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報訊(全媒體記者 任俊丞)7月7日,國家文物局發布了《國有文物資源數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國有文物數據歸國家所有,實行全流程閉環管理。《辦法》規范了文物數據采集、加工、存儲、傳輸、登記全流程操作標準,嚴控委托外包環節的數據安全,禁止私自留存數據。
據了解,國有文物資源數據是指由國有文物管理機構組織的、以電子方式對所管理的文物資源信息的記錄。該概念主要依據國家文物局印發的《辦法》進行界定,其核心內涵由數據構成(類型)、權屬歸屬、適用范圍和管理原則等構成。
目前,國有文物資源數據規模龐大、內容豐富、應用場景廣泛、社會需求強烈。為規范國有文物資源數據生產、保障國有文物資源數據安全、引導國有文物資源數據有序開放利用、激活國有文物資源數據潛能,國家文物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研究出臺了《辦法》。
《辦法》明確國有文物資源數據管理范疇。包括原始數據、加工后數據、衍生數據三種類型。同時,明確國有文物管理機構是指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國有文物保護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收藏、保管國有文物的機構。
《辦法》明晰國有文物資源數據權益主體。國有文物資源數據是為實現文物永久保存、永續利用而投入國家資源組織生產的成果。《辦法》明確國有文物資源數據屬于國家所有,由國有文物管理機構承擔具體管理職責。同時,強調要通過協議約定、數據登記等方式,明確各類數據歸屬和各方權益,確保國有文物資源數據管理全過程權責清晰。
《辦法》中提出要實施國有文物資源數據全生命周期管理。《辦法》明確了數據采集、加工、存儲、傳輸、登記、服務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概念界定、管理方式、管理要求等。數據采集方面規定了采集工作方式、技術標準、工作要求等內容;數據加工方面,對工作場所、管控措施、數據移交、過程文件等提出具體要求;數據存儲方面,規定了存儲中心建設要求、管理制度等內容;數據傳輸方面,明確了技術手段和安全保障機制;數據登記方面,對登記主體開展首次登記、變更登記、撤銷登記等工作提出具體要求;同時對數據服務作出詳細規定。
《辦法》促進國有文物資源數據有序開放。《辦法》第七章明確規定國有文物管理機構應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將加工后的數據面向社會提供服務,更好滿足社會對國有文物資源數據的需求。規定了可開放和不可開放的國有文物資源數據類型,明晰了主動公開、非營利性使用、營利性使用的應用場景和服務方式,同時對國有文物管理機構服務制度、數據信息、協議簽署、數據溯源以及服務過程中產生的衍生數據管理等提出具體要求。
《辦法》明確國有文物資源數據風險監管責任。《辦法》要求文物行政部門、國有文物管理機構和其他相關主體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秉持“誰管理、誰負責”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國有文物資源數據的安全監管責任,并明確涉及國家秘密的數據應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同時對國有文物管理機構、其他相關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置作出規定。
出臺《辦法》是數字時代實現國有文物資源數據科學有效管理、推動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辦法》將于 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此期間,國家文物局將依據《辦法》規定推進國有文物資源數據存儲中心、登記管理平臺建設,開展《辦法》宣傳解讀,為《辦法》實施做好保障。各地、各有關部門應立足具體工作實際,準確把握核心要求,切實推動《辦法》落實落地,共同攜手構建共享共用的國有文物資源數據治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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