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島和菲律賓呂宋島之間有兩組島嶼。巴丹群島距離我臺灣島約190公里,而巴布延群島則靠近呂宋島。巴丹群島由10個小島組成,其中最大的是伊特巴亞特島,其次是巴丹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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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丹群島面積210平方公里。研究表明,島上居民擁有獨特的特征。他們自稱是伊瓦坦人,當地語言也被稱為伊瓦坦語。這些人來自中國臺灣的蘭嶼達悟族,兩地語言六成詞匯互通,藤編帽子、漁獵習俗、甕棺墓葬、烹飪習慣幾乎完全一致。先民千年前常年駕拼板舟(木頭拼接造小船)互通有無、通婚貿易(參見:)。
巴丹群島靠近臺灣島,臺灣漁民歷來都在該群島附近海域捕魚。由于經常接觸,一些臺灣漁民在島上定居,并與當地居民通婚,導致一些當地人能聽懂一些閩南方言。
1898年西班牙被美國擊敗后,和平條約的條件之一是西班牙將菲律賓割讓給美國。但仔細研讀《美西巴黎條約》,會發現一個令人驚訝的事實:西班牙割讓給美國的菲律賓領土最北端止于北緯20度線(下圖紅線),即巴林唐海峽以南。這意味著巴丹群島并不在和約的適用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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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什么意思?是測量誤差嗎?還是其他原因造成的?
要解決這些問題,我們必須回到1895年西班牙和日本簽署的海上邊界協定。
1895年8月7日,在日本侵占中國臺灣后,日本和西班牙簽署了一項協議,劃定了臺灣和菲律賓的邊界。該協議將“巴士海峽中點的緯度線,作為日本和西班牙之間的西太平洋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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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該協議沒有在經緯度上界定邊界,也沒有對巴士海峽的含義進行定義,因此地理范圍不明確,給后來的美國和西班牙之間的談判造成了問題。
1896年6月,美國與西班牙爆發戰爭。美國在馬尼拉灣擊敗西班牙艦隊,贏得戰爭。11月28日,美西雙方代表達成協議,但并未透露協議內容。因此,一家報紙猜測美國要求的菲律賓領土范圍,寫道:“據信,美國要求的菲律賓領土范圍如下:北緯5°32′至北緯19°38′,東經117°至126°,南北長約1000英里,東西寬約600英里。”
這份報告顯示,西班牙和美國商定的菲律賓群島最北端位于北緯20度以南。這一說法后來得到了官方協議的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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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年12月10日,美國和西班牙在巴黎簽署了和平條約。條約第三條規定,西班牙應將其占領的菲律賓群島割讓給美國,割讓范圍以經緯度界定。第三條原文如下:“西班牙特此將菲律賓群島割讓給美國,該群島包括位于以下線內的島嶼:一條自西向東的線,沿北緯20度線或附近延伸,穿過巴士海峽中部,從格林尼治東經118度至127度,然后沿格林尼治東經127度至……”
1895年,西班牙并未明確界定“巴士海峽中線”。1898年西班牙與美國之間的談判明確規定,中點位于“北緯20度線”,并正式承認該線以北的島嶼屬于日本。談判期間,西班牙代表堅持認為,美國代表只能占領北緯20度線以南的島嶼。美國接受了這一要求,最終以北緯20度線劃定了邊界。
無論巴士海峽的邊界如何界定,西班牙在與美國的談判中都表示,它不能將不屬于西班牙的島嶼割讓給美國。西班牙堅持以北緯20度線為界。同樣重要的是,當西班牙和美國在巴黎簽署和平條約時,西班牙尊重了1895年西班牙與日本簽訂的條約的規定。
此外,“巴士海峽通航航道中線”與北緯20度線有何關系?當時西班牙談判代表理解的巴士海峽是指從臺灣延伸至呂宋島的海峽整體,其中線位于北緯20度線附近。西班牙代表反對美國代表提出的將北緯21度30分以南的區域割讓給美國的立場。
