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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勇律師:欠錢不還、生意虧本就等于詐騙?很多人都混淆了民事與刑事
詐騙案子里最常碰到兩種極端的當事人:一種是債權人,幾十萬欠款追不回來,一見面就問 "他這算不算詐騙?我報警能不能把人抓起來?";另一種是被報案的經營者,覺得自己就是借錢周轉、生意做虧了,怎么突然就沾了刑事的邊,滿肚子委屈。
很多人習慣用結果倒推性質:錢要不回來就是詐騙,生意賠本就是被騙。可實際上,民事借貸、經營虧損和刑事詐騙之間,差的遠不止 "還不上錢" 這一件事。司法實踐里一直強調要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防止把普通債務、正常經營虧損簡單升格為刑事案件。今天張智勇律師就結合實務里的處理尺度,把兩者的真實邊界講透。
最根本的分界:拿錢時,是想做事,還是想占為己有
不少人判斷是不是詐騙,只看最終結果 —— 錢還上了就是民事,還不上就是刑事。這個邏輯完全是反過來的,屬于典型的以結果倒推性質,最容易出偏差。
詐騙罪的核心構成,是行為人從一開始就抱著非法占有的目的,靠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讓對方產生錯誤認識,主動交付財物。說白了,從伸手拿錢的那一刻,他就沒打算歸還,所有的借款理由、合作項目,都只是騙錢的幌子。而且這個非法占有的想法,必須產生在取得財物之前;如果借錢的時候事由真實、也確實打算履約,只是拿到錢之后才動了歪心思、轉移財產不想還,一般也只算民事違約,不會直接按詐騙定性。
而正常的民事借貸、生意合作,哪怕最后虧得一塌糊涂、暫時無力償還,行為人在拿錢的時候,是有真實事由和項目的,資金也確實用在了約定的地方,只是因為市場風險、突發變故這些客觀原因,導致最終還不上。哪怕事后為了躲債拉黑失聯,本質上也只是逃避民事債務,不等于刑事詐騙。
舉個很常見的對比:開餐館的老板旺季要囤貨,找朋友借十萬周轉,約定半年后還本付息。錢到賬后全部用于進貨、交房租,結果趕上周邊修路客流驟減,餐館經營不善倒閉,錢實在還不上,索性換了手機號躲著。這種借錢時事由真、錢也用在了正地方,只是后來還不上才躲起來的情況,哪怕躲得再徹底,也還是民事借貸糾紛。反過來,如果老板的餐館早就資不抵債要關門了,還編造 "加盟連鎖品牌、三個月回本" 的謊言借錢,十萬塊一到賬就拿去還賭債、買奢侈品,沒幾天就聯系不上。這種從根上就是靠假話套錢,就已經觸碰到詐騙的紅線
生意合作虧了本,不等于就是詐騙
除了民間借貸,合伙投資、項目合作虧損,是最容易產生定性爭議的場景。很多人項目虧了錢,就理所當然覺得自己被騙了,非要去刑事報案;也有不少經營者以為只要是做生意虧了,就永遠碰不到刑事紅線,其實都不對。
正常的商業風險,從來都不是詐騙。雙方基于真實的項目談合作,資金確實投入到了約定的經營活動里,只是因為市場行情、管理能力、政策變化這些客觀原因導致虧損,哪怕最終血本無歸,也屬于民事合同糾紛,有爭議去法院起訴解決。比如合伙開奶茶店,門店正常開起來了,供應鏈、裝修都是真實的,后來因為競爭太激烈、口味不符合本地市場倒閉了,這就是典型的商業風險,不能因為虧了錢就認定對方詐騙。
但如果所謂的 "合作項目" 從一開始就是虛構的 —— 比如對方謊稱手里有政府工程、有獨家代理權限,需要你出資入股,實際上根本沒有這個項目,投資款一到賬就被轉走個人使用、償還舊債,從頭到尾沒有任何實際經營動作,那這就不是經營虧損,而是以合作為名的詐騙
很多人分不清民事欺詐刑事詐騙,其實邊界也不難把握:民事欺詐建立在真實交易的基礎上,可能夸大了收益、隱瞞了部分風險,但本質還是想做成生意、賺經營的錢;刑事詐騙里的 "合作" 從一開始就是個幌子,根本沒打算履行約定,目的就是無對價把對方的錢揣進自己兜里。
實務里爭議最大的還有 "拆東墻補西墻" 的情況。如果一直有真實的經營業務,借新還舊只是為了維持資金周轉,哪怕最后資金鏈斷了還不上,通常也按民事糾紛處理;但如果明明沒有還款能力,還靠虛構項目持續借錢,錢大多用來個人揮霍、填之前的非法窟窿,那就很容易往詐騙的方向走。
實務中,怎么判斷主觀上有沒有騙的想法
有人會問,想法藏在人心里,怎么判斷他當初是想做事還是想騙錢?其實司法實踐里,從來不是聽當事人自己怎么說,而是通過客觀行為細節綜合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幾個細節往往就能說明問題。
首先看拿錢的事由是真實存在,還是憑空捏造。正常的借貸、合作,事由都有跡可循,有對應的合同、項目資料、經營痕跡;如果借款理由、合作項目全是空話,連基本的佐證材料都拿不出來,大概率就有問題。
再就是看資金的實際去向,這是最核心的判斷依據之一。如果錢確實投在了約定的經營、周轉上,哪怕最后虧得一分不剩,也很難認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過來,錢款到賬后根本沒碰約定的項目,轉頭就肆意揮霍、拿去賭博、償還個人非經營性的舊債,甚至直接轉移隱匿拒不露面,才會被作為推定詐騙故意的核心依據。要是只是臨時挪用、之后及時補回去,或者為了維持經營臨時調頭還債,就不能簡單推定有非法占有的心思。尤其是企業經營的場景,資金走的是對公賬戶、全部用于公司運營,哪怕最終虧損,認定個人詐騙的標準也會嚴格得多。
