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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四川省發改委發布《四川省新能源資源市場化配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該辦法適用于省內集中式風電、集中式光伏電站、光熱發電項目的資源統籌、主體遴選、開發權授予及全周期履約監管。
涉及使用黨政機關、學校、醫院、市政、文化、體育設施、交通場站等公共機構的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分布式光伏的,以及利用公共屬性土地建設分散式風電項目的,資源配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其中,
接入新建匯集站的集中式風電、光伏電站,裝機原則上不得低于10萬千瓦、50萬千瓦;
接入現有匯集站的集中式風電、光伏電站,原則上不低于5萬千瓦、10萬千瓦;
確因規劃、地塊距離、用地條件、送出能力受限等因素導致規模縮減的,按其可實施最大規模組織推進,確保規模化、集約化開發。
對于省內依托工業園區廠房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為220千伏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按照集中式光伏電站進行管理,產權方可采取自建或與第三方合作開發,其項目實施方案經市(州)能源主管部門審定并向省能源局報備后組織實施。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5萬千瓦,可采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超過5萬千瓦可采取全額上網模式;可立足實際情況采取綠電直連模式。
對取得礦權的單位主體,且礦權未來使用年限不低于20年,符合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要求及地方國土空間規劃等,可利用礦權地面建設集中式光伏電站,其項目實施方案經市(州)能源主管部門審定并向省能源局報備后組織實施,其開發方式可選擇全額上網或綠電直連模式。
詳情如下:
四川省新能源資源市場化配置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新能源資源開發秩序,構建統一規范、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的市場化配置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及《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集中式風電、集中式光伏電站、光熱發電項目的資源統籌、主體遴選、開發權授予及全周期履約監管。涉及使用黨政機關、學校、醫院、市政、文化、體育設施、交通場站等公共機構的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分布式光伏的,以及利用公共屬性土地建設分散式風電項目的,資源配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全省新能源資源實行省級統一管理、總量統籌,優先保障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戰略工程、重點產業項目。
第三條 新能源資源市場化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省級統籌、分級負責。省人民政府授權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全省集中式風電、集中式光伏電站資源開發權的歸口管理、統籌調控和監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能源主管部門負責項目謀劃、組織配置、屬地初審及日常監管。
(二)公開公平、競爭擇優。健全競爭擇優工作機制,全面推行以市場化方式開展競爭性配置,強化公正透明舉措,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準入,嚴禁定向指定、協議配置等違規行為。
(三)生態優先、依法合規。嚴守生態保護紅線、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林草保護等管控要求,嚴格落實水土保持、植被恢復、生態修復等法定責任。嚴格落實行業法規政策,規范項目建設與行業監管,推動綠色低碳安全發展。
(四)屬地共享、惠民利民。堅持屬地共享發展理念,統籌風光新能源項目落地與地方發展深度融合,健全市場化利益共享機制,依規協同、自愿共建支持地方發展,合理留存屬地收益,依法保障集體經濟組織、農牧民合法權益。
第四條 嚴格執行以下禁止性規定:
(一)不得違規指定或變相指定經營主體,保障合規市場主體平等參與競爭;
(二)不得強制配套產業、捆綁額外投資,嚴禁違規收取保證金及不合理費用;
(三)不得通過特許經營、劃片管控等方式壟斷圈占新能源資源;
(四)不得侵害群眾、集體經濟組織及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禁止強制土地流轉;
(五)不得擅自拆分規劃項目,不得違規干預市場化評審過程、增設排他性準入條件。
第二章 配置方式與規劃管理
第五條 集中式風電、集中式光伏電站、光熱發電項目實行市場化配置,擇優確定項目法人。接入新建匯集站的集中式風電、光伏電站,裝機原則上不得低于10萬千瓦、50萬千瓦;接入現有匯集站的集中式風電、光伏電站,原則上不低于5萬千瓦、10萬千瓦;確因規劃、地塊距離、用地條件、送出能力受限等因素導致規模縮減的,按其可實施最大規模組織推進,確保規模化、集約化開發。
納入全省水風光一體化基地的項目,實行基地一體化規劃、一體化編制建設方案,嚴禁將基地規劃項目拆分、拆解為多個小型項目分散出讓。
對于省內依托工業園區廠房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為220千伏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按照集中式光伏電站進行管理,產權方可采取自建或與第三方合作開發,其項目實施方案經市(州)能源主管部門審定并向省能源局報備后組織實施。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5萬千瓦,可采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超過5萬千瓦可采取全額上網模式;可立足實際情況采取綠電直連模式。
對取得礦權的單位主體,且礦權未來使用年限不低于20年,符合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要求及地方國土空間規劃等,可利用礦權地面建設集中式光伏電站,其項目實施方案經市(州)能源主管部門審定并向省能源局報備后組織實施,其開發方式可選擇全額上網或綠電直連模式。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會同省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草等部門,指導市(州)做好規劃或實施方案的編制工作。資源富集的市(州)編制新能源資源規劃,其他市(州)編制實施方案,規劃或實施方案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審核后,由市(州)能源主管部門印發規劃或推動實施方案。市(州)核查確需調整規劃規模的,按程序報省級復核同意后實施。
