制乏力以及多元利益衡平失序的掣肘。受制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局限、理論操作指引不足以及前端預防與聯動治理機制的缺位,單一治理手段難以奏效。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構建技術、程序、實體、聯動四維一體的系統化治理機制是可行的司法進路:技術層面,開發識別標記系統并拓展“版權AI智審”應用場景;程序層面,通過權屬雙重審查、審慎調解、限制互聯網庭審及示范性訴訟等措施合理限制訴權,并強化前端風險提示與誠信引導;實體層面,適度擴張合理使用制度,精準適用裁量性賠償并落實權利濫用損害賠償規則;聯動層面,建立協同普法與跨部門聯動治理機制,以實現版權保護與產業發展的動態平衡。
關鍵詞:“版權蟑螂”;訴權濫用;司法治理;裁量性賠償
9.民事執行依據內容不明的類型化與處置路徑
作者:袁菁(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內容提要:民事執行依據內容不明易造成審執銜接不暢、程序空轉。當前征詢審判意見、執行自行處置、啟動再審等傳統處置方式,存在效力存疑、程序濫用等問題,其根源在于識別標準缺失、審執權力配置失衡、程序運行梗阻。通過梳理實務樣態、分析成因,多維度重塑執行依據明確性判斷標準,將瑕疵劃分為當然性不明、解釋性不明、技術性不明三類,并明確限制條件不明為獨立實體爭議瑕疵。立足審執協同理念構建分階處置路徑:對當然性不明前置過濾,對技術性、解釋性不明聯動補正并輔以執行和解,對限制條件不明引導當事人另訴。同時搭建程序監督、實體訴訟、再審糾錯的分層救濟體系,形成完整處置機制,為化解執行難題提供參考。
關鍵詞:執行依據不明;類型劃分;澄清機制;救濟路徑
【行政司法】
10.涉民營企業行政爭議實證檢視與化解路徑
作者:趙繼楠、陳超(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內容提要:行政訴訟兼具化解行政爭議、保障合法權益、監督依法行政的功能,是護航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司法保障。實證分析可見,此類案件數量與地方經濟發展水平關聯緊密,爭議類型、涉案行政管理領域呈現集中化特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穩步提升,但庭審質效短板突出,行政機關敗訴問題在多類傳統監管領域多發。實務中,民營企業合規經營、維權救濟、風險防控能力存在不足,行政機關履職、執法、解紛及復議工作仍有短板,司法實踐也面臨管轄制度運行不暢、行民交叉審理機制閑置、審判職能延伸不足等多重困境。依托現行法律制度,從市場主體、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三個維度綜合施策,健全全鏈條治理體系,能夠有效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實現依法行政與民營企業權益保護的有機統一。
關鍵詞:民營企業;行政爭議;實證分析;實質性化解;營商環境
【司法綜合】
11.類案偏離的實質理由:標準、路徑與規范
作者:陳樹元、蔡曉芳(山東省寧陽縣人民法院)
內容提要:類案偏離說理承擔著證成個案裁判正當性、維護法律適用統一的制度功能。當前實踐中,偏離說理普遍止步于形式化回應,僅羅列兩案事實差異,呈現說理不明、理由虛化、邏輯不清等樣態。究其根源,在于理論研究對實質理由關注不足,且事實復雜性、法律不確定性及價值不可通約性又造成論證困難。實質理由的判斷標準在于完整證成關鍵差異何以阻斷類案規則的參照適用,應遵循定位關鍵差異、證成阻斷效力的二階論證結構。為此,可依托人民法院案例庫與法答網融合機制,構建識別、生成、論證偏離理由的閉環式路徑。在此基礎上,建立層次化說理標準,并根據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價值判斷等不同偏離類型,構建對應的裁判文書說理規范,以清晰呈現實質理由的心證過程。
關鍵詞:類案偏離;實質理由;文書說理;“庫網”融合
【案例研析】
12.新業態下行政案件不確定法律概念的理解與適用
案例一:“職業閉店”公司變更登記撤銷行為的合法性認定
作者:李寧(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裁判要旨:登記機關經調查認定公司存在涉“職業閉店”變更登記情形的,有權依據《行政許可法》第69條之規定撤銷該虛假變更登記。人民法院對登記機關撤銷決定的合法性審查,應著重考量申請人是否履行誠實信用義務、變更行為是否具有真實商業目的、是否損害公共利益等核心要素;對有證據證明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應依法支持登記機關的撤銷決定。
案例二: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行政處罰中“情節嚴重”的司法認定
作者:高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公民以辱罵方式阻礙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認定該行為是否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1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綜合考量辱罵次數、內容惡劣程度、對象特定身份及社會影響等因素,不以發生肢體沖突為要件,亦不限于執法現場。公安機關綜合全案情節認定為“情節嚴重”并處以行政拘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司法裁判應當依法維護執法權威,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確保過罰相當原則的準確適用。
案例三:“隱形加班”突發疾病的工傷認定
作者:張鵬、路凌志(山東省汶上縣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隱形加班”表現為用人單位通過即時通訊、任務時限等方式,要求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所持續提供具有經常性、實質性、強制性的勞動。司法實踐中,認定隱形加班應采取實質審查主義,重點審查勞動的實際付出、休息時間占用等核心要素。“隱形加班”場景下,對“工作時間”應作擴張解釋,對“工作崗位”應作職責導向解釋,核心判斷標準為勞動者是否受用人單位支配性管理。勞動者在“隱形加班”中突發疾病死亡,符合視同工傷三要件的,應依法認定為工傷。
《山東法官培訓學院學報(山東審判)》是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主管的應用法學研究雙月刊,國內外公開發行。面向新時代,本刊確立了“立足審判實踐、面向全國法院、連接學術前沿”的新定位,在欄目設置、稿件內容等方面全面轉型升級,加強對審判實踐疑難復雜問題和法學理論前沿問題的研究,著力打造應用法學研究特色品牌。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宋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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