還有事后的態度和行為。正常的債務人哪怕一時還不上,也會主動溝通、協商延期或者分期,不會徹底人間蒸發。但這里也要分情況:如果借錢的時候就沒打算還,拿到錢立刻失聯跑路,那是詐騙的典型表現;但如果只是經營失敗、實在拿不出錢,才躲起來避風頭,那就只是逃避民事債務,不能單靠失聯這一條就定詐騙。
最后看借錢時的實際償付能力。如果本身已經嚴重資不抵債、又沒有穩定的經營收入支撐,還刻意偽造資產證明、虛構收入來源,大額借入資金,根本沒有履約的可能,才會被作為推定一開始就沒打算還款的參考。要是只是正常的經營困難、臨時周轉舉債,哪怕后續虧損加劇,也不能直接等同于詐騙。
當然,這些都只是參考因素,不是單憑某一點就直接定罪。司法機關會結合全案證據綜合判斷,也允許當事人作出合理解釋,不會簡單粗暴地以結果定性。
幾個最容易踩的認知誤區
第一個誤區,有借條就一定是民事,不算詐騙。很多人覺得,只要打了借條,就屬于民間借貸,公安不能管。其實借條只是一張債權憑證,只能證明雙方有資金往來的合意,改變不了行為本身的性質。如果從一開始就是虛構理由騙錢,哪怕寫了借條,照樣可能構成詐騙。
第二個誤區,欠錢不還、失聯跑路就是詐騙。這是很多債權人的常見誤解。單純因為無力還款而逃避債務,是民事違約的常見表現,不等于刑事詐騙。只有同時滿足 "虛構核心事實 + 自始有非法占有目的",才可能往刑事方向走,不能因為找不到人就直接認定詐騙。
第三個誤區,生意沒做成、錢虧光了,就是對方詐騙。商業活動本身就有風險,投資失敗是很正常的事。司法實踐中一直強調要防止把正常的經營風險、商業虧損,簡單歸為刑事詐騙,這也是保護正常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
不同性質,維權路徑完全不一樣
如果判斷下來屬于正常的民事借貸、合同糾紛,最直接的路徑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準備好轉賬記錄、借條、合作協議、聊天記錄這些證據,拿到生效判決后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查封對方名下的財產,通過司法途徑追回欠款。哪怕對方失聯,法院也可以公告送達、缺席判決,不影響維權。
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對方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一開始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整理好相關證據材料向公安機關報案。但也要有心理準備,公安會嚴格審查案件性質,對于證據不足、明顯屬于經濟糾紛的,不會作為刑事案件立案,會告知當事人走民事訴訟途徑,這是正常的程序要求。如果報案后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也有明確的救濟途徑,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同時也能同步提起民事訴訟、申請財產保全,兩條路徑并不沖突。
說到底,民事糾紛和刑事詐騙的邊界,從來不在 "最后有沒有還錢" 這個結果上,而在 "拿錢時的真實想法" 和 "行為的全過程" 里。
對債權人來說,遇到欠錢不還先別急著定性詐騙,先梳理證據、判斷性質,選對維權路徑,少走彎路;對經營者來說,也不要心存僥幸,虛構項目、隱瞞真相套取資金,哪怕打著 "借錢""合作" 的幌子,也可能觸碰刑事紅線。
正常的商業風險、資金周轉困難,法律會留出解決的空間;但以欺騙手段占有他人財產的行為,最終也逃不過相應的責任。守住行為的邊界,比事后糾結定性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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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伙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余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并在律所內部十余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余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網關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通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于打破復雜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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