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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即時通訊與云存儲深度嵌入日常生活,因“隨手轉發”淫穢視頻、圖片而身陷囹圄的情形屢見不鮮,該行為一旦跨越情節紅線,即觸發《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的刑事追訴。對于此種行為,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楊萬勇律師根據現行法律及裁判規則,特整理《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刑責邊界與辯護實務》,以厘清法律紅線。
定性核心在情節與傳播界定
本罪規定于《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首先需精準框定“淫穢物品”,《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將其界定為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物品,而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以及包含色情但具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均不在此列。傳播行為涵指出租、出借、展示、講解、贈送以及通過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發送、共享鏈接等使不特定或多數人周知的方式。網絡場景下,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將“情節嚴重”量化為:傳播淫穢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音頻文件一百個以上,圖片或文章二百件以上,或實際被點擊數達一萬次以上等。即便不以牟利為目的,達到上述數量標準即構成犯罪。主觀上須為故意,即明知是淫穢物品仍決意傳播,過失不構成本罪。若行為具有牟利目的,則可能落入處罰更重的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故對“牟利”要件的審查直接左右罪名認定與刑罰輕重。
罪輕辯護聚焦目的與數量
本罪法定刑雖在二年以下,仍蘊含豐富的辯護空間,楊萬勇律師指出實務中可立足三端實現有效辯駁。第一,精準界分傳播目的。當偵查機關傾向認定牟利意圖時,辯護律師應緊扣資金流向缺失、營利合意不明等證據缺口,力爭將重罪變更為傳播淫穢物品罪,使刑期大幅壓縮。第二,嚴審電子數據與數量認定。淫穢物品的鑒定意見、傳播數量的計算規則,必須嚴格遵循電子數據取證規范;若存有查扣程序違法、同一文件被重復計數、僅系鏈接轉發而非初始上傳等情形,應依據證據規則主張扣除相應數量。自首、立功及退贓退賠等法定情節務必充分激活,《刑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免除處罰。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屬從重情節,辯護時需核查受眾年齡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第三,善用但書條款爭取出罪。《刑法》第十三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當轉發數量極少、點擊量有限且未產生惡劣影響時,可結合悔罪表現全力爭取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楊萬勇律師強調,辯護的核心在于將數量基礎精細化、鑒定意見規范化,并全面呈現行為人初犯、偶犯、積極消除影響等從寬因素,從而構筑堅實的罪輕乃至無罪論證。
互聯網分享的便捷表象之下暗藏嚴峻刑事風險。楊萬勇律師提醒,傳播淫穢物品罪的打擊觸角已全面延伸至即時通訊群組與云盤工具,公眾須杜絕“獵奇式轉發”,牢固樹立行為邊界意識。一旦涉刑,應盡早委托專業律師介入,圍繞主觀故意內容、傳播數量認定、電子數據合法性等關鍵節點展開精細化審查,精準識別情節顯著輕微的出罪空間,以體系化辯護策略實現權益最大化與刑事風險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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