第七條 市(州)依據風光新能源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擬配置的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經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審核。擬配置項目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新能源發展規劃等,完成用地、用林、用草等敏感性因素排查;
(二)電網接入與消納意見已初步落實;
(三)涉及使用農村集體土地、集體草原等光伏發電項目,項目所在鄉鎮、村(社區)需按規定召開村民(代表)會議,依法形成同意開發的民主決議。
第三章市場化配置程序
第八條 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市場化配置,組建競爭配置工作機構,負責編制競配文件、發布公告、組織評審、公示結果等工作。
第九條市場化配置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編制方案。市(州)能源主管部門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報省能源局審核。省能源局在收到方案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委托第三方咨詢評估機構評審時間除外。通過審核的項目方可組織實施。
(二)發布公告。通過省或市(州)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競配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0日。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基本情況、申請人資格要求、評審標準、申請文件提交截止時間等。
(三)申請與資格審查。申請人按公告要求提交申請文件。競配工作機構對申請人資格條件及材料完整性進行審查。申請人一般不少于3家,若申請人少于3家,應當重新開展競配工作。重新競配后申請人仍少于3家的,可繼續按程序開展后續審查評分工作。
(四)專家評審。由7—9名技術、經濟、政策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單數評審小組,行業專家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政府部門代表不超過三分之一。專家從省或市(州)有關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實行利益回避和全程留痕。鼓勵推行“評定分離”和異地遠程評審,積極探索AI智能輔助評審。
(五)結果公示。評審結束后,通過省或市(州)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示中選候選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申請人對競配過程或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競配組織方提出。競配組織方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對答復不服的,可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申請復核。
(六)確定項目法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已依法處理的,市(州)人民政府將競配結果建議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依照本辦法審核確認,并將結果向省政府報備。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將報備結果通知市(州)人民政府。
(七)簽訂協議。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能源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報備結果通知后30日內與中選人簽訂投資開發協議,授予開發權。投資開發協議主要條款應當與競配公告及申請文件的內容一致。地方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十條 涉及礦權重疊的項目,應當依法開展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和生態影響評價,項目選址確與合法礦業權交叉的,由項目法人與礦業權人協商并簽訂書面協議后,按程序推進項目建設。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一條 參與市場化配置的市場主體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與項目投資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實力和融資能力;
(四)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允許聯合體參與競配,聯合體成員不得超過3家,并簽訂聯合體協議明確牽頭方、出資比例及權利義務。聯合體各方不得以自己名義單獨或加入其他聯合體參與同一項目的競爭。
第十二條市場化配置評審采用百分制綜合評估法。評審指標及權重如下:
(一)企業綜合實力(20分):包括企業資質與業績、財務實力與融資能力、信用記錄與履約能力等;
(二)技術方案(25分):包括項目設計方案先進性、設備選型與技術路線、建設進度與質量控制、運營維護方案等;光熱發電項目可結合儲熱時長、調峰能力等設置技術評審指標;
(三)財務方案(20分):包括投資估算合理性、資金籌措方案可靠性、經濟效益與市場競爭力、投資決策文件等;
(四)創新與可持續發展(15分):包括技術創新或模式創新、環境保護與社會責任、生態修復方案等;
(五)地方融合發展(20分):包括地方利益共享機制、助力鄉村振興、本地用工與技能培訓、生態補償與屬地社會責任、合資合作開發等。
第五章 開發權管理與履約監管
第十三條 開發權依據市場化配置結果依法授予。地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簽訂協議,企業可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申請協調或依規退出。
第十四條項目法人應當按以下時限推進項目:
(一)光伏發電項目:自簽訂投資開發協議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備案;
(二)風電項目:自簽訂投資開發協議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核準;
(三)完成核準(備案)后,應當按簽訂的投資開發協議約定時限開工、按期建成并網。
