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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商務部聯合發布《電子商務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修法立足平臺經濟治理新形勢新任務,嚴格遵循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原則,是完善數字經濟基礎性法律制度、運用法治方式引導平臺規范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
本次立法修訂緊扣實踐需求,直面行業治理中的制度短板,在拓寬法律適用范圍、系統構建平臺責任體系、健全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整治電商領域突出問題、推進高水平制度型開放合作等方面作出系統性制度安排,為補齊現行法律制度供給弱項打下堅實基礎。總體來看,《草案》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強做優平臺經濟的決策部署,立法導向務實穩妥,制度框架體系完備,既著力破解當前行業運行中的現實矛盾,又著眼長遠構建常態化長效治理機制,標志著我國電子商務法治建設邁出關鍵性步伐。
立法之道在于精益求精,越是基礎性法律,越要精雕細琢。在征求意見階段,應當堅持問題導向,持續優化制度設計,理順內在法理邏輯,不斷增強法律條文的科學性、嚴謹性與可實施性。立足暢通國內商貿循環、夯實實體經濟根基、扎實推進共同富裕、穩步擴大制度型對外開放的戰略全局,秉持“促進發展、規范秩序、統籌數實發展、兼顧經營效益與公共利益、對內治理與對外開放有機統一”的立法原則,結合草案制度設計尚存的優化空間,提出幾點完善建議。
一、總則增設法定條款,確立線上線下經營公平競爭原則
《草案》制度安排重點圍繞平臺、平臺內經營者、消費者、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四方主體權責作出規范,尚未從頂層設計層面對線上電商與線下實體商業統籌發展作出系統性制度安排。從現實格局看,線上數字商貿與線下實體業態相輔相成、競爭并存,共同構成我國現代商品流通體系的重要支撐。長期以來,線上線下經營活動在稅收征管、用工管理、市場準入、監管執法等方面存在制度差異,形成不盡對等的制度環境。線下實體經營主體證照管理嚴格、財務核算規范,稅費與用工社保約束剛性較強;線上部分小微經營者監管尺度相對寬松,制度性經營成本存在差異,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實體商業穩定發展,對線下就業擴容、城市商業生態均衡運行帶來影響。
《草案》起草說明提出統籌兼顧各類主體利益,但尚未將線上線下經營規則公平一致寫入總則,沒有確立稅制、用工監管、市場準入、執法標準統一的法定原則。如果不能在法治層面固化線上線下公平競爭的制度導向,業態發展不均衡問題很難從制度源頭加以化解。
為此建議,在法律總則增設專門條款,明確國家堅持線上線下商業公平競爭原則,除法律明確規定的例外情形外,電子商務經營活動與線下實體經營,在稅收征管、用工管理、證照監管、合規義務上適用統一法律規則,逐步縮小制度性成本差距,促進數字商業與實體經濟融合共生,在立法層面更好兼顧線上業態創新發展與線下實體經濟穩定運行。
二、推動平臺公共屬性入法,將政策定性轉化為法定制度約束
《草案》起草說明明確,大型電子商務平臺具有顯著公共性與社會屬性,早已超越一般商事企業范疇,兼具數字基礎設施的特征。這一判斷契合行業發展實際,是平臺治理法治理念的重要進步。目前,該重要定性僅體現在立法說明之中,尚未轉化為法律正文的剛性條款,平臺社會責任的內涵邊界、履行方式、監督約束機制缺乏法定依據,制度約束力有待強化。
大型電商平臺掌握流量分配、交易規則制定、市場準入審核、跨區域流通調度等關鍵運行權限,能夠對居民消費、商戶經營、就業吸納、市場保供穩價產生廣泛社會影響,其公共責任不宜單純依靠企業自主自律,有必要予以法定化。現行草案主要規定一般性合規義務,未對平臺社會責任作出清單式界定,在大宗商品保供穩價、助力鄉村振興、紓困幫扶中小商戶、促進區域商業協調發展、開放公共數據服務、應急物資統籌調度等方面缺少法律支撐。社會責任長期依靠倡導性安排,容易出現企業偏重經營效益、弱化公共利益訴求的傾向。
據此建議,在總則相關條文中明確大型平臺兼具商事經營屬性與社會公共屬性,依法承擔相應公共責任,涵蓋助農興商、市場保供、扶持中小商戶等內容,建立平臺社會責任年度報告與公示制度,把政策層面的倡導引導轉化為法治化、可監督的制度安排。
三、分層界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健全長效化權益法治保障體系
草案將騎手、同城配送、履約服務人員界定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是新業態用工立法的重要進展,有助于厘清長期以來從業者法律身份模糊的問題。但草案仍有優化空間:只作出概念定性,未在法條層面對新就業形態的內涵予以法定界定,未能厘清一項核心法理問題:新業態用工是勞動方式的靈活調整,還是可以據此免除平臺法定社會保險相關義務。
