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職務犯罪發案環節及表現
通過對相關案例及研究報告進行分析,我們歸納出以下國有企業職務犯罪易發高發環節。
(一)投資與融資環節
具體表現:在投資收購企業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為被收購方提供幫助,收受賄賂;利用企業審批權進行權錢交易;簽訂虛假投資合同,伺機侵吞國有企業公款或投資利潤;在投資工作中,通過簽訂虛假合同方式收受委托人、被擔保人“好處費”;在主持收購企業過程中,未對項目盡到審慎義務,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作出經營決策,造成國家財產巨額損失等。
案例
童某某為中石化某直轄市分公司董事長,2010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期間,中石化某分公司某加油站股東朱某某(占股30%)希望童某某能夠在該加油站經營中給予關照及其股權在被收購過程中得到童某某的關照,以拜年的名義分三次送予被告人童某某“好處費”4萬元,共計12萬元。 童某某被法院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用工與薪酬管理環節
具體表現:用公款為單位領導或者職工多繳納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金,借此侵吞國有資產;經國企領導集體研究決定,以工資、獎金、分紅等方式私分公司“小金庫”資產;以虛報工作人數、工時數等方式,侵吞公款;上級領導收受下屬賄賂后,對下屬升遷和日常工作給予關照等。
案例
某省能投集團煤業公司某市煤炭科學研究所有限公司原黨總支書記、董事長許某截留下屬單位經營性收益設立“小金庫”問題。2007年3月至2017年6月,許某在擔任某市煤炭科學研究所所長和某市煤炭科學研究所有限公司黨總支書記、董事長期間,安排相關人員采用少計或未開發票截留下屬單位經營性收入、虛開發票套取公款等方式設立“小金庫”,共計2158.91萬元。其中,用于巧立名目濫發津補貼和福利960.53萬元,許某本人領取67.64萬元;先后挪用166萬元用于個人理財和無償出借他人。此外,許某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19年6月,許某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并被解除勞動關系,涉嫌職務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
(三)企業改制環節
具體表現:重組、改制過程中,故意隱瞞、轉移國有資產,繼而侵吞、挪用公款;隨意轉移隱瞞國有資產,低估、不估國有財產,從而進行貪污、挪用;國企人員貪污企業破產專項經費;在國企股權轉讓過程中,幫助他人收購股份,并借此收受賄賂;破產清算責任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等。
案例
呂某某在任職某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主管的國有獨資企業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建公司)總經理、市建公司改制協調小組組長期間,在市建公司改制過程中,以市建公司管理層商議決定等形式,采取將市建公司所有房產排除在評估清單之外、簽訂虛假房產買賣合同、不如實申報市建公司賬外資金等方式,將原市建公司所有的5、6、7、19號樓門面房及賬外資金劃入改制后的某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呂某某被法院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財務管理環節
具體表現:用公款報銷以虛假名目開具的真發票;通過應收賬款不入賬、虛構業務開具現金支票等手段,騙取公款;利用職務便利,違規為相關企業辦理銀行融資貸款,并收受賄賂;挪用公款用于個人消費、理財,或替相關企業償還銀行貸款等。
案例
某市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工程二處系國有企業。2005年12月31日,該企業會計鄭某某應單位安排,在本市建設銀行南大街支行開立個人銀行賬戶,用于存放單位的部分公款。2009年2月20日,經單位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鄭某某被任命為該單位內部銀行行長,主要負責單位現金、銀行存款收支業務的日常核算和資金管理。2011年12月30日,鄭某某利用負責管理單位公款的職務便利,將存放于其賬戶內的單位公款115萬元
通過個人網銀購買理財產品,后根據單位用款情況分五次贖回該理財產品,共計獲利4848.82元。 鄭某某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技術與服務環節
具體表現:在技術采購洽談或技術服務過程中,利用職務的便利,為他人提供幫助,并收受賄賂;技術設備供應商在系統維護、培訓過程中虛報支出貪污公款;研發負責人在技術開發過程中提出傾向性意見,幫助行賄方獲得技術業務等。
案例
戴某某擔任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負責人,負責制定公司的信息技術采購計劃,組織評估、選擇供應商、商務洽談、合同簽訂等工作;監督和管理供應商的服務質量和服務績效;負責信息管理與信息技術專業隊伍建設工作等。戴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某科技公司與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開展“PDA”項目提供幫助,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收受該公司給予的好處費600萬元。 戴某某被法院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六)工程建設環節
具體表現:故意違反招投標的法律規定,應招未招,為行賄人獲取項目提供幫助并收取賄賂;先施工后履行招投標程序,幫助施工方中標而收受賄賂;國企招標方收受賄賂后向投標方泄露標底;作為基建工程建設單位,有關人員在承攬工程過程中給予有關人員好處費、收受建筑材料設備供貨方賄賂款或者貪污截留工程款;利用施工、管理、監督等職務便利,向施工方索取賄賂或者非法收受施工方賄賂并為其謀取利益;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有關負責人接受他人請托,對名下存在虛假成分的拆遷材料予以審核通過,或者幫助協調拆遷現場事宜,從中收受賄賂;通過簽訂虛假合同、提高合同標的額等方式,套取工程款;具有管理職能的人員通過開具虛假發票套現,截留工程款;工程承包方為能盡快結算工程款、周轉資金,向施工監管人員行賄;國企招標代理公司工作人員在提供代理服務中收受他人賄賂,為相關單位謀取利益等。