因用地、電網接入及不可抗力等非企業自身原因耽誤的時間可予以扣除。
第十五條 項目在授予開發權至建成投產期間內不得擅自變更投資主體和股權結構。確因兼并重組、同一集團內部調整等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應當經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同意。執行司法機關生效判決、仲裁裁決等具備正當理由變更的,由項目開發權承接方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報備。違反上述規定的,視為變相倒賣指標,依法收回開發權。
第十六條 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開發權,并實施聯合懲戒:
(一)逾期未備案、未核準以及未開工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違反評審中作出的自愿承諾且拒不整改的;
(三)通過弄虛作假、圍標串標、利益輸送等不正當方式獲取項目的;
(四)違規轉讓、倒賣項目的。
對發生上述情形的企業(含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3年內限制參與全省新能源項目競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限制期延長至5年,并作為失信行為納入信用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對市(州)資源配置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十八條地方發展改革(能源)、自然資源、林草、生態環境等部門依據職責對資源配置活動進行監督。優選公告、評審結果等關鍵信息應當及時在省或市(州)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全省新能源資源配置工作實行全程留痕、檔案長期留存制度。
第十九條 地方黨委政府、行業部門及公職人員違反本辦法禁止性規定,違規指定主體、強制配套、壟斷資源、侵害合法權益,以及擅自拆分規劃項目、干預專家評審、違規設置壁壘的,由上級機關依規通報整改、約談問責;涉嫌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移送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印發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地方已發布的新能源資源配置相關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后3個月內完成修訂并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報備。
第二十一條 市(州)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但不得違規增設強制性、排他性條款,不得突破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時限和禁止性要求。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完成市場化配置但尚未簽訂投資開發協議、未核準(備案)的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禁止性規定要求開展合規性復核,存在違規情形的限期整改或重新組織配置。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川省新能源資源市場化配置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根據相關要求,現將《四川省新能源資源市場化配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當前,我省新能源發展速度加快,集中式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規模持續擴大,新能源資源配置領域也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及《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等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近年工作實際情況,組織起草了《四川省新能源資源市場化配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形成了征求意見稿。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七章二十四條,核心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適用范圍及原則。全省新能源資源實行省級統一管理、總量統籌,集中式風電、光伏、光熱項目原則上實行市場化配置;利用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的分布式光伏、公共屬性土地建設的分散式風電參照執行。同時,確立“省級統籌、分級負責,公平公開、競爭擇優,生態優先、依法合規,屬地共享、惠民利民”四大原則;明確不得定向指定主體、強制配套產業、劃片壟斷圈占、侵害群眾利益、干預項目評審等“五個禁止性”規定,著力優化營商環境。
(二)第二章至第四章明確配置規則及評審標準。為避免資源碎片化開發,分別對接入新建、存量匯集站的集中式風電、光伏電站明確了項目最低開發規模,并提出配置項目需完成敏感性因素排查、接入意見落實等開發條件。為強化規劃引領,資源富集地需編制新能源資源規劃,并報省級審定后實施;其余市(州)直接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報省級審定后實施。統一規范市場化配置程序,明確方案審核、公告發布、資格審查、專家評審、結果公示、確定項目法人、協議簽訂七大工作流程,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準入、公平競爭。鼓勵更多社會主體參與新能源資源市場化配置,并從五個方面進行量化評價,篩選綜合實力強、技術水平高、商業信譽好、履約能力足的市場主體。同時,借鑒其他地區經驗,明確220千伏電壓等級工業園區光伏項目按集中式光伏備案管理,靈活設置運營模式,暢通工業領域光伏開發渠道。
(三)第五章至第六章明確項目開發權管理和履約監管。為防止圈而不建、占而不開等行為,規定投資開發協議簽訂后,光伏發電3個月、風電12月內須完成核準(備案),并按協議約定時限開工建成、并網投產。對違規轉讓、倒賣項目等行為依法收回開發權,并限制相應企業3—5年內參與新能源項目市場化配置。同時,明確了相應部門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四)第七章附則。主要對過渡期政策銜接、辦法有效期進行了明確,并規定地方依據本辦法結合需要制定實施細則。
來源: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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