從勞動法理與司法實踐來看,認定勞動關系的核心依據是從屬性原則,包含人格從屬、管理從屬、經濟從屬等維度。大量即時配送從業人員接受平臺算法派單、獎懲考核、在線調度與路線管控,平臺管理權限較強,從業者自主經營空間有限,用工從屬性特征較為突出。在行業實踐中,不少平臺通過外包、眾包等方式逐層分散用工責任,未依法足額落實社保相關義務,社會保障壓力較多向勞動者個人與社會轉移。如果本次立法對履約人員采取簡單化、一刀切的定性方式,容易固化制度安排,將平臺履約人員一概歸入靈活就業范疇,弱化平臺相應保障責任。從長遠看,易形成從業人員保障偏弱的結構性問題,隨著從業者年齡增長,養老、醫療保障缺口逐步顯現,潛藏不容忽視的系統性隱患,這是本次修法需要審慎防范的制度風險。
為此提出四項完善建議:第一,在法律正文中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實行分層規制,避免一刀切立法。將算法管控強度、平臺管理權限作為法定區分標尺:對平臺管控較強、從屬性突出的履約從業人員,不宜簡單豁免平臺相應社會保障責任;對自主接單、平臺僅提供信息撮合、無強算法管控的從業者,適用靈活就業相關規則,把從屬性強弱納入法定判斷標準,防止概念表述寬泛虛化。第二,構建多方共擔的社會保障機制,既不將保障責任全部歸于平臺,也不簡單交由社會兜底。建立平臺、外包服務商、勞動者、公共補貼相結合的社會化分擔模式,先行建立新業態職業傷害強制保障制度,優先解決工傷、職業傷害等緊迫權益問題,循序漸進完善養老醫療保障安排,形成完整制度閉環。第三,確立算法治理與用工責任掛鉤原則,法律明確,平臺算法管控強度越高,相應承擔的用工保障義務應當越強,從制度層面避免出現平臺依靠算法實施強管理、卻規避法定用工責任的不對稱格局。第四,精簡法條中籠統的倡導性表述,推動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由政策性宣示,轉化為便于執法、便于司法適用的剛性法律規則,減少今后法律落地梗阻、各地裁判尺度不一的問題。
四、優化跨境電商制度架構,構建對等開放、依法反制的法治體系
草案新增條款提出,國家可對在電子商務領域設置歧視性壁壘、不合理限制我國電商主體的境外國家和地區,依法采取相應反制措施。該條款對于維護我國數字貿易正當權益、應對境外不合理規制具有重要現實意義,是本次修法的亮點內容。從制度架構來看,相關法理邏輯仍有進一步理順完善的空間。按照國際經貿法治通行邏輯,對外依法反制的重要前提,是本國對外開放規則實現法定化、對等化。反制措施本質是對等原則的具體運用,若電子商務對外開放未在法律層面確立對等原則,反制條款的法理根基仍可進一步夯實。
當前全球各國電商監管制度存在明顯差異,部分發達國家在平臺準入、數據跨境流動、外資審查監管等方面對境外經營者設置較高門檻。我國跨境電商領域尚未在法律正文中明確寫入對外開放對等原則,開放安排較多依托部門規章與政策文件,法律層級不高,制度穩定性有待提升。立法若單獨設置對外反制條款,缺少前置的對等開放法定原則,制度體例先有反制措施、后缺基礎性原則,內在邏輯不夠嚴謹,在今后國際經貿博弈中法理說服力有待加強。
完善建議如下:第一,在電子商務開放合作專章首條增設基礎性原則:國家電子商務對外開放遵循對等原則,對其他國家和地區電商領域的市場準入、監管待遇,與對方給予我國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待遇保持對等。將對等開放由政策原則上升為法律基本原則,作為跨境電商制度體系的法理基礎。第二,優化條文編排順序,按照“基本原則—歧視行為認定—依法實施反制”的邏輯排布法條,理順立法內在邏輯。第三,細化境外歧視性行為的認定情形,壓縮籠統模糊表述,明確不合理準入壁壘、數據流動歧視、監管待遇不公等具體情形,為監管部門啟動反制程序提供清晰法律依據,避免條款懸置、落地困難。第四,健全反制程序約束,在賦予主管部門相應權限的同時,完善程序性規范,建立事前研判、公開說明、實施效果評估等機制,做到依法依規實施反制,既堅決維護國家經貿利益,又契合高水平制度型對外開放總體方向。
數字時代的電子商務立法,事關現代流通體系建設、市場公平秩序、民生就業保障與對外開放大局,是兼具經濟屬性、社會屬性、涉外屬性的基礎性法律。一部高質量的基礎性法律,既要理順平臺內部各類主體權責關系,更要立足國民經濟全局,統籌回應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協同發展、平臺公共責任落地、新業態勞動者長效權益保障、對外開放對等化等深層次制度命題。在現有草案基礎上,持續完善線上線下公平競爭、平臺法定社會責任、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保障、跨境對等開放四項制度設計,能夠顯著提升立法的系統性、全局性、前瞻性,使最終出臺的法律既規范平臺經營秩序,又賦能實體經濟提質增效;既充分激發數字創新活力,又牢牢守住民生社會底線。以高質量良法善治護航電商行業行穩致遠,為我國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筑牢堅實法治保障。
上海市消保委
上海市消保基金會
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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