根據當時的航海慣例,巴士海峽有兩條可通航的航道:一條是連接臺灣島和巴丹群島的巴士海峽,另一條是連接巴丹群島和巴布延群島的巴林塘海峽。在1895年至1898年間,巴士海峽并非常用的航道。當時的船舶動力有限,因此前往臺灣東部或日本的船只,通常會在途經呂宋島西側時經由巴林塘海峽。進入太平洋后,它們會轉向北,駛往臺灣南部或直接前往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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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暖流(黑潮)
這條航道順著日本暖流(黑潮),很可能是當時的主要航道。當時許多書籍中的航道圖都證實了這一點。船只不會先跨過巴林塘海峽進入巴士海峽,然后再穿過巴士海峽抵達太平洋。因為這樣的路線會遇到一股強大的逆流,這股從自東向西的逆流是日本暖流分流出來的,因此這條路線并不合適。
基于此,西班牙可能根據當時對可通航海道的理解,與日本和美國進行了談判:“巴士可通航航道的中點”是沿北緯20度的航道,也就是今天所說的巴林塘海峽。
1899年1月12日,美國談判代表團的法律顧問約翰·巴塞特·摩爾在致美國國務卿約翰·海的信中寫道,他認為位于北緯20度以北的巴丹群島爭端可以與日本進行磋商,并通過達成協議解決。美國政府沒有接受摩爾的建議,并于1900年1月10日派遣炮艦“普林斯頓”號(USS Princeton,PG-13)運載軍隊登陸,占領了巴丹群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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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海軍炮艦“普林斯頓”號
那次占領合法嗎?如上所述,巴丹群島并非“無人區”,而應被視為日占臺灣的一部分,但日本從未實際占領過這些島嶼。因此,美國似乎無權以這些島嶼是無人區為由占領它們。美國的占領等同于入侵中國的淪陷領土。這也證明巴丹群島與和平條約無關。美國在1895年、1898年或1900年,均未獲得統治巴丹群島的任何授權。
美國隨后在1946年的《馬尼拉條約》中承認菲律賓共和國的獨立,并在適用情況下移交了其權力。第七條規定:“菲律賓共和國同意承擔美國根據1898年12月10日在巴黎締結的《美利堅合眾國與西班牙和平條約》(該條約將菲律賓群島割讓給美利堅合眾國)以及1900年11月7日在華盛頓締結的《美利堅合眾國與西班牙條約》所承擔的所有持續義務。”而這些條約根本沒有提及巴丹群島。很明顯,菲律賓對巴丹群島沒有主權,因此對其專屬經濟區也沒有權利。
1958年,菲律賓政府任命的巴丹群島省長馬綠巴更是得寸進尺。他對媒體表示,在臺灣外海新“發現”了一個叫做“布迪巴哥島”(The Botel Tobago Island,名字源于1654年的日本地圖)的新島嶼,并有意將其并入菲律賓。中國臺灣當局“內政部”對此謬論予以駁斥,并引用中國史料指出:該島實為中國臺灣的蘭嶼。
菲律賓政府于1961年6月17日頒布的《第3046號共和國法令:菲律賓領海基線劃定法》,未經事先與中國大陸或其承認的臺灣當局進行談判,單方面將菲律賓領土從北緯20度線延伸至北緯21度線,顯然與美國和西班牙之間的《巴黎條約》相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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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巴丹群島,是美日菲三國武裝干涉臺海、對抗中國的最前沿陣地
無論如何,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美國和西班牙于1898年以條約形式達成的關于巴丹群島的安排確認了這些島嶼是中國臺灣領土的一部分,而當時的臺灣處于日本的侵占之下。國際條約的約束力應該比1895年西班牙和日本之間那份含糊不清的協議更強。
菲律賓1961年的單方面行動,不能使1898年美國和西班牙簽訂的《巴黎條約》無效,因為該條約涉及第三方領土。菲律賓不能在未與該第三方協商的情況下單方面劃定其北部邊界。從法律角度來看,菲律賓占領巴丹群島的合法性值得懷疑。當前日菲兩國所謂海域“劃界”,存在主權、程序、實體等多重法理缺陷,實質是服務于地緣政治的政治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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