案例
2014年8月,中建某局西南區域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任命孟某某擔任某項目執行經理,負責項目全面工作,包括促進合同履約、審核工程進度、工程款撥付等。經孟某某等人確定,某項目的剩余工程由某達公司實施。后中建某局與某達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土石方外運單價為51元/方。同年8、9月,在某達公司進場施工前后,孟某某與該項目技術員鄭某、某達公司負責人楊某某以及楊某某在該項目上的合伙人李某某共同商議后決議通過調整標高虛增工程量的方式套取工程款,所得資金孟某某和鄭某分得一半,楊某某與李某某得另一半。孟某某安排鄭某具體負責調整標高、計算虛增工程量事宜。鄭某隨后安排項目測量員彭某某在公司退場數據的基礎上上調了部分區域的標高,增加了14,194.15方的土石方量,合計工程款72.39萬元。 孟某某、鄭某、楊某某、李某某被法院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七)物資采購與保管環節
具體表現:采購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幫助請托人獲取采購物資供應權,從中謀取私利;采購人員在物資采購過程中,多列支出進行虛假報銷,將單位公款占為己有;具有采購決定權的工作人員收受供應商賄賂,在物資采購中為供應商謀取利益;享受結算權的采購人員收受賄賂,幫助供應商盡快結算貨款;利用保管公司財物的職務便利,竊取公共財物等。
案例
某汽輪電機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國有企業,主要生產火力發電機組、風力發電機組等電力裝備。該公司的物資部門,在公司中占據重要地位,主要負責該公司采購計劃的編制、物資供應、采購物資入庫與結算等事項。由于具有一系列原材料和物品的采購權,物資部門的負責同志和有關人員往往備受供應商的關注,甚至極易成為不法商人“圍獵”的對象。接群眾舉報,市紀委監委對該公司物資部部長A某、副部長B某和采購員C某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經查,A某、B某、C某三人受人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分別為D材料公司在承攬業務、供貨質量審核以及貨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各自索取、收受了該材料公司給予的好處費340萬元、100.8萬元和138.4萬元。
(八)經營銷售環節
具體表現:業務負責人將貨物定金、銷售款侵吞、挪用,或者將業務單位應付給本單位的資金借給他人使用;業務負責人員為了個人利益,濫用職權將本公司貨物以低價賣出,侵犯本公司利益;采購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貨物無償給關系人(企業)使用,損害公司利益;在企業產品銷售過程中,不法分子利用結算貨款、收賬等便利條件,侵吞、挪用公款。
案例
2008年6月至2012年2月,魯某某在擔任國有獨資企業某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某置業公司某物業管理分公司負責人期間,違反國有企業財務管理規定,將某煤電集團某置業公司調撥給某分公司的自用煤以每噸480元到600元不等的價格出售給其外甥鄭某(另案處理)4642.7噸,以每噸550元的價格出售給王某祥500噸。某煤電集團運銷公司對外銷售上述調撥自用煤的價格在每噸600元至780元之間,魯某某違規銷售自用煤的所得價款與某煤電集團對外銷售該煤的價格相差共計107.49萬元。 魯某某被法院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九)租賃業務管理環節
具體表現:在國企資產出租業務中,幫助不符合承租條件的企業或個人違規獲得承租資格,并從中收受賄賂;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相互勾結,以先承租再轉租的方式,侵吞固定資產出租收益;利用管理企業資產的職務便利,索要或者收受承租人的“好處費”,為承租人謀取利益。
案例
王某某,原系某煤炭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2012年初,某餐飲有限公司董事長杜某某得知某煤炭公司欲將某煤炭公司大廈負一層至五層樓房對外出租,遂于同年3、4月找到時任某煤炭公司董事長王某某,向其表達了承租意愿,請王某某幫忙,并承諾事成之后有重謝,王某某應允。同年8月,杜某某到王某某辦公室送給王某某美元30萬元(折合人民幣184.377萬元),王某某予以收受。后某煤炭公司召開黨政聯席會議討論煤炭公司大廈樓房租賃事宜時,王某某推薦了某餐飲有限公司。2013年1月,某煤炭公司與某餐飲有限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 王某某被法院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資產處置環節
具體表現:處置企業辦公家具、電腦、網絡設備、車輛、生產設備等報廢資產時,存在暗箱操作、低價賤賣、利益輸送等問題。
案例
張某某,原系某鋼鐵集團國貿公司廢舊物資室主任;呂某,原系某鋼鐵集團煉鐵廠生產計劃科物資回收管理員;任某某,原系某鋼鐵集團物流中心物資回收管理站主任。2011年7、8月,朱某某得知某鋼鐵集團煉鐵廠有近300噸材質為紫銅的結晶器銅板報廢并將作銷售處理。2011年8月至10月,朱某某通過呂某,采取將廢結晶器銅板虛報為黃銅材質的方式,形成廢舊物資計劃報送至某鋼鐵集團物流中心。后朱某某又通過任某某,在明知該廢舊物資計劃虛假的情況下,仍然按照黃銅材質將計劃報送至某鋼鐵集團國貿公司。張某某利用管理廢舊物資回收的職務便利,在明知該批結晶器銅板系紫銅的情況下,弄虛作假,以廢黃銅材質的品名和價格與朱某某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使朱某某等人以3.45萬元/噸的廢黃銅價格購買廢結晶器銅板239.1噸。經評估,該批結晶器銅板的價值為5.3萬元/噸,差額部分442萬余元被張某某、呂某、任某某非法據為己有。2012年至2014年,張某某利用管理廢舊物資銷售的職務便利,為某鋅業公司從某鋼鐵集團國貿公司順利購買鋅渣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某鋅業公司經理劉某給予的好處費共計1.5萬元。為董某某經營的某再生資源公司從國貿公司低價購買廢油等提供幫助,先后兩次非法收受董某某給予的好處費共計1.5萬元。張某某被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呂某、任某某被法院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